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应慎之又慎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打印 被阅读次数

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应慎之又慎

                                2004年9月8日

何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考虑延长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略)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由此可见,法定退休年龄也是经历了很长时间的保持的一项重要规定。

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必然显现,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家庭的主体,并且这项政策作为基本国策颁行20多年来,现在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已经到了婚配年龄,家庭空巢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危险。也正因此,各地面对日益增长的老龄化压力,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方面纷纷采取了变通政策,大体上从禁止多生到鼓励少生,而且在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时可以生两个孩子。这些变通措施的出台,实际上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修正,也是应对老龄化危机的被动方法。

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而调整由国家制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则关乎到很广泛的社会利益,绝不可等闲视之。

按照劳社部方面的说法,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可能主要是从女性着手,因为“目前中国女性50岁就到了退休年龄。这个退休年龄设定得比较低,这个年龄的女性正值工作的壮年,有很强的创造力。”这种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不是短期里形成的。从平均寿命上看,女性比男性普遍要长,在劳动年龄规定方面似乎也有着很大的调整空间。

不过,劳社部此次目标聚焦于法定退休年龄上,并不是针对劳动年龄上的性别差异,而是针对国家基本养老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也就是说,女性劳动年龄的延长并不是事实上存在已久的法定性别歧视的矫正,而是出于国家支付能力方面的欠缺。

从国际上看,社会保障制度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比较成熟而完善的地区或国家,还都出于探索尝试过程之中。但是,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却是一个很敏感因而都为各国政府讳莫如深的领域,因为这牵涉到了社会几乎所有人口的切身利益。在欧洲,有些国家也曾经试图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立即招致社会的普遍不满,那些在岗的就业人员马上就上街示威游行,抗议政府这种拟议中的措施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理由很简单:劳动者的法定收入之中,已经通过赋税和交纳养老基金的方式,向国家支付了自己未来退休后的养老费用,如果延长劳动年限,也就是延长了交纳养老费用的时间,而人的寿命基本上是固定的,不会有太大张力,换句话说,如果延长劳动年限,就势必要减少退休后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时间,而减少的部分恰恰是被延长劳动年限的部分。于是,多交养老费用,但却减少享受此费用的时光,这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与抗议。

可是,欧洲国家之所以会考虑到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劳动年限,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在欧洲国家,普遍性地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的压力,延长劳动年限也正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形势,而不是出于社会养老基金支付方面的压力。

回过头来看,中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失业率居高不下,失业年轻化知识化的倾向愈发明显,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今最重要的社会问题,把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等都逼到了次要的位置。在对于GDP政绩观的各种诘难里,就业考量是一个非常具有杀伤力的说辞,以至于温铁军干脆把中国的现代化当作是就业的现代化,而如此视野也是科学发展观取代以往单纯追求增长的客观背景与基本要求。

在如此情况下,再来看劳社部有关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的举措,就显得很不协调。一方面,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失业对社会所造成的危险日趋增强,另一方面,却出于要减少部门(或者若干部门)支出压力的考虑,延长劳动年限(众所周知,这种延长会排挤掉其他人的就业机会),以缓解自身困难,却给原本已经危在旦夕的就业形势火上浇油,造成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加,形成社会动荡的新动因。

从社会保障发展的趋势上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可支配的财富会相应增加,而这种不断增加的国家财富毫无疑问地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加强社会保障力度,拓宽社保的覆盖面,让越来越多的国民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浸润。

但是,在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社会保障繁荣的情形却好像相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有关部门)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少,将很多公共服务推向市场,(比如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将会受惠群体与失业群体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而国家却袖手旁观,只在乎账上的养老基金数额不被减少)。现实情况是,在中国经济若干年中在全世界一支独秀之际,中国的社会保障却日益萎缩,所惠及的面逐渐缩小,把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抛出到了改革开放与经济增长的受益范围之外。

从社会层面看,无论是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还是应该日益加强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再进一步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目前都有着逐渐疲软的趋势。类似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呈现出从国家主持变向劳动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的方式解决,给劳动者增加了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经济乃至社会负担,而这部分负担恰恰是政府放弃了的责任。从中国农村医疗、教育保障基本上形同虚设方面,也能从一个侧面说明反映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如果抛开中国农民这个被劳动法排斥的巨大群体,城市居民的社保与福利今不如昔恐怕也是不争的事实。(譬如,在考察失业状况时,舆论早就呼吁只说“失业率”而不是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但劳社部却对此置若罔闻。)从社会健康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状况是很不合理的,而且会对社会安定产生不言而喻的影响。

就算是男女同工同酬方面考虑,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发展方向上说,还是从目前中国就业形势方面看,从实际国情出发,即使真是要调整法定退休年龄,也应该将男性法定退休年龄向女性看齐靠拢,(事实上,很多企业所采取的“内退”机制也都在向这个方面靠近;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法采取的基本态度也使得有法不依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此一来,即使做出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做手脚也是轻而易举的事;遑论如今招聘场所里随处可见的年龄歧视,更是给法定退休年龄这种规定带来绝妙的讥讽。)而不是延长女性劳动年限以舒缓劳社部(以及财政部)的养老基金支付压力。

假如经济发展带来的却是国家(有关部门)放弃自身的义务,免除自身的责任,出于财政方面的计较而不计社会后果,那么虽然暂时降低了自身财政风险,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却是不堪设想的。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