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成刽子手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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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成刽子手

                                         2005年8月20日

何必

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禁止用裸手接触食品。可是在北京的一些超市中,记者却发现:能做到这一点的太少了……(略。)

其实,这种景象在当下是很平常的,消费者在超市选购物品、特别是那些散装食品时已经见怪不怪了。

今年近来,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事件频发,使得社会上对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有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而由于在中国一些像肯德鸡、联合利华、雀巢等振聋发聩大名鼎鼎的跨国公司“明星”企业的产品频繁出问题甚至暴露出能够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的事件后,在这种“明星”效应后,人们也在思索:号称质量信得过的跨国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的产品质量又如何呢?

为了振作内需,为了安定人心,为了让消费者义无返顾掏腰包,有关部门不失时机地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强制性张贴食品质量安全标志QS制度的出台,规定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否则不能面市。但是,该规定只是对那些带有包装的食品,而对散装食品,却是无法管束的。

这个QS制度一出台,唯恐天下不乱的新闻媒体自然就要就此挑毛病了。笔者就曾经饱受住处附近超市出售变质速冻饺子之苦,而栏目其他人员也有过如此经历,故笔者安排记者以消费者名义到北京各大超市购买散装饺子,转一个圈后再去退货,竟然无一拒绝都顺利退成了!为什么?分析起来,原因无非两个:其一,是不想因为顾客退货发生争吵而影响购物氛围息事宁人;其二就是印证了非常可怕的传闻中所说的:超市把那些过期了的包装饺子拆开放到散装箱里继续出售。

由于没有拍摄到超市如此行为的画面,也没能在退货时套出超市工作人员就此的解释,因此这条新闻就没能播出,但对超市散装食品的状况,人们也就心知肚明了。

从此看来,QS制度将散装食品排除在外,也是有其深邃的考虑的。好一个QS制度!

而现在看来,超市工作人员出售食品、特别是那些暴露的、现场制作的、散装的食品时必须要戴口罩和手套,这早就是有明文规定的,但到现在没有什么人认真执行,正应了中国人那句话:不干不净吃了没病。可如今这不干净都是些什么事?苏丹红、吊白块、超标碘、甲醛……无论哪个都是致癌要命的;这种出售人员不按卫生规定操作的行为,也成为如今非常普遍的景象。

至于说散装食品,倒是可以很典型地作为分析切入点。

2002年12月31日颁布、2003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而如果违反了该要求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该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如此确定的:“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销售方对于不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相关信息、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所受到的处罚,只是最先不过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或然的规定本身就给了昏庸腐败低效无能的官僚体系模糊的智能分配)责令限期改正(这种规定还是赋予行政管理部门太大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使得向行政管理部门设租寻租具有了巨大的空间),而逾期不改,也不过是处3000元以下罚款。

3000元对于如今广泛收取入场费的超市来说,几乎九牛一毛。这点罚款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很令人置疑。

不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这意味着什么?作为销售者,有着太强烈的故意隐瞒真相的嫌疑与痕迹,而如此行为只是被限期改正,逾期也不过3000元罚款,这种管理基本上形同虚设,为坑害消费者设置了非常便捷的制度路径与通道。从地方立法本意上看,保护商家利益而对消费者权益轻蔑的色彩非常浓重。如此,说从立法制度上就开始纵容商家侵害消费者仿佛也不为过。

这还不说,在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实当中,真正被要求改正甚至被罚款的,几乎是闻所未闻。这也从侧面映衬了那个规定颁行已经两年半却被各方当作狗屎的繁华风景。

也正因此,散装食品领域才成为一个冉冉升起的针对消费者谋财害命的刽子手。而究竟是谁们联手制造了如此陷阱,恐怕也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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