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海外名人郭文贵与一些民运人士相互口水战及诉讼案不断,这里面的是非曲直,前因后果,证人证据等等繁复不清,这里不想对具体的诉讼案加以评论, 只想谈一下官司背后的故事。
首先问大家一个问题 :美国法律与他国法律有一点规则上的不同,这个不同导致了美国拥有世界上70%的律师和最多的诉讼案产量,这个规则上的不同是什么?
美国亿万富翁罗杰斯数年前遭遇到一场无妄之灾 ,被人起诉打官司,对他来说那是一个劳财伤神缠绕多年的难忘经历。从官司一开始到整个过程中,都很明显,罗杰斯作为被告是必胜的结局。那为什么原告及其律师还是不依不饶死缠烂打呢?原因是原告并不想打赢官司,只希望被告衡量轻重,同意在官司过程中与原告庭外和解。比如说预计五年后被告可能最终打赢官司,但其间被告会花费律师专家证人费用等总价一千万,还加上被告自己无数的时间精力,如果这五年内被告任何时候识时务与原告和解止损,他不过花费少于五百万就可了结这件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去和解,只不过退休多年的罗杰斯有钱有精力有时间有强烈正义感,所以他坚持数年,多花费额外的巨资和精力赢了这场必胜的官司。虽然保住了自己的声名,但是身心俱疲,刻骨铭心,只能说是惨胜。
回到前面的问题,答案是美国法律遵守美国规则,无论输赢原告和被告各付自己的法律费用;他国法律遵守英国规则,由输的一方负担双方的法律费用。这一点规则上的不同导致了美国拥有世界最多的律师和诉讼案。
乍看起来美国规则似乎更公平:各付各的费用,并且保证了穷人也打得起官司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规则。
如果罗杰斯的案子换到另外一个国家,原告和原告律师根本不会打这必输的官司,因为他们除了浪费自己的费用时间精力以外,输了后还要支付被告的巨额法律费用;被告也根本不会考虑中途掏钱和解,一定会打到底的,因为赢了后分文不出,又可以通过自身的巨额法律费用来惩乏原告。也因此这些国家避免了无谓官司的泛滥。
那如果把罗杰斯换成另外一个普通美国人在美国被告呢?实际上在美国大多数普通人都会承受不了官司所带来的精神和物质消耗,会选择中途和解,尽早花钱消灾了事的。这样又助长了同类官司的发生。
在美国由于这个恶规则,许许多多原告和律师愿意打凭空产出,根本无望的官司。因为他们最多损失自己的时间精力(许多律师往往愿意免费接案,从和解赔偿金中按比例收取报酬),不会受到额外的惩罚;但被告则无端受损,不论输赢都需要聘请律师准备应诉等等,是自己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往往由于拖不起而中途和解妥协。同时这个规则对穷人更不公平,因为他们更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更容易屈服妥协。
再回到郭文贵和民运人士的那一批诉讼案,这些官司本身的是非和判决并不重要,关键的是这些是亿万富豪和普通人之间在美国打的官司。对于富人来说,所需费用只是无足轻重的小钱,只要打官司本身就已经赢了;对普通人来说,则是影响生计,不可承受之重的精神和物质消耗战,只要打官司本身就已经输了。
这里顺便谈谈普通人的自卫之道,如果你关心中国的民主自由,自己凭心尽力而为,只求付出不求回报就可以了,何必要寄托于某个组织,派别,团体或个人呢?人心隔肚皮,你又怎么能知道对方是不是历害国最盛产的骗子之一呢?正如疫情之下,保证安全最好与别人保持距离,只要你洁身自好,不去沾惹是非之人,与别人保持足够距离,自然也免了很多无谓的官司和事端。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天长日久是非公道自有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