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不是故意伤害吗?

一群天真,善良,正义,朴实,博学,性格各异,梦想不同的大学生考入了国内第一流的法学院,面对友谊,竞争,爱情,机遇,内心,学业,择业,他们的选择和收获,如童话一般美好,作者用优美的文字,浪漫的风格,传奇的故事,讲述一个个动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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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不是故意伤害吗?

怎样让大学生把所学的知识和真实世界结合起来呢?

     通过真实案例的教学,让学生认识社会,对所学的知识有深刻的了解,这一直是刑法老师常老师的教学特色,学以致用。她喜欢把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拿到课堂上,锻炼学生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老师在荧幕上展示了一则真实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7岁的女孩小小,父亲在外打工,一个人跟着养母和养母的儿子过,一天养母打120急救电话,送到医院时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医生发现这个孩子是非正常死亡,随即打110报警。亲生母亲看到女儿时,这个女孩已经死亡,她遍体鳞伤,腹部更是有很深的瘀紫。警察问话时,养母李某说孩子不听话,自己会蹬她两脚,踹她两脚。

桑柔:“老师,这个孩子的死因是什么?”

老师:“法医鉴定是全身大面积外伤,腹部有大面积瘀伤。腹部有钝性撞击,导致肠管破裂,死于感染性休克。这个死亡原因是两三天感染后死亡,而不是当即死亡。”

吴悠:“继母打孩子的原因是什么?“

老师:“生活上和学习上不听话。”

梅香:“继母打孩子,是一时性还是经常性的?”

老师:“这个孩子浑身的伤是经常性的打骂造成的。”

辛灵:“为什么亲母没有养活自己的孩子?”

老师:“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几个月大,亲母就回到娘家,小小是奶奶带大的,所以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父亲。”

高歌:“孩子的死是不是继母殴打死的?”

老师:“死亡前,孩子并没有和其他任何人接触。”

敬馨:“为什么父亲和老师,这些经常和孩子接触的人,没有发现孩子的伤痕?”

老师:“孩子自己说是碰伤的。亲人没有亲眼见过。”

文静:“纸包不住火,一个人长期经常打骂孩子,她的工作地点就没有人见过?”

老师:“经过调查,她的门市附近的人经常见她打骂孩子,但是这些人不管闲事,就不了了之。”

桑柔:“亲妈和奶奶经常探望孩子,她们没有发现异常,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吗?求助公安吗?”

老师:“亲妈和奶奶问李某要孩子,李某不给。奶奶找李某娘家评理,李某娘家不理。孩子的父亲很窝囊,长期在外打工,对自己的孩子也不管。公安没有接到任何报案。”

吴悠:“看到小小受伤,每个人都可以报警吗?”

老师:“《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规定,发现孩子有明显的伤痕,有嫌疑受到虐待,任何人都有义务报警。”

高歌“可见,社会上法律意识的淡漠,亲人也没有求助法律,所以孩子的死亡每个人都是有责任的。“

老师:”我们的任务就是唤醒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现在,请同学们自己组成小组,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并写成判决书。”

桑柔,吴悠和梅香一组。

桑柔:“太惨了,本来孩子应该得到爱,可是却遭受暴力和威胁,这样的心灵和身体都受到摧残。李某应该受到虐待罪的惩处。”

吴悠:“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梅香:“故意虐待,过失死亡?难道打人的人都一定保证对方不死亡吗?不看残害的手段和要害部位吗?”

桑柔:“用力踹五岁女童的腹部,导致两三天疼的满地打滚,直到第三天才送医院,这属不属于加重情节呢?”

梅香在网上查了一下虐待罪类似的法律案件:“我发现一些加重情节,一对变态父母用开水反复烫孩子导致重伤。还有一个早期的案件,母亲因为嫌弃女儿是二胎让她丢掉了工作而且有性别歧视,开始是打骂,冻饿,发现孩子偷吃鸡食,把孩子嘴缝住,不让她吃鸡食。后来孩子偷吃了一块给哥哥的红烧肉,母亲往女孩的嘴里灌热油导致死亡。只以虐待罪判了七年徒刑。”

桑柔:“听起来真让人毛骨悚然,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些人比老虎还要毒。哪里还配得上做人父母?”

