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这句话被很多人用各种方法解释过了,有的人为了使孔子的思想与现代价值观更贴近,在句子中加了标点,变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样一看果然善良多了,但多少有那么一点废话练习的感觉。什么叫『民可使,由之』?民众可以趋使的时候就随便他们干什么?那到底是要使还是不要使?有点说不通。
其实这句话的真正意思就是文革中被批斗的,不可以让老百姓了解法律的意思。它的出发点是如何管理最有效率。因为你一旦把法律以条文的形式公布天下,你就与所有人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就给自己套了一个紧箍咒,你很可能达不成当初制定法律条文时的良好愿望。
这有点像理发师悖论。
比如说明朝有一条法律是子女殴父母、祖父母者凌迟,但同时又有一条法律是子女忤逆必须父母亲告衙门才能受理。这就造成了问题,如果有这么一个逆子,你明知他殴打父母,很可能因为种种现实的阻碍不能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比如你去告发,他会援引父母亲告的条文使衙门无法受理。
明朝的《大明律》只是一本很薄的册子,它很容易被人找到其中的漏洞,明朝尚且如此,在没有纸张的春秋时代,法律的简陋可想而知。郑国的子产曾经想把法律刻在鼎上让所有郑国的人都通晓,被人严肃地阻止了,讲的就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道理。
具体说就是,你不能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具体是什么,否则他们就会产生狡诈心去利用条文中的空子来逃脱惩罚。这时要么你遵从法律的字面意思允许他的狡诈,要么你自毁信誉否定自己的法律,这是一个两难。所以干脆就不能让老百姓知道,你只要按照密而不宣的法律去处理案件就行了。老百姓因为不知道具体的条文,只能看见处理的结果,他们会心生恐惧,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会比知道法律条文时更大。
当然这个观点在今天看确实很反动了,但在生产力无比落后低下的春秋时期,它还是有积极一面的,它能极大地节省管理成本,所谓『民风淳朴』,大概都是这么来的。这个严格遵照『不可使知之』精神的时期可能并未持续很久,因为现在我们知道秦国就有很详细的法律。后世的各个朝代也大多将法律颁行天下,从字面上看,孔子的话并未得到遵守。
但是它所代表的精神是以另一种形式被延续下来的,就是儒家所规定的纲常伦理的效力大于法律条文。像我上面举的子女殴父母,崇祯朝庶吉士郑鄤就因为棒打亲妈而真地被凌迟了,没人敢用『必须父母亲告』的条文来救他的命,这一方面因为是钦案,另一方面也因为伦理的效力远高于法律,『不可使知之』与『知之也无用』,其实也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而已。
现代的法律是远比古代精细复杂了,虽然不再有『不可使知之』的理论出现,但实际上普通人是不可能了解法律的真面目的,即使你雇了一个律师,他对法律的了解有多深也同样是未知之数。西方的刑事案由配审员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他们更加不可能完全了解法律,何况还经常要面对更加专业复杂的各种医学、物理学、化学知识。所以虽然我们不再被『不可使知之』这种让人生气的反动理论指导,但现实却是我们『不可能知之』,判断一件事的善恶,似乎依然要从基本的人类伦理与自己所有的社会经验出发。或许这个世界看似进步了很多,实际在本质问题上,我们还在孙悟空画的圈子里转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