(接上文)平常搜集了很多「独独们」对统独问题的谬论及歪解,于是我以证据及资料,驳斥他们可笑的、一厢情愿的想法。以下内容采问答形式来写作。
蠢问八:「日本降伏文书」提到「接受『波茨坦宣言』」,有法律效力吗?
答:各位要特别注意,「日本降伏文书」是一份正式的国际法律文件,条约中各国及小日本都接受「波茨坦宣言」,亦即承认「开罗宣言」做为战后小日本处理领土问题的原则,所以有些「独独们」总爱拿「开罗宣言」没有三国领导人签字来说事,认定它无效,但「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文字一旦写入了正式合约之中,它就成为了法律中所谓「引入原则」,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
「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
所以「开罗宣言」的重要性不在三国元首有没有签名,而在内含「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宣言」被被后来的国际法律文件引用。所以「开罗宣言」的法律原则因为「日本降伏文书」的签订而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除非蒋介石政府后来跟小日本签订条约,放弃台湾的主权,否则「日本降伏文书」就是小日本战后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明证,而且这文书包含小日本共有十国的代表签字,怎能不算数!
蠢问九:根据「金山和约」,台湾地位是否尚未确定?
答:「金山和约」,又称「旧金山和约」或「对日和平条约」,是大部分同盟国(中国并无派代表参与)与小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各国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主要是为了处理战后小日本的地位与厘清领土及国际法律问题。有关中国领土的部分在和约的第二条:「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另外还有:「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这第二条有关小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并未言明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于是「独独们」常以「金山和约」为据胡诌出「小日本只言放弃台湾,并未说归还何国」之「台湾地位未定」谬论。但中国根本未出席「金山和约」签订仪式,非该和约的当事国,依据国际法中「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1951年的「金山和约」怎能变更六年前「日本降伏文书」中「小日本须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法理事实?此外在「金山和约」中的内容有:
第二十一条:「虽有本条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仍得享有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甲款二项所规定的利益……」(若无本条特别条款,中国无法享有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甲款二项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本条约所称同盟国(the Allied Powers)应为曾与日本作战之国家,……假如各该有关国家系已签署及批准本条约者。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外,本条约对于非本条所指同盟国之任何国家,不给予任何权利、权利名义及利益……」(依据本条内容,中国的确不属于签订「金山和约」的当事国。)
由二十五条可看出,中国确非「金山和约」的当事国,所以才会特別订出二十一条中国的受益条款,因此,不能由「金山和约」来主张「台湾地位未定」。况且第二十六条说:「日本准备与任何签署或加入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中国有签署此宣言),且对日本作战而非本条约签字国之国家(例如中国),……订立一与本条约相同的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根据这条,更加确定中国非属「金山和约」的当事国,有权和小日本另订双边和约。
蠢问十:在「中日和约」中,确认了中国拥有台湾的主权吗?
答:当然。「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中日和平条约」、「中日和约」、「台北和约」,是中国与日本为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金山和约」生效日)在台北签署,当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该条约明订两国间的战争状态,自本约生效日起即告终止,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明订两国间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两国将开始经济方面之友好合作,尽速商订两国贸易、航业、渔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的条约或协议。有关台湾地位归属的条文如下:
第二条:「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即重申小日本签订「金山和约」的立场,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为何日期定为1941年12月9日以前?因为中华民国政府曾于当日发表对小日本宣战布告:「……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议、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虽然这是当时中国政府的片面宣告,但当中日签订了和平条约,等于小日本接受了中国之前的宣战布告,并溯及既往的废止两国间一切条约,包括「马关条约」,再次确认台湾(及澎湖)回归中国。)
第十条:「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简单来说,就是小日本承认「台湾、澎湖的人民与法人,就是中华民国的人民与法人」,中华民国政府当然拥有台湾(及澎湖)的主权。)
小日本很奸诈,不言明台湾归还中国,但它既同意废止「马关条约」,又承认「台湾人民及法人」就是「中华民国人民及法人」,即是间接承认将台湾归还中国。太棒了!
蠢问十一:小日本在「日本降伏文书」中同意将台湾归还中国,这和「中日和约」有法理上的关系吗?