梅香:“这些人良知泯灭,杀人不眨眼,难道七年刑期就可以抵偿滥杀无辜吗?”

吴悠:“本案中养母李某有法律上的抚养和保护义务,她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比普通人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难道家庭关系就是让人肆意妄为的保护伞吗?这简直是让狼来看守羊了。”

桑柔:“你的意思呢?”

吴悠:“我想应该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来判定。根据《刑法》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就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死亡的。”

梅香:“你是想以故意伤人致死罪定李某十年以上徒刑吗?”

吴悠:”这次孩子被她踹死判十年,但是以往长期的烟头烫伤,大面积伤痕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判三年,所以整个刑期是十三年。”

桑柔:“我完全同意。但是有个问题,一个人怎么可以同时判虐待罪和故意伤人致死罪呢?”

梅香:“虐待罪的判刑明显低于故意伤害罪,但是被伤害的群体往往是儿童,妇女,老人,这些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为什么要这样设立呢?”

桑柔:“家庭成员之间往往是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些施暴者同时也是家庭收入的来源,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之间达成谅解,就不会特别追究。而且如果施暴者入狱,这些孩子,老人就更会无人照料。”

梅香:“孩子可以到孤儿院,老人可以到敬老院。难道就因为施暴者给了被害者钱,就可以胡作非为,滥杀无辜吗?”

吴悠:“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罪中,如果犯罪人积极赔偿金钱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可以减刑的。”

桑柔:“可是被害人的沉冤何以昭雪呢?”

梅香:“被害人本来可以抚养家人,但是被害以后,家人无人抚养,所以我猜测,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可以减刑。还有,在封建社会,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道德约束,一家人之间有利益关系,所以不会有法律强迫作证的义务。”

桑柔:“这就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免于死罪。只要给予过爱,就可以虐待吗?但是凡事都是有界限的,父母把孩子打残打死,却要孩子隐忍不告,这就是把人看的比动物还要卑贱了。”

吴悠:“你的意思是说,要废除虐待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判处吗?”

桑柔也有些疑惑:“宪法老师在讲法律的优先级别时告诉我们,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有专门法律制定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就要优先于普通法。我们的虐待法是专门给家庭成员的,养育之恩是首先考虑的。但是本案中极不合理。”

梅香:“孩子被奶奶养到六岁,跟继母生活不到一年,常常被锁在家里,在家里在店里殴打孩子。本来聪明的孩子都被打傻啦。养育两字从何说起?”

桑柔:“没有了养育之恩,就不该以虐待罪判处。因为没有亲情,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梅香:”我们是不是可以以想象集合罪来判,一个案符合两个罪名,刑法中按照重罪判。想想那个女童该有的人生,就这样被有蛇蝎心肠的继母摧残了。”

三人不约而同点了点头。吴悠执笔写小组的意见书,过了一会儿。

吴悠:“我已经写好审判书了,以想象竞合罪判故意伤害致死,刑期十三年。”

三个女生都满意地点点头。她们最希望听到老师的答案,因为她们希望自己有能力来主持正义,为死者沉冤昭雪,让凶手者受到惩罚。

别的组也相应给出了答案。老师请每个组的同学讲讲自己的判断依据,谈谈从这个案例中学到的道理。

老师说:“同学们关心社会,用自己学习的法律来捍卫正义这一点难能可贵,而且每个同学都言之有理。虽然在实际案例中,这个继母是以虐待罪判处最高刑罚七年,但是,我相信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不断加强,虐待儿童致死罪是会以故意伤害致死来判决的。毕竟,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对于生命的敬重。虽然动物界存在弱肉强食,但是人类社会还有良知,毕竟人都会有出生,变老的一天,同情关怀弱势群体是法律的一个主旨之一。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就是用自己的行动来推动人类文明的进程,用一点一滴的觉悟来照亮人世。在家庭关系中,真爱是维护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良知是防止犯错的准绳。

这堂课在掌声中结束,走在路上,桑柔一直在想:“怎样对待孩子?当家长的应该学习什么呢?如果一个律师或者检察官发现自己的意见不被法庭采纳,那么他是否还一如既往地相信正义?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呢?当遇到不法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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