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这样架空刑事定罪原则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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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的怀疑的起源与结语

举证责任标准对每个被告和公众的重要性:于个人,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这种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从而丧失生命,自由和财产。” 于公共利益,责任“是获得社区对刑法实施的尊重和信任必不可少的。”

这实际上说明了排除合理的怀疑的证明标准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判无辜者有罪,也要冒着释放有罪者风险的刑事司法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体面文明的标志。政府必须在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明被告有罪的要求,是人类历史上促进理想的一种方式。没有向陪审团提供清晰又易记的关于这一标准的指令,刑事被告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无罪推定,从而导致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定罪。公众一旦了解现实,必将对刑法的实施失去信心和尊重。

那些下级法院审判法官有胆实际上废除无罪推定这个基本和极重要的原则,是受到美国最高法院本身的鼓励。美国最高法院给出下面判词:

从最有利于检方的角度对记录进行审查,使我们相信,理性的事实发现者可以轻易地排除合理的怀疑发现请愿人犯了弗吉尼亚州法律一级谋杀。

美国法律给刑事被告人以无罪推定为前提,那么对证据的审查必须从最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即使没有无罪推定,审查也必须是公正的,因为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当法官对被指控记录中的证据进行审查时,由于最高法院指示他们根据最有利于检方的角度进行审查,法官会有意或无意识地抽掉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对被告人有罪产生怀疑的证据,并集中精力于将被告人定罪的证据。

合理怀疑”在美国刑法运用的乱像与它的起源并不是要执行美国刑法功能有很大的关系。起源时其主要目的不是保护被告。相反,它具有明显不同的目的:“合理怀疑”最初是关于保护陪审员的灵魂免受诅咒。在较早的基督教传统中,将无辜的被告定罪被认为是潜在会死的罪孽。通过制定这一规则,陪审员可以在不冒自己被诅咒风险的情况下对被告定罪,因为他们可以确信自己对有罪的怀疑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该规则从来没有被设计为保护被告,甚至也没有被用作恰当意义上的举证标准。

一位前联邦上诉法官坦率地承认,合理怀疑标准实质上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无关。 这种无关系不仅是由于使用认罪协议和起诉自由裁量权造成的,而且还因为陪审团不用这个标准。 例如,“很少有法官……相信每个陪审团在决定有罪或无罪时都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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