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8964受害者更多更惨的大有人在

人世间所有事情的成败完全在于每一个人是否能够努力去尝试去想然后脚踏实地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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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8964受害者更多更惨的大有人在

 

 

文革后的“清理三种人”,例来不被看做是一场运动。但就其涉及面之广,打击人数之众,手段之残酷,是古今罕有的。在那黑云压城城欲摧,风雨如盘的岁月里,遍地都是私设的牢笼、牢狱,私设的公堂。某些领导人和专案人员,有恃无恐,无视党纪国法,想怎么整人就怎么整人,致使逼供信、打人、打人致死的事件连连发生,反攻倒算开始了。“清理三种人”是建国以来手段最残暴、迫害人最多、时间最长,可创世界之最!

由于官方史,从来对这段历史讳莫如深。因此,有关细节,一般草民是无法得到详细,精准的数据。但是正因为他涉及面很广,就无法完全的被掩盖。长期以来,有关学者,经过不懈努力,还是收集到一些证据。本文根据惯例,隐去主要敏感人物。相信大家都能知道,这一切是谁“设计”的。提到名字的都是马前卒子。

胡耀邦在1978年三中全会后任中纪委第三书记,由于第一书记陈云和第二书记邓颖超年迈多病,由胡耀邦主持中纪委工作。

1981年11月21日,胡耀邦在全国第五次“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说:“刚粉碎‘四人帮’不久,揭呀、批呀、查呀,兵荒马乱,不可能不出一些问题。在当时的条件下,‘左’的影响还相当严重,就是那么一种思想状况。组织上,什么这一派、那一派,问题很多。……。”

“陈云同志关于‘两案’审理工作有个批件,应该成为‘两案’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全党的认识也要在这个总的指导思想上统一起来。”

陈云的批件:“一九六六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内乱。……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斗争。在这场政治斗争中被若干个阴谋野心家所利用了,因而在这场斗争中有很多干部、党员、非党人士受到了伤害。……因此,除了对于若干阴谋野心家必须另外处理以外,对于其它有牵连的人,必须以政治斗争的办法来处理。”(参见上海市委《宣传通讯》1982年第5期)。

文革后,在国家刚刚颁布正式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 提出所谓“三种人”,可以不通过任何法定程序,来刑罚成千上万的党内外一大批干部和群众,剥夺他们的公民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清查“三种人”运动一开始,还只是党内整党运动的一部分,但是很快就发展成了一个波及全国的政治运动。

1983年4月23日,中央向全国颁发了一个《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重要头头记录在案工作的意见》。文革的发端是大学,反攻倒算的清理三种人,也是从大学开始的。他们要清理和打击的就是那些“工农兵大学生”。

文件中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凡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在校学生中选拔领导干部和选派出国人员,用人单位都必须主动与这些同志原所在院校联系,取得他们在校期间的表现材料。高等院校党组织应积极协助”。

换句话说,这些被“黑材料”记录在案的年轻人成了新的“黑五类”,起码丧失了“被选拔”和“出国”两项重要的公民权。

从中央文件定义的“三种人”来看,除了“打砸抢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实实在在的刑事责任外,所谓“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和“帮派思想严重”都没有触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码的历史常识;后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对“打砸抢分子”的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这里也有一个追诉的法律“时效性”的界限。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种人”的政治运动,还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抢分子”,那么无论他们在“文革”中属于哪一个派别,无论他们的现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应当一视同仁地清查处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际上这一运动,只是针对曾经造过他们反的造反派群众而来。是明目张胆的报复。

在1966年,北京由高干子女组成的“首都红卫兵西城纠察队”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在清查“三种人”运动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诉中央,要求清查已经入党并任要职的孔丹等人。不料,陈云立刻在上诉书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们自己的子弟,是我们将来可靠的接班人,他们不应当是清查对象。”由此,这批高干子弟被包庇了下来。某某人又指出:“老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不能叫‘三种人’。”(参见《邓小平同志关于如何划分和清理“三种人”的谈话》)

换句话说,有的老干部,比如南京军区的许世友,广西的韦国清,在“文革”中迫害无辜,指挥逼供,操纵武斗,打人致残、致死,都没有关系,只要用一句“说了违心的话,做了违心的事”便一点事也没有了。用这样截然不同的标准来清查“打砸抢”,会有公正可言吗?请看几个不争的事实。

例如:广西省委第一书记韦国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韦国清在“文革”中,直接指挥军队和他操纵的保守派组织“联指”,开枪屠杀群众。其中,既有反对他的“4.22”造反派,又有从不卷入两派斗争的“黑五类”。“文革”后,数十万群众和受害者家属上书中央,要求清查这一广西最大的“三种人”。但是,因为韦国清和某某人私交甚笃,非但被包庇下来,还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员和人大副委员长。

