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ody cares? 在欧美日相继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

 

——争端缘何而起?对出口企业是好是坏

微倚 海鲸金融

 

        前几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正式宣称依旧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消息传到微博,引起了一波不小的风浪。微博翻看下来,评论的年轻人中冷嘲热讽者有之,也有慷慨激昂地表达“不管你承不承认,中国就在那里”的热血少年,而正经讨论的寥寥无几。情怀甚好,只是让人忍俊不禁。

        倒是无可厚非,一来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走过十五个年头,那些年那些事现时青年未必知。二来这则新闻也有话说一半的嫌疑,在笔者看来,完整消息应当是“继今年五月份欧盟投票、上月美国商务部长表态之后,日本宣布同样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事情好像变得有点大条,再想在网上拉开反资本主义大旗也要慎重点了吧?

        那么让我们来关心一下,为什么在这个时点欧美日会做如此表态,我们又不惜笔墨如此关心呢?——毕竟他们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也没见媒体以前有多么上心——此中最关键的,是当初入世时签署的议定书“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中的部分内容: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人民网》

        简要地说,这是关系到其他国家如何定义我国出口商品是否属于倾销(Dumping,指出口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出售商品)的条款。举例而言,我国出口给美国的洗衣机很便宜,严重挤占了美国本土市场,于是美国商务部不高兴了,认为我国企业可能存在倾销行为,展开反倾销调查: 如果出口企业能证明自己处于市场经济环境,那么只要我国国内洗衣机价格不高于出口价格,美国商务部就不能裁定我国倾销;如果企业不能证明,那问题就大了,美商务部可以选取另一个国家的洗衣机国内市场价格进行比对,只要该价格高于我国出口价格,美商务部便可以裁定我国倾销洗衣机,进而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9日发表终裁声明,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大型洗衣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32.12%至52.51%)。

        这就是入市协定第15条(a)项(ii)目牵涉到的“替代国法”。而根据(d)项,在中国加入WTO的15年后(a)项(ii)目规定必须终止,也就是说如果(d)项生效,即使我国出口企业无法证明自己行业市场经济环境,其他WTO成员国也不得使用“替代国法”裁定我方是否倾销。要知道,过去几十年我国出口制造业成本远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替代国法”让我们吃了不少亏。

        说到这里,按理正应该长吁口气:15年马上就过去了,等(ii)目废止,天大的好事呀~

        可事情如果真能顺利发展,中国外交部也不至于三天两头发声敦促(中国外交部:世贸成员应履行中国入世协定第15条义务——来源:央视网2016年12月13日21:51)

        而在此时点欧盟、美国、日本相继发声,肯定有他们的利益诉求,相较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欧美日对中国低廉出口商品更加排斥,也是从保护本国企业的角度出发。至于我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大家扪心自问有个答案就好,在此只谈协定条款问题:那么对于(d)项规定(ii)目的终止,我国与其他国家究竟存在哪方面的分歧?

        在中方看来,(d)项的意思是加入WTO十五年后中国默认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他WTO成员国只能使用中国国内价格进行反倾销调查价格比对。欧盟的解读则认为,十五年期到后,(ii)目失效,如何界定中国企业倾销与否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处于市场经济环境,采用何种方法比对价格)。

        这一点理解差异能够归结于两方面:一、中式思维与西方思维的差异。学过逻辑学的朋友应当了解,我们平时思考中默认的许多“非此即彼”的问题,用西方逻辑学符号表示后会发现并非Mutually Exclusive(完全互斥),部分商业合同也会要求使用英文以规避惯有思维的误区。二、很难说当初中方为顺利加入WTO,是否在妥协条款的措辞上有所保留,余下事后讨价还价的空间。

        总之未来我国出口企业会面临的情况无非上限是,其他WTO成员国均以我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反倾销调查参考,下限则是,部分WTO成员国依旧以我国出口企业的非市场经济环境(Non-Market Environment, NME)为调查点,展开调查。但这样一来说法就很多了,首先(ii)目已经废止,不能再像从前一样默认我国出口企业处于NME(以前是由我方找证据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而要由调查国举证证明我们是NME,难度凭空增加很多——诉讼案中无端自证清白总比证明有罪更困难,惯常说法也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好不容易给定性成了“非市场经济”,要以什么价格作为比对基准也是问题,因为不能再默认使用“替代国法”了,其中讨价还价的余地很大,撑死了再用用“替代国法”嘛。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以后面临的倾销诉讼环境只会比现在更好,不会更差了。但话说两面,反倾销的压力在过往或许还能倒逼一下出口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今后压力纾解了,对产业结构调整也不知是好是坏。

        一不小心说了太多,先到此为止,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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