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和州一级都有法院。
联邦法院系统分三级:地区法院(初审法院),巡回上诉法院,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联邦最终上诉法院。全国有94个地区法院,13个巡回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也称为先例或通用法,是上级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指导下级法官对同一类案件进行判决。判例法具有约束力或仅具有说服力。例如,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对其辖区内的所有联邦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地区法官必须按照先例判案。但对加州的法院(属第九巡回法院)只有说服力。同样,纽约一个地区法院的裁决对另一个地区法院没有约束力。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所有联邦和州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下面我们分析这个案例。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开始后,诉讼可能以不能成立被取消:既假设诉讼中的所有事情指控均属实,原告的诉讼也不会获胜,因为他的民事抱怨书中的法律依据不支持诉讼。 被告可以提出动议,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可以依此法取消诉讼。通常,地方助理法官首先签发“报告和建议书”,分析诉讼为什么不成立并提出建议。原告自本文件提交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反对。主审法官将根据这两份文件作出最后决定。
本案是在联邦纽约北区地区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这个法院属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针对几名记者和一家报纸,原告起诉他们与一些州官员一起诽谤他。因此,原告以美国法典第42款第1983条:借用州法律剥夺公民权利作为诉讼的法律依据。记者都不是州官员或雇员,报纸也不是州政府办的。因此,美国法典第42款1983条乍一看不适用于这些被告。 本案的助理法官发布了一份报告和建议,建议以诉讼不成立取消此案。他在上一级法院发布的判例中找不到任何支持。原告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三个判例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反驳助理法官,并详细分析了这几个判例如何支持他的诉讼:1)州官员提供了大量的虚假和诽谤信息,因此,这些行动表明他们有意诽谤原告,但而且也提供了“明显或隐蔽的很多的鼓励”给记者去诽谤原告;2)这些记者只对原告的负面信息感兴趣并且有意不理正面信息。此外,他们从未验证负面信息是否真实。他们的行为证明他们是与州官员“联合活动的有意参与者;” 3)报社依纽约州法律发行报纸,因此,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三个判例,他们“行使了依据州法律所拥有的权力,并且因为违反者借着州的法律才使诽谤成为可能;” 4)根据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原告用事实指控“州参与了导致伤害的活动”,此外,原告引用了另一个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即代表自己诉讼的诉讼人, 法院“有义务宽松地解读他的诉状”,尤其是“当原告声称他的公民权利已被损害时”。因此,只有在最不能成立的案件中才取消原告的诉讼。
任何讲理和公平的人都会认为这位原告会赢,因为他得到了判例法的完全支持。这种想法真的低估了主审法官的创造力和滥用权力的意愿。在他的裁决中,基于美国最高法院三个判例的前二组法律分析被歪曲成原告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论证。在法院反驳原告前两组法律分析的讨论中,它没能引用巡回上诉法院或美国最高法院的任何判例作支持。关于第三组,法院首先认为原告引用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完全不合适,因为在那个判例中被告是监狱医生而不是报纸记者。” 这在逻辑和事实上都是奇怪的,美国最高法院这那个判例中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个人行为。
主审法官还认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是记者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可以不承担第1983条责任。” 但是这种“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不保护记者或报纸或其母公司针对任何个人或组织发布诽谤性且虚假的信息。主审法官一定记得理查德•杰威尔(Richard Jewell),被一些报纸指控为的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嫌疑人,后来他起诉这些报纸并且赢了。主审法官也没有找到任何美国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例来支持他的这个观点。
主审法官没有触及第二巡回法院要求法官宽松对待代表自己诉讼的诉讼人。
最后,主审法官全部接受了助理法官的报告和建议,取消了诉讼,并不让原告修改民事抱怨书。
主审法官知道法律不支持助理法官的报告和建议。但是,他有权力取消原告的诉讼,并且不会因乱用其权力而被追究责任,因为 1)他享有绝对豁免使他不能被原告诉诸法律;2)如果原告对法官向法律委员会投诉,投诉将由其上一级的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处理。首席法官将袒护他的同事。所以,投诉将由首席法官驳回。
这真的是“法律无所谓,事实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官向着谁。 美国法官为那些他们向着的人操纵法律和/或事实。法官通常向着州政府和报纸。报纸也不报道法官的恶行。法律是法官某一时间所作的判决。 下一次同一位法官将对相同或类似情况做出的不同或相反的判决。 因此,律师总是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告诫委托人:“不要告诉我法律是什么, 告诉我法官是谁。”
编后语:看了很多的美国法官判决,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比这还恶劣,还不守法的多得是!没有用那些判例是因为它们各方的书面辩论太长(判决书反而短),不能用2千字写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