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埋(广西文革暴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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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6月上旬的一天,苍梧县夏郢公社竹坡大队“卫红”指挥长邓伟年(大队文书兼会议),副指挥长陈坤桂(民兵营长)以及“卫红指挥部主要成员梁荫松(支书)、梁北庆(大队贫协)、胡树恒(治保主任)、陈振松(副业专干)等人,以抓阶级斗争,追查“暗杀队”为名,非法斗争、吊打易家鸿、易北委、梁树志等人,事无结果。6月12日上午,邓伟年召开有200多人参加的批斗会,继续追查所谓“暗杀队”组织问题,将易家鸿(县农业局干部,错划右派开除回家)吊起来,责令易的长子易赞新砍来一把簕竹枝,要易的子女上前用簕竹枝鞭打其父,以示划清界线。邓伟年仍不罢休,指挥“卫红”民兵陈志维及来会群众一齐动手抽打。易家鸿上不到天,下不着地,雨点般的棍棒抽打在身上,他浑身疼痛难忍,被迫供认出一批所谓“暗杀队”名单,头头是陈国新,队员有易北委、易耀禧、刘阳、易乙伦、易志模、林月蓝、易文荣、梁树志、梁观佑等。易供认以后,被放下吊绳松了绑,邓伟年为了印证“暗杀队”问题,拉陈国新与易家鸿对质,易否认有其事,被邓下令再吊起来,在酷刑的折磨下,易被迫再次供认是事实,这样反反复复,斗争会从上午持续到下午1时暂时休会。休会期间,邓伟年找陈国新说:“易家鸿不老实,准备拉到金冲坪干掉,你敢不敢下手?”陈回答说:“我不是‘卫红’民兵,不敢干。”邓瞪起两眼:“我要你干,要你与易家鸿划清界线。

下午3点钟斗争会继续进行,追问“暗杀队”问题,易不承认,邓对群众说:“不承认就干掉他。”随即吩咐陈坤桂带领“卫红”民兵准备将易家鸿押往金冲坪金坑口批斗,还要带上易的家属4人到金坑劝说,如果不承认,就将易拉下金坑活埋。陈坤桂受命即与梁北庆、胡树恒带领“卫红”民兵20多人,把易押到金坑口,命令他跪下,交代有关“暗杀队”问题,易不承认,陈坤桂叫易的子女上前劝说,也无济于事,陈坤桂大声说道:“不要与他磨蹭,以免浪费时间,谁不敢动手推?”“我。”陈国新站出来回答。陈坤桂说:“干吧。”陈国新上前用力将易家鸿推下一丈多深的金坑,“卫红”民兵还用石头往坑抛掷。易被推下金坑约10分钟苏醒过来,意识到日暮途穷,无可奈何地仰天凄厉地呼喊道:“让我上来,我承认啦。”陈坤桂见状,叫陈鉴斌赶回大队向邓伟年汇报,邓随即带“四类分子”易辉禧等10多人手持锄头、铁铲赶赴现场,邓狡黠地说:“算罗,不要他了。”当即令“四类分子”向金坑填土。

活埋易家鸿后的6月18日,邓伟年在大队主持召开大队干部、生产队长,“卫红”民兵联席会议,传达公社会议精神,要抓阶级斗争,刮12级台风,策划再次杀人。邓首先提出易北委组织“暗杀队”要杀掉他本人,多次斗争都不老实交代,若不干掉他,定有后患,(易在前段被斗争中供认过要杀邓)。均二队队长梁树庆及“卫红”民兵梁北壬说梁树志最坏,又偷又乱搞女人(梁树志曾搞过树庆及北壬妻),此人也要杀掉;梁荫松提出:“梁观佑在斗争会上供认要‘执息’(害死)我,我‘执息’佢(他)好过佢‘执息’我,杀树志也要杀梁观佑,以免再生事端。”经过讨论,邓伟年当即拍板干掉易北委、梁树志、梁观佑3人,并作了具体分工和部署。19日下午4时,邓伟年召开紧急会议,向“卫红”民兵布置杀人任务,他说:“今晚要执行一件特殊任务,专敌人的政,要干掉“暗杀队”的头目易北委、梁树志、梁观佑,大家要听从大队“卫红”指挥部的指挥,吃完晚饭后各人带上棍棒到大队集中。”黄昏时分,在大队召开群众大会,会议由梁北庆主持,胡日朝维持会场纪律,梁荫松讲话,号召大家要稳、准、狠地打击阶级敌人,对易北委等3人开展斗争。接着邓伟年讲话,特别点明易北委等3人组织“暗杀队”,准备杀害干部,号召群众起来斗争……。讲完话后,把易北委等3人押入会场批斗,追迫“暗杀队”问题,斗争了1个多小时,易北委等3 人不承认,邓立即宣布他事先与梁荫松讨论好的易北委等3人的“十大罪状”,指令“卫红”民兵陈鉴斌、梁荫文、陈洪斌、梁沛雄、陈水文、邓志雄、陈志维、陈伟才、梁北壬、廖七、梁树庆等10多人,将易北委、梁树志、梁观佑押往金坑边品字形下跪,由梁树庆、梁福文、廖七、陈志维、陈水文等用棍棒将易等3人打下金坑,众人随即走出附近的公路等候“四类分子”从大队部到来金坑填上。约过10多分钟,“卫红”民兵听到金坑口有响声,用电筒循声射照,发现一个黑影爬上金坑口逃跑,陈洪斌立即跑回大队向邓伟年报告,邓开广播发动群众四出堵截搜捕,梁树庆和廖七在麻塘里(地名)发现逃跑者是梁树志,他正潜伏在田垅里,梁树庆挥起锄头当场把梁树志打死。邓伟年随后赶到麻塘,叫“四类分子”易耀禧、苏统修、陈大成、易志模等人将梁的尸体拖回金冲坪,令易耀禧、苏统修两人下金坑验看易北委、梁观佑无误后,把梁树志的尸体扔下金坑一起埋掉。

易家鸿等数人在十年内乱中惨遭吊打以至活埋,其遭遇是惨无人道的, 案件的主要责任人邓伟年由于杀人有功,1973年当上了新地公社革委会副主任,以后又任长发公社、梨埠公社党委副书记等职务。1983年广西进行“处遗”时,县委派了工作组进行调查,对被害人易家鸿等给予了平反昭雪,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抚恤,对案件的主要责任人邓伟年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给予:梁荫松(大队支书)、胡树恒(“卫红”成员)、陈坤桂(大队民兵营长兼“卫虹”副指挥长)、陈志维(生产队贫协组长“卫红”民兵)、陈水文(大队“卫红”民兵)等人清除出党的处分。

梁沛雄(大队“卫红”民兵,后招工为县农机局职工)开除公职。

此材料根据县整党办案卷“关于竹坡大队在‘文革’中活埋易家鸿等人案件的审理报告”及有关邓伟年案卷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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