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女友认识了一个事业有成的中年男人,那时候他的太太得骨癌已经去世三年了,留有三个儿子,其中二个儿子已经成人了。
他似乎很喜欢女友,恋爱半年后在市政厅做了合法同居登记(荷兰),然后就生活在一起。同居五年后决定结婚,去公证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结婚了。
女友很诚实,觉得既然那财产是婚前的,也就不必贪心,不是自己的就不要。
第一,因为信任。
第二,个人经验所限制,认为婚前协议是限制婚前的财产,没有想到同样对婚后的财产也可以做出限定。
第三,因为对法律文字理解不透彻。签了名字。
好,闲话不说,二个月前,发现婚前协议里其中的一条是“婚后收入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就意味着女友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
同时,男人的遗嘱,给女友留下了大约五分之一的财产。但是遗嘱是随时随地随心可以改变的。
女友要离婚,觉得这样的婚姻到头也什么都不是,还得伺候他到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