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杂谈
田 心
中国著名翻译家杨宪益先生逝世近三年了,我联想起一些与翻译有关的往事。回想三十多年前,中国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我们夫妇有幸跨进对外合作门槛,认识了许多外国人;然而有一位名叫赛尔玛的美国女教师,我们夫妇却至今还没有见过她面(其实她今天肯定就在距我们咫尺之遥的旧金山-只是茫茫人海无从寻觅),是通过跟她学英文的中国朋友介绍而互相通信。我们夫妇与赛尔玛女士保持了几年通信关系,以至于到1982年夏天,我用当时将近我们夫妇二人一个月的工资,在北京外文书店买了一套杨宪益夫妇合译的英文版《红楼梦》(The Dream of Red Mansion translated by Xianyi & Gladys Yang),又买了一床当时中国最高档次的太平洋牌床单用来包那套书,通过邮局寄给了她,那是我第一次知道翻译家杨宪益的名字。
后来阴错阳差,翻译竟然与我的生命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我写的《我的英语翻译经历》一文中对此有详细叙述)。所以,对于翻译方面的事,我多少有一点知识和体会。中国古代有没有翻译?肯定有,例如唐朝李白就是个俄语翻译。翻译,作为一种服务,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我们可以通过许多远古以来的传说和习俗看到中国古代翻译工作的影子。不过,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翻译行业。在近现代产生的中国翻译行业中,有三位翻译大师是被公认的。他们是严复、钱歌川和杨献益。
严复(1854-1921)创立了翻译的三大标准,一直被中国翻译界所有的人遵守着。这三大标准是“信、达、雅”。第一个标准“信”,指任何译文总体上和它的任何部分必须都忠实于原文。第二个标准“达”规定,任何译文的每段每句都要用原文所要翻译成的语言中的最准确的词汇来表达。第三标准“雅”,提倡任何译文都应该尽量译得易读和雅致。
钱歌川(1903-1990)用他一生的大量作品诠释了严复的翻译三大标准。他认为,第一标准“信”是任何译文的前提并且是不可妥协的,而“达和雅”则是允许对同一种原文产生各种各样译文的原因。他关于“设立终审校对人的目的是什么”的分析被翻译界公认。即,终审校对人是为了审查译文是否符合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而不是为了自我炫耀和挑翻译人的毛病,而对译文进行非本质性修改;更别说那些修改把又信又达的译文改得又不信又不达了。钱歌川举了一个例子说明终审校对人与第三标准毫无关系。他说:“如果有一百名翻译家来翻译莎士比亚的同一个剧本,必定会有一百种不同的译文。如果只有九十九种译文,就说明那一百人中有一个人抄袭了别人的译文。”
杨献益(1915-2009)总是与他的英裔妻子戴乃迭(1919-1999)一起被人称为“杨氏夫妇翻译家”。他们合作把所有最著名的英国文学作品翻译成中文,把所有最著名的中国文学作品翻译成英文。杨氏夫妇翻译家是怎样合作翻译的呢?他们是这样做的:丈夫是妻子译作的终审校对人,反过来也一样,妻子是丈夫译作的终审校对人。他们六十年夫妻生活中的数百本合作翻译作品,揭示了翻译工作的两大规则。规则一是,某个语种中的任何优秀译文,必定出自母语就是这个语种的翻译人之手,并且翻译人的母语水平非常高、而不是外语水平非常高。规则二是,任何优秀的译文,必定出自翻译人和终审校对人之间亲密友好的合作,而且终审校对人必须比翻译人具有更高的译文语言水平,而不是具有更高的原文语言水平。例如,有一本英文书要翻译成中文,规则一要求该翻译人的母语必须是中文,并且翻译人中文水平非常高、而不是英文水平非常高;规则二要求在翻译人和终审校对人之间有亲密友好的合作,而且要求终审校对人必须比翻译人具有更高的中文水平、而不是具有更高的英文水平。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可能精通几种或十几种语言,但是在那些语言中仍然只有一种语言是他/她的母语。杨献益是英国牛津大学的高材生,但是他的母语仍然是中文。戴乃迭一生的五分之四以上时间在中国度过,她每天讲着流利的中文,但是她的母语仍然是英文。通过杨氏夫妇翻译家所体现的翻译工作这两大规则被各行各业遵守,并成为翻译重要文件的惯例。
说到这里,翻译语种的方向和翻译人员的挑选,也就天经地义地形成了一种国际上公认的惯例,即:若从A语种翻译为B语种,就要选母语是B语种的人当翻译;若从B语种翻译为A语种,就要选母语是A语种的人当翻译。这也是重要国际会议的口译和重要双语文件的笔译都要有两名翻译共同担任的理由。对于单向翻译工作来说,就以英译汉为例吧,怎样选择翻译人员和译审人员呢?首先,要选母语为汉语的人当翻译,当译审的人更必须母语是汉语了。再把英语水平和汉语水平都分为六级,六级最高,一级最低。若有两个人,甲的英语水平为五级、汉语水平为六级,乙的英语水平为六级、汉语水平为五级,谁更适合当这个英译汉翻译?当然是甲。甚至于甲的英语水平只有四级,还是甲更适合。
当然,被选人的共同条件是忠实于所要翻译的内容。比如翻译某种理论,翻译人员和译审人员都接受那种理论,并活出那种理论所论述的生命,则是挑选他们的首要条件。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