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郵船公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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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澳郵船公司的財務管理       

中澳郵船公司從籌款到成立之初,設有核數員兩名(林達三及陳柱臣),他們僅核對籌款及到賬的數目,以便清楚真正能籌到的款項,然而自籌款處決定以劉光福個人名義購買雞保及獲多利兩船後並沒有真正審核劉光福公司的賬目。或許者並不是這兩人的過錯,而是籌款處及後來成立的董事局並沒有付予他們這個權力。

誰有權力審查劉光福公司的賬目?當然是眾多的投資者,而負直接責任的是公司的董事局。在法律的框架下,是“公司同人集議决定用劉光福名字買受,然後由劉光福君立回一賣單交回中澳公司管業” ( “中澳公司開辦情形”: 民國報1918年1月1日第11頁)。

既然是“中澳公司管業”,劉光福公司只是個託管公司,一如今天的大廈物業管理,各物業的業權歸購買者,他們選出業主管理委員會然後由他們挑選物業管理公司,也就是說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要求更換物業管理公司派來的實際管理者,更可以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各物業的業權者同樣有權力監督業主管理委員會是否盡責,否則可以聯合起來重新投票選舉新的業主管理委員會 - 這些都是常識。

葉同貴一語泄露天機:“查得我華人非入英籍並生長於澳洲者,不准購買船隻,後集議決定將股銀借與劉光福先生開辦”既然是“借”,那就全權擁有,別人不能置喙 – 這個坑是早就挖好了的,韭菜們該滿意了吧?“弟信各同胞皆有愛國心,欲圖國家商業之發達,必要航業進行,持以毅力方能持久”,“ 無論輪上各職員及工役辦事未妥,抑弟辦理不善,總望各同胞當面指教,幸不可背後譏彈。弟等當隨時改良,以副諸君相期之盛意也” (“五月八日葉同貴在華丙船上演詞”:東華報1920年5月29日第6頁)。

中澳郵船公司經濟危機早在1920年初出現,租用華丙船是企圖利用客貨運的收入及出租雞保船來改變,豈料租用華丙船虧得更慘,租雞保船西人宣告破產而無法收回8000餘英鎊租金。

當比對1920年中澳郵船公司在東華報的廣告時能發現其間的悄然改變,然而卻是沒有說明的。這就是再也沒有以劉光福“William J. L. Liu”的廣告是在7月的事,24日的廣告是用過去的,31日就刪去了,並從此不再出現。

1921年1月葉同貴連同家人乘華丙船回香港,聲稱“承船行派委返國辦理要務”(“中澳船行華丙船抵湯士威爐埠茶會紀盛”:東華報1921年1月22日第7頁),所謂的要務是尋求經濟支持,因為此時中澳郵船公司能典當的都典當了。香港華商在了解中澳郵船公司的狀況下,建議停航華丙船(“舊中澳公司之大黑幕”:李襄伯,民國報1922年2月11日第2頁﹑18日第2頁﹑3月4日第6頁有更正)來減少損失;香港方面盡速籌款,並建議將中澳郵船公司改名為“香港中澳郵船公司”及在香港註冊(“香港中澳郵船公司擴將招股之緣起”:東華報1921年2月26日第8頁),並同時在澳洲招新股。然而招新股並不理想,故在1921年下月23日召開股東大會,由龐子峻宣讀自1918年未經審核的進支數目,聲稱“實缺四十餘千鎊” (“中澳輪船公司股東大會議詳情”:東華報1921年7月30日第7頁)。

這樣的公佈業績,自然不會讓股東滿意,也就出現美利濱股東質問和李襄伯說其中有黑幕了。

有點不明白的是中澳郵船公司董事局的成員每一個都是在商場中打滾的人,公司不會放任各埠分公司的管理者而從來不去查分公司的賬目,是最不可能發生的事。

在“愛國”的道德大旗下,諸君“不可背後譏彈”那怕“葉(同貴)之家屬在船上食餐住房等等,數天之化用概歸中澳公司支消。又搭華丙船往上海之時,亦在華丙船上居住,在船上大宴賓客,亦係歸中澳公司化用。葉同貴家屬八九人由雪梨﹑而香港﹑而上海,由上海﹑而香港﹑而雪梨,俱搭大檯而不支船費(“舊中澳公司之大黑幕”: 李襄伯,民國報1922年2月11日第2頁﹑18日第2頁﹑3月4日第6頁有更正)。