答:有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
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二、(略)。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议;
(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议之任何惯例;
(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日本降伏文书」是国与国间的正式法律文件,所以依照上述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条约内容须作有效解释,例如「日本降伏文书」中提到小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的条文内容不得作无效的解释而将之否定。
因此,当确认了在「日本降伏文书」中小日本同意将台湾归还中国,再依据上述三十一条第三项(甲)款之规定,中日之间嗣后签订的「中日和约」,明文废止了「马关条约」,且承认了「台湾人是中华民国国民」,并无否定「日本降伏文书」或否认「波茨坦宣言」的内容,我们便可对「日本降伏文书」的条文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即是,「小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
再依据上述三十一条(乙)款及(丙)款之规定,我们观察战后中日之间的互动:
1945.08.15 小日本天皇于发表「终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宣言」。
1945.09.02 小日本和包含中国的九个国家签订「日本降伏文书」,明文接受「波茨坦宣言」条款。
1945.10.25 小日本的台湾总督安藤利吉承天皇令在台北公会堂正式向国民政府投降,撤出在台日军,中国在台湾设官恢复统治权力。
1946.01.12 中华民国行政院发布训令,台湾人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复中华民国国籍。
1949.10.10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于在台湾的首次国庆阅兵。
1952.04.28 签订「中日和约」后,小日本与中华民国恢复外交关系,将驻华大使馆设在台北。
小日本除了在「日本降伏文书」中表明愿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意旨,还撤出在台日军,放弃台湾主权,签订「中日和约」,废除「马关条约」,将台湾主权归还中国,更在台北设大使馆承认中华民国对台之主权……中日两国间的互动,确实符合移交领土主权的国际惯例,在法理上认定小日本确实将台湾归还给中国,已无庸置疑。
蠢问十二:盟军麦克阿瑟将军发出的「一般命令第一号」只有命令小日本投降,没说交还台湾啊?
答:1945年9月2 日,盟军与小日本签署「日本降伏文书」后,美国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发出了「一般命令第一号」,分配占领区域,命令小日本:
一、帝国大本营遵奉日皇之指示,并依照日皇代表日本所有军队向盟军统帅之投降,兹令所有日本国内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挥之下之日本军队及为日本管制之军队,立刻停止战斗行为,放下武器,驻在其目前所在之地点,并向代表美中英苏之司令官,如下列所述或如如盟邦统帅以后所指示者,无条件投降。……
甲、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境内的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蒋介石将军投降。
「独独们」也爱拿「一般命令第一号」来说事:盟军(同盟国)最高统帅只是命令蒋介石「受降」,不是让他「收回」台湾。还说台湾是「托管」,不是「回归」。
嘿嘿……这种辩解实在可笑,请注意,麦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一号」,是在小日本与其他九国(含中国)签署「日本降伏文书」的当天发出,而「日本降伏文书」中第一段提到小日本愿「接受1945年7月26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中国政府及大不列颠政府于波茨坦宣告的条款,此条款后来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遵守,上述四强下称为『同盟国(盟军)』。」──即小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宣言」的条款。
「日本降伏文书」还明文小日本「宣布日本皇军总将,所有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向『同盟国(盟军)』无条件投降。」──「无条件投降」正是「波茨坦宣言」中的条款,小日本接受了。
而「日本降伏文书」中更提到小日本武装部队「必须遵循由『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及由他监督下由日本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令。」及「颁令所有民事、陆军及海军官员必须服从及遵守由『盟军』最高统帅所宣布的声明、法令及指令而使投降能落实于他们或他们的职能中。」
由以上的条文可发现,麦克阿瑟发出的「一般命令第一号」,来自小日本同意并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法理授权,「独独们」怎么可以说小日本只接受「无条件投降」却不接受「归还台湾」呢?在「日本降伏文书」中可没如此说啊!
「独独们」可能太抬举「盟军最高统帅」的地位,以为麦克阿瑟比蒋介石「大」,所以麦帅的命令是独立存在的,与「日本降伏文书」无关,老蒋只能遵守命令,不该落实「降伏文书」。但9月2日当天签署完此文书,麦帅就发布「一般命令第一号」,两者是紧紧相依的国际行为,前者是后者的法理依据,后者是前者的法理落实,绝非毫不相干;小日本同意了无条件投降,盟军就落实受降,太相干了,太相干了!
「独独们」除了过度抬举「盟军(同盟国)」地位,还曲解了它的定义。何谓「盟军」(同盟国,the Allied Powers)?让我们从历史来找答案。例如1942年1月1日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这不是现在的「联合国」喔,而是在该宣言中「反轴心国」(德义日……等)的26个国家。但这26国算「盟军」吗?未必。「波茨坦宣言」只有4国(中美英苏);与小日本签署「降伏文书」的有9国;1951年的「金山和约」,签署并批准的,有45国,可是少了中国……可见所谓「盟军」、「同盟国」、the Allied Powers,不过是个临时性组织,不是什么法理上的法人团体。在不同时期,数量会有变化。这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互相结合,派兵相助,对抗法西斯势力,岂有麦克阿瑟能代表盟军决定中国领土范围的道理?麦帅不过是美国西南太平洋战区的统帅,而蒋介石可是中国领导人兼中国战区统帅,麦有啥资格限定老蒋只能「受降」,不得「收回」台湾?台湾归属的议题早在小日本同意接受「波茨坦宣言」时就已确定啦!
台湾绝非被盟军「托管」,而是「回归」。
所以蒋介石于1945年9月28日派卢汉在越南河内受降时说:「中国军队赴越目的为维护治安、保障和平,任务完,即行撤退」。但派陈仪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向小日本安藤利吉发布「行政长官第一号命令」:「遵照盟军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及何应钦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各背忘录,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队及行政人员,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受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统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越南是法国领土,中国军队完成任务后就得回国,但台湾(及澎湖)依「波茨坦宣言」,须回归中国,中国军队来了,就不走啦!(請接著往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