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涉及国家动乱,危及国家主权,香港法院无权审理占中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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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权和终审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高度自治权”授予的,
并非基于主权而产生的权力,是中国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的司法权,
只能在基本法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在任何时候,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都不得依其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创设新的权力,
更不得行使管辖和审理涉及与国家主权相关事项的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于有权代表国家的国家机构作出任何与国家主权相关的,
或涉及中央管辖事项或涉及央港关系的决定与行为,
必须遵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所作的决定。

据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13条第1款所决定的
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能有任何的偏离,
更不能采取一项与中央人民政府所采用的国家豁免不同的规则和政策。

如果中央政府对此种判决立场软弱,以后再出现“占中”的行为,将会酿成更大的麻烦,直接动摇地方对中央的信任,打击亲中央势力和人群的热情。此次,中央政府必须依法严厉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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