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社会所有制


人类社会的所有制本质上都是人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是人有制。

私有制,其实是自有制,即自主拥有制,是个人对自身财产有健全充分的自主自决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制度。自主拥有制的标志原则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自主拥有的必要前提是土地可自主拥有。人必须有驻足立身之所,人之财物必须有存放、安置之地,如果人没有可自主拥有(私有)的土地,那么人的其它财产便谈不上可自主拥有。

自主拥有还需要以卓有效力的规则来规定和保障。成熟的自主拥有制的规定、保障规则通常是法律或宪章;自主拥有制的规定、保障规则也可能是与法律有类似效力的,传承久远,或流传广泛,或深入人心的社会准则,共识,约法,公约,理念等等。

就现代民主社会而言,个人拥有的正当性由法律明确地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不经法律途径,不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侵犯个人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自主性。自主拥有制的法律体系必须在一切人为权力之上,以确保所有人,在该法律体系面前,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所有的人或组织受相同法律的规定、保护和制约,触犯者受相同法律的惩罚和制裁。法治是自主拥有制的自然要求,健全的自主拥有制下的法律体系应是至高无上的,应是有机的整体,其条文是明确、清晰,一义,相互承接协调一致的。

公有制是非自主拥有制,它由代表公有的权力系统来决定人之所有,人之所需,决定物之得失和归属。决定人之所有,物之得失的公有权力系统必须拥有全社会的绝对权力,它是公有的当然代表者,是资源和财富的实际控制和决定者。权力系统可以分配给予,也可以干预和剥夺。,它具有对个人拥有强大而随意的干预力,决定力,它可以跳过或随意更改法律和法定程序,它能以公有,公共,公益的名义去做几乎任何它想做到的事。公有制下的个人拥有缺乏法律保障。公有制下至高的权威存在是公有权力系统核心,而非法律,公有权力系统为维持自身的超然存在而必然要将法律踩在脚下,把它作为自身绝对权力的工具。法治与公有制是根本冲突的,人治,权大于法是公有制的必然结果。公有制下的法律一定是暧昧、模糊、混乱,多义甚至相互冲突的,以便于人为解释,人为掌控和操纵。

公有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公有最终也要服务于(某一范围内)具体的人,服务于某一范围内具体的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是公有制的正常形态,必然形态,如果如一些人所说,那是公有制的变质,那么我要说的是,它本来就要变质,它不可能不变质,它做不到不变质,这是人性的自私、贪婪所决定的。公有制的实际服务范围,与它所宣称的服务范围(如全民所有制),必然大相径庭,这种落差在不可制约的公有权力推动下将不断加剧。

自主拥有是人的天性,是人最基本的自主权。否定自主拥有,就只能与顺应公众意愿背道而驰,就必然限制、剥夺公众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有制注定只能以暴力强制手段实施和推行。

长期以来,人们对共产的幸福图景满怀期待,很少有人意识到,那无自主的“幸福”其实根本就是奴役。

公有制最本质的特征不是杜绝个人拥有,而是由权力来掌控、决定可不可以拥有,可以拥有多少,由谁来拥有。公有制的一种形态是将个人拥有与民间经济压缩到极小程度,最严格地实施权力垄断、控制,这是原教旨主义的公有制。原教旨主义的公有制是最反人性,最富灾难性的公有制;公有制的另一种形态是给个人拥有和民间经济以适当的自由度,但同时,公有体系仍控制最重要的资源和绝大部分社会财富,仍然对经济与社会保持严格的审批与管控,仍然垄断绝对权力并以绝对权力干预、侵犯个人拥有,决定私人财富。这种形态不是(在实施)私有制(自主拥有制),是适度放松了对个人拥有(私有)限制的稍人性的公有制。

自主拥有制即自主产权制或自由产权制,是自然,安全,可靠,藏富于民,散富于民的人有制,是民有制;

公有制是权控制,权力决定制,是被动,束缚,不安,动荡,变异的,极度垄断集中,敛富于权的人有制,是权有制,官有制。

真正的公有精神应是人人皆有,人之所有皆受保障,而不是人之所有被剥夺、被集中、被控制、被决定。公有制其实违背了公有精神,真正代表公有精神的是自主拥有制。

人世间本没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之分,只有肯定自主拥有与否之别。

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就存在资本。资本不是区分两大类社会的标志,公有制不天然排斥资本。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应正名为商品化的自主产权社会或商品化的自由产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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