另据《金华县人民法院志》载,1977-1979年,原金华县判反革命罪202人;原金华地区判反革命罪662人(据《金华市人民法院志》),校址在金华的浙江师范大学也判了7个“反革命罪”。金华地、县有190余党员干部被迫害至死,并有4人被判处了死刑。就在铁瑛眼皮底下的杭州市,一个不到2000人的杭州机床厂,就有3人被逼致死,1人被逼疯,3人被判刑,一夜之间关押了38人;另一家仅有300人的杭州人民印刷厂被捕3人中一人被迫害致死,两人被判重刑,还有16人被无辜关入土牢。

与此同时,浙江大地立即掀起了一股全面砍杀先进典型人物的恶流:劳动模范应四官(浙江省委委员、宁海县委书记)曾多次受到周总理的接见和鼓励, 仅仅因为他在省“三全会”上对铁瑛任舟山地区革委会主任期间镇压群众一事提出批评,铁瑛却对此怀恨在心,直接指使该县委副书记刘汉儒将他关押批斗。仅在宁波地区各县各单位轮回批斗就达298次之多。并被定为资产阶级帮派骨干分子,开除党籍、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实行监督劳动。还株连了下面一大批干部和群众。甚至连当年报道他“劳动好工作也好”的新闻记者都不放过,使他蒙受了“不揭发”的莫须有罪名,将他置于死地而不择手段。

被周总理誉为“泰山压顶不弯腰”的桐庐县印渚公社南堡大队,被突发的特大洪水冲毁,全村只剩下一棵苦楝树。罗马尼亚也因洪灾,提出要我国支持,周总理向他们介绍我国浙江有一个南堡大队,以“泰山压顶不弯”的精神,自力更生战胜洪灾的事迹鼓励他们。《人民日报》头版头条以《泰山压顶不弯腰》为题大力表彰南堡大队党支部书记,在与山洪作斗争中舍己为人,不惜牺牲自家十几条生命而一心为公的好支书李金荣。在揭批查中被铁瑛等人打成帮派骨干而遭逮捕判刑。

为响应党中央“让哲学变为群众手中的尖锐武器”的号召,曾受到中央多次肯定和表扬的农民学哲学的带头人,江山县新塘边公社勤俭大队原党支部书记姜汝旺,被作为“四人帮”的帮派骨干遭关押批斗,最后以所谓写“黑文章”、作“黑报告”的罪名打成“现行反革命”,判刑五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全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比8964受害者更多更惨的大有人在!  这些中华民族的大公无私的优秀儿女都被同一类刽子手所害。区别的是8964受害者中的部分人得到了外国的帮助,  还成为了"民主人士"。而文革中的尤其是工农出身的红卫兵造反派都己成为冤魂,  不但如此,  他们中的很多人所谓“三种人”都是普通民众,他们即使在掌握权力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洁身自好。他们坚持群众路线,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抓革命促生产。他们为集体经济效力,掘了官僚阶级的坟墓。

他们不是祸根,没有成为改革开放的绊脚石。掠夺国家资财不是他们干的,贪污腐化没有他们的份。他们一没权,二没钱。很多人因是三种人而贫困潦倒,政治上受歧视,生活上没待遇。清查“三种人”是与平反冤假错案同时进行的,清查的大部分属于平民阶层,而平反的几乎都是老干部或文化精英。一面高喊平反冤假错案,一面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就是改革开放后当时的政治逻辑。

显然,当年清查“三种人”是为当时的政治服务,只是人事上的考量和情绪上的泄愤。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只是融入了当时的时代或环境,没有犯罪的现行,并非是十恶不赦之徒。但在文革后的几十年里,对所谓文革“三种人”在意识形态上批判,在人格上侮辱,在行为上造谣抹黑一直没有断过。电影、电视、文化作品、回忆录等几乎都是声嘶力竭的控诉和漫骂攻击。给社会造成一种造反派是魔鬼,“三种人”都是匪徒的反面印象。

文革中的人都属于不同的组织派别,可以说都有帮派思想。虽然每个帮派都有头头和政治倾向,却无法分清谁轻谁重。

打砸抢分子存在政治概念和刑事概念之分。文革中的打砸抢是一种政治符号,打的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砸的是封建文化,抢的是无产阶级政权。对于具体的行为和后果时行刑纠符合法律原则,作为政治符号则不违法。显然,这三条罪名是属于思想问题而非法律范畴,是不合法的政治整肃。

就像任何社会都有善者和恶者一样,文化大革命中确实有人做坏事,甚至有恶行。但是,用“三种人”来定义或刑罚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其中的挟私报复应当予以鞭挞。

清查“三种人”是走资派还在走?是官僚阶层对平民百姓起来造反的一次集中整肃和剿杀?还是稳定政治局面,对曾经的犯罪进行法律追溯?这种秋后算帐有多少属于罪有应得?有多少是挟私报复?都是值得细化解析的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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