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简史:吃了五千年的人血馒头 ZT

高利贷简史:吃了五千年的人血馒头 

说起高利贷,大多数人听到这个词觉得挺吓人的,马上能想起港片里面,古惑仔们在垃圾巷里死揍欠财务公司巨款又还不上的穷屌丝。高利贷固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恐怖,但也确实在吃着人血馒头。说白了,高利贷就是一门生意而已,我们既不能以道德扼杀高利贷的合理性,也不能以纯粹的商业逻辑来美化它。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知对如何定性和处罚利率超过36%的放贷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正是这条规定,让大众将高利贷联系起来,纷纷解读内地要严厉打击高利贷。这样的解读,也有合理之处,毕竟之前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高出36%的部分作为无效约定要予以返还,而此次则是直接按犯罪处理。可见,在国家眼里,高于36%的年利息,就是在放高利贷。

无论是欧洲,还是中国,都存在高利贷,且历史悠久。

在欧洲,受宗教因素影响,高利贷历史就是一部犹太人的血泪史,犹太人几乎成为高利贷者的代名词,充满悲剧色彩;在中国,历代统治者对高利贷的态度相对宽容,许多地主阶级就是高利贷者,有些朝代的政府则直接从事高利贷业务,不过,打击高利贷,则是政治统治之需。

(一)欧洲高利贷:犹太人的血泪史

宗教在欧洲历史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从公元4世纪开始,基督徒神职人员被禁止放高利贷;到7世纪,禁止放高利贷的禁令,扩大到在俗的普通教徒;公元800年,教会在查理曼大帝的统治下将高利贷禁令扩大到所有人。

基督徒无法从事信贷行业,而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不受此约束。萨罗·巴伦及合著者1975年出版的《犹太经济史》一书中说:“从比利牛斯山到苏格兰,从大西洋到易北河,这中间各地的犹太人,大都是靠放高利贷生活的,从12世纪到15世纪都是这样的。”

犹太人的信贷业务为什么会变成高利贷呢?因为这项业务被当权者当成了压榨的工具,犹太人放贷收贷,国王再向犹太人课以重税,拿走利润的大头,而犹太人不过是取蝇头小利。犹太人经常因为各种名目被起诉,课以巨额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如果公众对犹太借贷者的仇恨沸腾起来,基督教的国王又会出卖犹太人,让暴民攻击他们。

以下事例可见放贷的犹太人是如何得悲惨:

12世纪中叶,英国规定犹太人的每笔贷款必须交10%的税,而犹太人遗产的1/3要交给国库。法律以外,还无休止地对犹太人进行敲诈勒索。

1298年,法国洛林的犹太人被控偷走了献祭用的圣饼,玷污了圣饼,因为这种莫须有的罪名,140个犹太定居点被洗劫,犹太人被驱逐和屠杀。

1348年,欧洲流行黑死病,基督徒也归咎于犹太人,以此为由洗劫烧毁了350个犹太定居区,很多犹太人丧生火海。

1391年,西班牙的犹太人被洗劫,官方宣布他们丧失一切经济权利,勒令他们皈依天主教,否则死路一条;皈依之后的犹太人又被视为异端,仅仅15世纪西班牙的宗教审判所,就判了3万犹太人死刑,40万犹太人坐牢。

中世纪诗人但丁笔下的《神曲·地狱篇》,放高利贷者不仅作为罪人被打入地狱,而且是与犯淫邪鸡奸罪的人待在地狱的“同一环”。

《威尼斯商人》中,犹太人夏洛特是个完全的反面人物,尽管如此,这部作品通过夏洛特之口揭露了历史真相:“他(安东尼奥)骂我是异教徒……曾经羞辱我,夺取我几十万块钱的生意,讥笑我的亏损,又挖苦我的富余,侮辱我的民族,破坏我的买卖,离间我的朋友,煽动我的仇敌。他的理由是什么?只是因为我是一个犹太人。”

高利贷历史的转折,始于16世纪。随着宗教改革的深入,荷兰、英国先后将高利贷禁令废除。在威尼斯这类自由商贸的城邦国家,高利贷变得普遍起来。在此基础上,现代金融业开始萌芽。

(二)中国高利贷:打击是政治需要

在中国,基本没有过将高利贷视为非法的,但是,在中国有个大的传统——重农抑商。这是因为,高利贷的过度扩张,往往会加剧土地兼并,影响政治稳定——受高利贷迫害的贫下中农,被迫将土地交出去,在削弱中央政府财权的同时,还制造出大量流民。

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以货币为对象的高利贷。据《管子》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谷物借贷的半年利率高达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贷利率也达到20%。战国四公子之一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地放债取息,作为奉养三千门客的财源。有一年,属地歉收,很多人没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钱十万”,可见放债规模相当之大。

不仅平常百姓需借高利贷,连政府也不例外。《史记》记载,景帝三年,为平定诸侯叛乱,需要大量经费,汉朝将领向商人借高利贷。一位母颜氏愿贷款给官府,但要求10倍利息,结果三个月后吴楚之乱得到平定,母颜氏如期收回了本金和利息,一举成为长安巨富。

不过,自商鞅变法以来,重农抑商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国策: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西汉末年,王莽变法,为了抑制高利贷,推出“五均赊贷”。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十分之一(一说是月息3%,即年利36%)。

放高利贷,自然会引起暴动。唐朝末年,农民起义领袖黄巢控制岭南,在广州大肆滥杀无辜,包括阿拉伯、犹太、波斯等穆斯林商人在内被杀者有12万。一种说法是,这些外国商人勾结唐官府,依势放高利贷,引起民愤。

就连灭佛,也与高利贷联系起来。在佛教历史上,出现过“三武一宗灭佛”,指的是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与后周世宗灭佛。一个说法是,佛教势力及寺院经济膨胀威胁到世俗统治,寺院经济靠的是向农民收地租以及发放高利贷。

北宋的王安石变法,就带有高利贷的的影子。他推出“青苗法”,将官方储粮折算为本钱,以20%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的苛政,后来被停止执行。

元代时期,蒙古贵族被明令禁止直接经商,他们通过代理阶层(斡脱商人集团)发放高利贷,年息百分之百,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后来元朝政府设立斡脱所,管理和约束斡脱商人经营商业和放债谋利诸事。到明清时期,典当行、钱庄、票号等具有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逐渐发展成熟,信贷市场更为兴盛;清朝末年,银行正式被引入国内,开启了中国的现代金融发展之路。

政府放高利贷,民间放贷,时刻都没停止。就连晚清重臣曾国潘收复新疆,靠的就是借高利贷的钱。左宗棠同样深受高利贷之害,在该过年时跑到他处躲避,他比其他涉高利贷者好的地方在于,放贷者碍于他的地位,不敢敲诈他。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高利贷开始整顿,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高利贷几乎消失了。著名的杨白劳与喜儿的故事,就是以旧社会的高利贷为蓝本创作的。

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逐渐恢复,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都都处于地下状态。在温州,由于高利润的诱惑以及政府管控的缺失,民间集资组织“抬会”盛行,最终在80年代中后期爆发了危机。据称,“短短3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此后,民间借贷纠纷便一直上演,乃至现在的网贷、套路贷等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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