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郝劲松案看我国公益诉讼惨状
2006年9月10日
何必
第一个提起铁路涨价公益诉讼的郝劲松,再次以在春运涨价程序上存在违法为由起诉中国铁道部,并索赔0.5元。此外,北京铁路局也被郝劲松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名同案件起诉……(略。)
这个郝劲松,与垄断部门没完没了。他见到我时,总是那么一副文弱书生的样子,并显得虚怀若谷地征求该如何与新闻媒体配合。
但是,他不知道的是,新闻媒体的领导对于他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很感兴趣。
为什么?因为中国的新闻媒体的领导们对于公益诉讼不感兴趣,特别是对于这种看上去鸡毛蒜皮而且像老太太的裹脚布般的、以及没有什么结果的诉讼不感兴趣。
看看郝劲松告的都是什么:在地铁上厕所交钱不给发票、地铁上厕所不应该收费、在列车上消费不给发票……这些的确有点鸡零狗碎,但却通过这些诉讼给处于劣势地位的公民(如果可以这么称谓的话)权利以切实有效的维护。
但新闻媒体领导却不这么看。这些鸡零狗碎太小了,比起党政机关的政策和动作来,实在不能体现出新闻媒体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似乎很有些注重花边新闻和街头巷尾的个案事件,却将主流社会置若罔闻。这种小报的操作路数,当然与新闻媒体头面人物的仕途路径相去甚远,也难怪郝劲松在媒体上注定会露面得越来越少,这并不是说他所制造的事件没有新闻价值,而是说他的存在和动作不符合安定团结的大局。可我感觉,这应该是中国社会的无奈。
郝劲松私下里还傻乎乎地问记者:我如果告电视台会怎么样?记者笑着回答:那你就死定了!这不是说电视台会灭了郝劲松的躯体,而是剥夺其在公共媒体上的报道机会。想那陈佩斯因为30万元出场费与央视打官司,赢了官司却被处于独家垄断地位的央视封杀了近20年,就是一例。
虽则说,电视台是违法乱纪最多的地方,(广电总局在发出电视医疗广告禁令后,从生效的9月1日至今监看结果表明,全国仍然有170多家电视台播放被禁止的广告。对于广电总局的禁令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别的了。)但如果与电视台过意不去,那么就必须冒着与电视台老死不相往来的决心和损失的风险。中国特色嘛。
但是,像我这等成天到晚在新闻第一线的混混儿则对郝劲松在这个领域的一举一动都给予了密切的关注。
其实,郝劲松这次针对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涉及春运的诉讼,远不像上述报道中那么简单。8月30日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曾经披露,昨天,郝劲松拿到了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书,要求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其状告铁道部涨价程序不合法一案。(何必注,略。)
如此,才能真实记录郝劲松这次诉讼的一波三折。
此前,郝劲松状告铁路部门,统统以败诉告终。其根本原因在于,受理案件的是铁路法院。郝劲松对此忿忿不平,试图向全国人大提出撤销铁路法院的申请,因为所谓铁路法院原本就存在着自身合法性的问题,如果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办都拥有自己的法院,连司法权都部门化,这个国家还不彻底完蛋了?设想一下,如果卫生部拥有自己的法院,并且按照案件性质的行业属性划分,所有医疗纠纷都由卫生法院审理,那患者还能有胜诉的机会?如果再有个什么教育法院、税务法院、民航法院、商务法院、外贸法院……中国的完蛋只能是被大大加速吧。
郝劲松这次选择在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铁道部有关春运价格调整行为,理由是对方应该召开价格听证会。
而铁道部对于坊间频繁诟病置疑的春运价格调整不举行听证会的回复如何?2002年1月12日,曾经举行过一次铁路价格的听证会,有过那么一次,以后就不用再开了。
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这些条款,是社会监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并举办价格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这给社会根据不同时期(年份、月份等)经营运行状况和社会变化状况而举行适时的价格听证会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铁老大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对于自身将每年春运变成绞肉机、并且经年累月不曾改善的责任避而不谈,却借着全国大移民的春节进行财富掠夺发国难财,而且还堂而皇之拒绝听取作为衣食父母的乘客有关涨价的意见,这种景况实在令人唏嘘。
听证会的核心要义是什么?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如何达到这个目的?就是要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成利益相关者的表达渠道,特别是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诉求声音。如此,才是任何调整所应该具备的正义标准和程序适当。
从春运时节铁路运价调整方面看,收益最大的当然是铁道部及其背后的机构,而受损者则是千千万万的铁路乘客。而2002年后,铁路建设方面的变化可谓日新月异,各式各样的铁路建设招商引资活动此起彼伏不绝于耳,而且铁路以外的社会经济状况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指望着依靠一次价格听证会就能够管一辈子,还不如吃了一顿饭就终生别再张嘴了呢。
奇怪的是,郝劲松这次在北京市中院的起诉,却被驳回。铁路法院判决败诉,地方法院不予受理,这还有地方说理吗?涉及到城市农村千家万户的铁路运价调整,居然成了抽象的行政行为,这也真是我们能够看到的奇谈怪论了。
北京高院冒着让中院难堪的危险,裁定中院受理郝劲松的诉讼,其间我们应该为法治或者法制的进步而欣喜,还是为如此一个案件的周折而悲哀?
郝劲松所进行的这种诉讼标的的5角钱,比起立案本身的50元钱之间100倍的差距、以及上诉到北京高院立案的80元钱等付出,是否标志着这个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我看来,即使郝劲松有自我炒作的成分,全社会也应该鼓励和提倡这种炒作,应该为此大唱赞歌,并极力推动和普及这种炒作,以使公民的权利得以维护。
其实,我们应该思索的是,每年成千上万的春运中被强制性收取高额车票费用却提供低劣服务的乘客所遭受的境遇,大概也应该说是涉及到公共利益了。可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是谁的法定职责?纳税人被国家依靠合法暴力为依托强制性收取税款,但提供的却是如此恶劣的公共服务,谁该担责?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单地讲,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状况是,公权力急遽扩张,政府组织的无所不能,社会组织方面以企业为主要形态和主体(其他社会组织——比如各类公民自治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在政治压制下极为虚弱),成就着面对政府的亦步亦趋和面对消费者的居高临下的企业霸权,而消费者则沦为彻头彻尾的最弱势群体。
如此情状当中,最弱势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结果可想而知。从目前所能看到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的审结上看,通常都是原告以败诉告终,这应该是显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无非就是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和官僚嘴上自欺欺人的幌子。
从公共管理、各国的司法实践和中国社会的现实看,代表社会行使公共利益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义不容辞。
可在中国,我们根本不用设想能够出现若干名检察官死活与日益庞大而垄断的微软过意不去的情形,在实质上政法合一的体制下,指望着中国的检察院能够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恐怕也只能是痴心妄想。就目前中国的检察院制度,只是围绕着刑事公益诉讼,而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还是一片空白。
就目前情况看,亿万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都在一个既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行政权力的消费者协会来主管,这也是中国权力分布的一个很经典而荒唐的现象。
没辙,只能依靠类似郝劲松这种倔犟执拗的主儿们在为官方很是不胜其烦的状况下屡败屡战,以唐吉诃德般的勇气、毅力和决心面对中国特色,并鼓舞着我们存活下去苟延残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