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用律师的权利,该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应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 。”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VI条。)
第六修正案在1791年获得批准时被理解为最低程度赋予刑事被告拥有私人律师的权利。从批准到20世纪初,法院一直没有裁定第六修正案是否要求州政府为贫困被告提供律师。在此期间,志愿律师是贫困被告可能获得的唯一法律代表。 1938年,最高法院裁定,第六修正案要求所有联邦起诉给被告指定辩护律师。 (Johnson v。Zerbst,304 U.S. 458,467-68(1938)。但是,对于州的被告这项权利仅在“某些特定情况”(Betts v。Brady,316 U.S. 455,462(1942)。例如,如果不这样做,将“冒犯公平和权利的共同和基本观念。”同上,第473页。
由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始于1953年,结束于1969年。该法院被称为“沃伦法院”。沃伦法院1963年在吉迪恩(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案中作出的判决是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利。吉迪恩(Gideon)的判决非常重要 —答应由州政府向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提供律师。
在吉迪恩案被裁定的同一天,法院Douglas v. California 372 U.S. 353 (1963)一案中将由州支付的律师扩大至贫穷被告的第一次上诉。 法院认为,“这里缺乏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富人的上诉,可以由律师对记录进行审查。 。 。而贫穷者则被迫自己做 。 。 。 1964年,法院再次在Massiah v. United States 377 U.S. 201 (1964)中将律师的权利扩大到起诉后。第六修正案的进一步扩大是同年法院判决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1964), 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警察审讯期间咨询律师。 1966年,法院发布了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444(1966))一案,其中最高法院裁定,第五修正案要求“必须明确地告诉被审讯的人有权与律师协商,并在审讯期间请律师陪同他。 (第471页)法院在其随后的判决中还将贫困被告的咨询权扩展到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
沃伦法院(Warren Court)在1969年的三个案例中继续扩大贫困被告的权利,然后结束了任期。Johnson v。Avery 393 US 483(1969))中,被关押的囚犯有权通过互助准备人身保护令的请愿书,监狱不得通过条例拒绝或阻碍这项权利; Williams v。Oklahoma City,395 U.S. 458(1969)需要向贫困的被告提供庭审记录 。 Gardner v.California,393 U.S. 367(1969)(要求为申请人身保护令诉讼的贫困被告提供证据听证会记录)。沃伦法院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判决显然是律师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到1961年,沃伦法院已经不仅仅存在争议。它的成员更被宣称是共产主义者,遭受了国会的攻击,并经受了J. 埃德加 胡佛的和其他人的批评。Escobedo的决定遭到了执法界和司法机构的强烈反对。批评者从各个方面谴责了法院的米兰达决定。《纽约时报》将米兰达的决定定性为“以一刀切的方式使犯罪行为不受惩罚”。 米兰达之后不久,杜鲁门·卡波特在参议院小组委员会作证,并问“为什么他们似乎完全无视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权利?” 在1968年总统大选期间,理查德尼克松先生说,法院“在削弱和平部队而不是打击犯罪部队方面走得太远了。” 此外,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有力地指出:“法院多数人的观点与所有州和联邦的先例背道而驰, 而且误解了宪法。 沃伦法院在其任期结束时的影响力是如此之大,传闻艾森豪威尔总统说他任命沃伦的决定是“我在政府中犯的两个最大错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