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行没有新意的法规何益之有?
2004年1月10日
何必
1月10日,上海《劳动报》报道,上海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9日公布了2004年春节休假期间支付加班工资的有关标准。(略。)
看了这条新闻,觉得很奇怪。
翻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如下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早在近10年前,国家就很明确地就有关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规定。上海有关部门就今年春节休假期间支付加班工资的有关标准,并没有任何新意。那么,为什么上海方面在国家早已经有了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还要在这个当口出台这么个没有什么新鲜内容的规定呢?
也许,精明而骄傲的上海人总是以为老子天下第一,拿国家的法律视同儿戏,在劳动者加班付酬方面自行其事享受治外法权和特殊待遇,在全国法制化背景下才出此法规?抑或,上海方面自从国家劳动法颁行以来,并没有严格按照该法执行,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形,出了些纰漏或闪失,受到了舆论或有关方面的非议,有意在今年春节期间进行改善?或者可能,虽然上海劳动部门方面执行了国家法律,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能够执法到位,出现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今年春节要借重申法律内容之机树立或提升法律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再假如,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国家劳动法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拿法律根本就不当回事,违法作案,上海有关方面要利用这个春节法定休假节日及其可能存在的加班现象来警告相关用人单位,再一次强调法律的存在和作用?也可能,上海方面自始至终都很努力执行该法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只是在今年春节期间通过政府政令方式重新强化社会各方在这个事情上的法制概念?
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形,都看不出有什么重新再颁布一个没有实质性新内容的规定的必要。
众所周知,在法律的框架里,国家颁行的法律的地位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通常只是对国家法律所进行的具有针对本地区情况所进行的补充与完善,或者是在国家立法存在缺失未能及时出台并起到调节相关关系作用时,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并颁行相应法规以补法律上的空缺,有着一些过度的性质。
而且,国家法律的存在本身是件很严肃的事情,如果地方随意借什么时机自行颁布新的法规,动辄就出台政令,即使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而只是同义反复性质的重复,也会由于令出多门而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唯一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政令法规满天飞层出不穷的现象也会降低地方政府自身在社会上的威信,也就是说,损害自身的公信力。
同时,针对今年春节就要出台有关加班的付酬标准,那么同样为法定休假日的五一、十一、元旦等是否都要按时逐个出台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说,劳动法涉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还不止法定休假日,还有休息日,是不是每个周末都要颁布一个警醒通告?而在工作日里,加班的事情并不少见,又该如何处理?
还有,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颁行任何政令法规都是需要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这种颁行的效果如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那么这是不是对于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政府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制订和出台行政措施方面的随意,是不是也存在着无视纳税人利益不当处置其缴纳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经费的嫌疑?对于公众来说,则存在着让其面对多个同质文件浪费时间的问题。
出台任何政策法规,还是得谨慎些,避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