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三角警示牌还会长寿
2005年2月21日
何必
新交法规定,验车时车上必须配备三角安全警示牌和灭火器。可记者发现市场上三角警示牌绝大多数都不合格……(略。)
说那些劣质的三角警示牌是假货,好像也站不住脚。人家明明白白地用价格标识了该产品的档次与质量,让购买者一清二楚。本来嘛,法律上规定机动车验车时必须配备那些破烂玩意儿,不分明是给驾驶员找麻烦么?不就是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再在行政许可方面碰一下松紧带么?虽然,在机动车位于道路上出现故障抛锚时,这三角警示牌可以起到对同方向行驶车辆的提醒作用,特别是到了黑乎乎的夜间城外道路上,往往都没有路灯,只能靠机动车自身的灯光来照明,这时候一旦出现车辆故障当然就得提醒后面风驰电掣的伙计们搂着点,这还有个活生生的人在抓耳挠腮呢。可是,对于权力及规矩万众一心的鄙视与嘲弄,形成了购买那些劣质低价的警示牌就是为了糊弄车辆检验,得过且过,就像恩格斯形容的那样,泼洗澡水连带着把孩子也泼了出去,既然公权力和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民心民情民意背道而驰,那么只配置于能躲就躲的地位,即使如此一来把自己的性命搭上也在所不辞。
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共出交通事故51.8万起,死亡10.7万人。其中,高速公路上事故死亡人数有大幅度上升,升幅达到18.3%,平均万公里死亡人数为1823,远远高于二、三级公路的万公里死亡人数。换言之,高速公路逐渐成为一个可能会让人谈之色变的夺命杀手。
而据国外媒体报道,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平均每天有600多,而去年这个数字在过年一次国际性研讨会上被提及时,引起了中国与会者争先恐后的反驳,说是根本就没有那么多,平均起来每天也就死个300人左右。不管是多少,有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中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仅占全球的1.9%,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了15%。这应该也是个了不起的成就了。
而高速公路上二次事故死亡人数约占总量40%,大概也还是够让人触目惊心的。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如果知悉了这种情况,大概就不会为了省那20几块钱而把性命置于如此危险的境地。
国际上有个著名的海恩事故法则,说的是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或者说,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先期的预防投入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交通事故几乎全部是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就更加符合该法则。如此说来,即使每天死亡300人,那么轻微事故总量会有近万次,而未遂先兆则高达近10万次,事故隐患更是多到了30万次的水平。
其中,劣质三角牌的出现当然也算是事故成因之一。其他的还有,劣质灭火器,以及劣质千斤顶(常常是在将车辆顶起人钻到车下后突然下落造成伤亡者惨不忍睹)。
而这些劣质产品如何能够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呢?法律并没有也无权规定比如警示牌的价格,而从市场运行来说,有需求就有供给,这也无可厚非,好像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勿庸置疑的是,人权高于物权,具体到本案来说,作为人权里最基本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对人生命的保护是当今各个国家无可置疑的首要任务。
不过,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或形同虚设或干脆阙如。在经济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路线方针指引下,法律对于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对公民个人生命(以及财产)的支持。
于此,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组织框架当中,企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而且日益为重的环节,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并且由于资本的生成机制与组织化程度逐渐走到了社会生活的主要场面上,并且,在社会职能上承担着某种公权力的作用,而形成了企业腐败潮流,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资格。例如,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追究劣质产品经销商的责任,似乎是奇谈怪论。这也才形成了那些肆无忌惮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的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也才导致了中国非正常死亡人口数量的居高不下。
与之相应的消费者,则由于法定的弱势地位,以及宪法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禁止性规定,很难形成有组织的联盟(比如说驾驶员安全协会)来捍卫自己的权益。面对官方半官方形形色色的条条块块的社会组织,能够面向消费者这个几乎囊括了全部中国人口的巨大群体的,只有一个怀揣双重软肋(不具备行政职能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消费者协会。
就此,制度设计当中,就预设了组织与个人之间巨大的法律和社会生活地位的不平等。
而此时,承担着市场监管责任的政府又在做着什么呢?袖手旁观!被社会骂得不耐烦了,就弄个什么运动走走过场,让人们看到官员们不仅仅是吃得脑满肠肥,还会弄点子花拳秀腿。
劣质警示牌算什么,那么多劣质食品不也照样此起彼伏残害者国内人们的健康和生命,矿难每年不也照样要死个十几万人?就连居民室内空气污染还每天夺去304个人的命呢,更甭提到现在也还没有标准的机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因而不少新车都成了毒气室却在法庭上败诉。
不信,那劣质警示牌还会大行其道。兔子,走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