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有几个不应该被制裁?

潘晓来信的作者之一。老么咔嚓眼的。不迎合不争论,不自以为是否定其他,不以为掌握真理,只是口无遮拦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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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有几个不应该被制裁?

                             2007年7月30日

何必

南京上半年57名处级干部落马 一把手案上升三成……(略。)

反腐倡廉的风尚日益浓烈,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加大。光是一个南京市,半年里就立案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338件,是是多么可歌可泣的伟大举动啊。有如此高风亮节的纪检监察机构为我们看守着财产,我们还不赶紧高枕无忧地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无比优越性等什么呢?

郑筱萸杀掉了。现在陈良宇也被移送司法机关了。媒体上喋喋不休拿着这些个事情说事,老生常谈什么反映出委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如此的话咱听得都腻歪了是不是?成天到晚反腐败,从成克杰就开始杀,胡长清、王怀忠等等,一路杀下来,这腐败是少了还是多了,地球人都知道。中国社会越来越质疑,光是依靠所谓的重拳出击,光是靠着杀人,对于反腐败来说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反腐败方面的投入不能说不巨大,效果不能说不光辉,官方津津乐道的说辞不能说不振振有词。什么制度创新啦,什么观念转变啦。从事后惩戒到事前预警,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这些让咱这等门外汉听着脑袋就大,云山雾罩洋洋洒洒,拿着纳税人的钱反腐败,这反腐败本身也成为腐败重地了。咱还别说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对象请客酒足饭饱之后猝死在饭馆门前那样的恶心的事让李金华很没面子,只是看,纪检监察部门本身的权力又受到什么样的约束,就知道事情到底能够是什么样。

很是勤奋的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对此有过精彩的分析。他亲自发给我其作品,穆兄也对我说他总是能够收到胡星斗发的作品;温铁军也转发来了胡星斗的这篇佳作。不妨拿出来共享。

中国的吏治与官德危机

(何必注,略。)

呵呵。

我与胡星斗虽然只不过一面之交,但此后却通过邮件频繁往来,也可谓是神交已久。我看到他当初对三公消费后加上的公款建房的说法,认为还应该加入公费医疗,由此变成公共开支领域里的“五毒俱全”。胡星斗此后就修改了说法。

而胡星斗此文中没有提及的是,去年两会期间从会场上传出声音,中国的行政开支在25年间增加了87倍。

中国特色的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以及非预算支出,也算是很奇妙的制度安排了。北京大学平新乔测算,近来年度当中,中国预算内支出2.5万亿,预算外支出8000亿,非预算支出8000亿,也就是说,经过各级人大审议的财政支出只不过才占到政府形形色色支出中的60%左右,而另外40%的政府开支,是根本无须经过纳税人监督的。

普天之下,谁见过有这等荒唐至极的事情?

我以前曾经引用过清华大学崔之元给我发来的有关各地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到现在,这种预算外收入竟然是个黑洞,举国上下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到底中国各级委府的土地出让金的真实数目。而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了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比例,在一些地县级委府,这项收入占到了财政收入的80%。能够想象,如此巨大的收入连个基本的帐目都没有。所谓的国土资源部到底干什么吃的,还不清楚?如此,靠着什么来确保中国耕地18亿亩红线不被突破,这不是儿戏一般的事情么?

胡星斗文中提到了应该修改腐败的定义。这也是我已经叫嚣了差不多10年的货色了。按照国际上对腐败的界定,是利用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到了中国,却被偷梁换柱为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路不明。这种转换,就让非物质利益被抹杀了。具体而言,北京市卫生间对于医生收受红包只定性为违反纪律,而不是商业贿赂,就是最经典的范本。

要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利益当中,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比如行政不作为得到的行政成本最小化,比如无所事事换取的仕途亨通,比如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的官场规则对中国社会的毁灭性影响。

当然,如果真是按照这种包括非物质利益在内的腐败定义来区划,中国官场上恐怕没有官员能够幸免于难。

去年我曾经所在的《城市》节目当中,我曾经与热衷于出镜也同样口无遮拦的周孝正在节目里进行专题讨论。这位喋喋不休者今年却随着被邀请到胡锦涛家里做客而突然变得收敛老实起来,一改过去满嘴跑火车的习性,也变得歌功颂德模样。去年,他对我提及,他和我太应该出现在太多电视评论节目当中了,因为都属于快人快语类型的。他更是对中国官场描述到,如果说前些年对官场的形容是,如果把中国所有官员都排成队,挨个枪毙会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一个就会有漏网的,这还是真实情况的话,那么后来就演变成了,如果把官员的家属排队,挨个枪毙或者隔一个枪毙一个会如此这般,再后来有变成如果把官员的同事排队如此这般,到现在则演变为如果把官员的街坊排队,通通杀掉会有冤枉的,隔一个杀一个会有漏网的。换言之,现在把中国所有官员及其家属乃至同事通通杀掉,绝不会有冤枉的。

上周与穆兄见面,提到中国官场,讨论到按照中国刑法上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这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刑种本身的合法性姑且不论)的立法原则,应该设立“使用公权力说不清楚罪”(当时我们谈及这种叫法都哄堂大笑,自然,立法时应该使用稍微书面化的表述方式)。

我对重刑主义一向有着反感的态度,认为中国社会乱世用重典的手法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资不抵债的破产,而重刑主义更是给权力不受约束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但是,我还是很欣赏这种使用公权力说不清楚罪的建议。目前,公权力遭到滥用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公权力正在被迅速私权化,导致中国社会里公权力彻底离场撤退销声匿迹。

我们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让渡自己部分权利,交给了公权力(姑且不说在非宪政情况下权利让渡是否符合情理法),但绝不是说,出让这部分权利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受虐倾向,绝不是希冀“拿起皮鞭不断轻轻抽打在我身上”,绝不是要沦为惨绝人寰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里的奴隶,绝不是要成为被压在教育、医疗、住房这被坊间称之为“新三座大山”下痛不欲生的奴隶。

如果真是设定了使用公权力说不清楚罪,那么现在中国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有几个还能够逍遥法外而不锒铛入狱?按照周孝正描绘的现在中国官场,连所有官员及其家属和同事都应该斩尽杀绝,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嘛,这是个无解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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