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的责任?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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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的责任?

                                       2004年7月27日

何必

陈先生的车保险杠要换应该150元,但到修理厂却被定损7200多块……(略。

该节目连续两天对这样一个情节也算是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事件进行报道,并且在电视新闻越来越短小精悍的趋势里不得不占用不短的时段来使整个过程能够交待清楚,足以看出事件本身的蹊跷与令人费解。

罗罗嗦嗦将如此大段新闻事实转引如前,也是感觉这个刚刚发生的事的确就像在上演一幕非常高明的编剧煞费苦心才能设计出来情节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结局。

相信看了这样的报道,很多有私家车的人都会首先想到自己的坐驾是否曾经被修理过、是否交由保险代理人全权操办过,以及是否也曾经被当作什么道具,然后胆战心惊地打开爱车,甚至找来专业人士对车辆左顾右盼仔细端详。设想一下,如果陈先生没有在无意中浏了一眼那保险定损单上的金额,或者如果他开着修过的车时没有觉得车辆喇叭不对劲,他至今还会蒙在鼓里自在消遥地驾车穿行在北京的大街小巷。换言之,现在满面春风得意洋洋开着自己爱车的有车族们的坐驾,大概也充满了曾经被在车主不知不觉中侵害蹂躏充当诈骗保险费工具的经历,并且为此将车辆身体里不少本来是好端端的零部件给摘除更换掉的可能性。所以,私家车主们看了这样的报道后,还是先想想自己的车是否有过这样的修理经历,再看看车辆有什么地方不对劲。

笔者并无意说所有的保险代理人都是会与修理厂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串通起来诈骗保险费,也无意说所有的修理厂都会应不法保险代理人的勾引而甘心对平安无事的车辆部件下毒手以谋取不义之财。但是,毕竟这种事还是在我们身边确确实实地发生了,即使害人之心不可有也还是应该防人之心不可无,到车里看个究竟好像并无大碍,也没有影响到安定团结,或者对社会图谋不轨。

可能该报道的结局是最令人始料未及的。车主保险杠出了点毛病,交给保险代理人修理,然后就引发出一系列的故事,一环套一环,保险代理人承认诈保后好像就完成了戏剧角色奇迹般地从这故事——真实的事件过程中消失了,再也没有什么与之相关的事情了;对于这种明目张胆而且显而易见的诈骗保险费的行为,我们现行的法律却无能为力,只能看着受害人的财产继续受到侵害,警方不予立案,原因是一来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对于保险过程当事人(本事例里的保险代理人和汽车修理厂)却没有任何规定,二来是立案金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像如此三次也就是1万多块的欺骗行径还不足以进入刑事程序。从法不规定即无罪的角度看,大概人们还是回到立法滞后司法不力的老生常谈上去,以及从中国法治史和现状看,一直有着重刑事轻民事的传统,至今中国法律也还是可以归并到重刑范畴,这一点,看看如今的刑法中有多少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罪种就可以知晓,人们对再度细化刑事处罚规则也是众说纷纭颇有微辞;或者如前所述,可以把这件事当作一个非常偶然甚至极端的特例,也许只是具有典型性却不具有普遍性而没什么大不了的也没必要那么当回事,

于是,那个可怜而倒霉的陈先生就不能追究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而当合谋诈保的另一方修理厂只是把如此行为定性或狡辩作意外事故时,陈先生还是没辙,通过民事程序向其索赔,在如今的举证制度和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景里,陈先生还是选择了放弃这辆招惹了很多烦心事的私车,接受修理厂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承诺纠纷已经完结不再追究此事。这样,又一个诈保当事人逃之夭夭逍遥法外照样干着自己的营生,而且从这次经历当中,修理厂把一辆原本只需要150元修理费用的活计最终弄到了保损7200元,只赔付车主1500元,除去工本费,还是有利可图,即使被事主发觉,由于法律不能对此进行追究,或者事主动用法律手段的代价过大,致使修理厂的恶劣行径非但得不到惩处,反而会在法律苍白无力和事主软弱可欺的现实鞭策下变本加厉继续为害社会。

最终,两个诈保方先后从事件中脱身,而两个被害人却弄到了一起明火执仗地冲突起来。保险公司以手续不齐全为由拒绝车主索赔,车主还要向修理厂索要发票和修理明细单据,不知道在明明与修理厂签署了一了百了的证明后陈先生是否还能让修理厂出具那些该死的文件,作为第一次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的陈先生此时也许还是在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劳苦功高不辞辛劳用专业化的知识经验对付保险公司,省却了自己东奔西走的麻烦。保险公司有关必须是被保险人亲自到场签字认可才能领取保险赔偿金的规定被形同虚设,想必陈先生也没有就此与保险公司锱铢必较已经丢了西瓜干吗再捡拾芝麻的闲情逸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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