既然是“借”,總該有個利息還本,這樣借貸人才有心思將企業辦好,還不了利息,破產是個人的事,尤其是劉光福是以“William J. L. Liu”的個人公司,欠債了是要還的。中澳郵船公司原股份總額為108904英鎊,至1921年7月虧去60000多英鎊,一句“實為不幸之事也”(“中澳輪船公司股東大會議詳情”:東華報1921年7月30日第7頁)。劉光福拍拍屁股說“我辭職”了事,真虧了他在老年時還能承受“澳洲華人之父”的稱號。

在中澳郵船公司董事局成立章程中有這樣的規定:“凡用公司﹑社會﹑堂名﹑婦女各名目占股者,不入被選之列”( “中澳公司選舉規則” :1918年6月29日東華報第7頁及民國報第6頁)。卻從來沒有規定過董事們的權責,董事局開會只是個議事會,走走過場,所謂的“一致通過”是形式而已。

1921年7月宣稱虧本,但直到1922年4月3日劉博明才到船行查核1921年1月1日到6月30日的賬目,也就是說三年的賬目僅查了後期的半年,甚至是查了個胡裡胡塗,下面是民國報在1922年6月3日第6頁所登的“中澳公司答美利濱股東質問書”:

覆函照錄

美利濱中澳公司舊股東暨美利濱中華總商會會長雷鵬先生均鑒

逕復者 五月廿五日得接五月廿四日發來大教,稱說得閱報紙劉博明君查核船行數目,據劉博明君報告經算數目查得劉光福支出用途俱無收單,又葉同貴亦有數條無收單,委為追問兩人繳出收單,以昭信實而得全體股東之滿意云云。

今將劉博明君由四月三日在本船行查核民國十年元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全盤數目,經六個禮拜始得算妥當。劉君到寫字樓查核數目時,先由理數員龐子峻將各種數目情形先為解白;後由理數劉恒光將西文進支各號來往部,逐部逐柱念明;而劉博明君將華文部逐柱對核,蓋戳消號;再由華文部對核現銀入部與支出積紙,又對支出各號驗明收單,賅戳為記。

至於劉光福支數無收單者,乃係辛金每月止積紙一次,向無收單。(經龐子峻解明,無收單係因民國八年李某控告船行,當時以劉光福箇人生意之名義不得作支人工,故每月作支化用之由來也) 。

至於葉同貴支出有數條無收單一節,經龐子峻取出葉同貴在中國租華丙船支消用途之西文數目一紙,交與劉君查核。又經劉恒光逐柱指明,即如僱用自由車或請飲酒之類何有收單,但有列明何項用途。而劉博明君查看與否,乃劉君之責任,不得以無收單為言。且葉同貴交出支消單,據經弟與葉同貴兩家面算妥當也。

劉博明君核妥數目時,經龐子峻經年結部年結冊二十束(照年結部抄印一樣) 。對劉博明君說及如有何項應查應問,或有不明之數目,請為說知俾得解明。如先生以核數目確係妥當無訛,如得滿意請經年結部年結冊簽名,並請劉君經核數實情呈說于弟。

弟又經年結部一本﹑年結冊廿束交弟存下。弟即請劉博明君入內查問核數情形;而劉君稱說妥當滿意,於是經年結部﹑年結冊簽名矣。

至劉博明君由報紙佈告核數情形,弟經往問劉君之理由。據劉君聲稱劉光福葉同貴之數,確無收單乃係實事;又稱西文部與華文部間有錯亂,微有不同(指日子參差);又稱數目之未定用款之名目,確係不明此數也云云。

夫以船行數目比於買賣商家數目之日子不能按月日登部,即如遠如上海﹑大溪地等埠比於鄰近各埠代理人付來數目。理數員必經先到者登部至於西文部與華文部,無論部多部少,但求每個戶口之數相符,是為妥善。若以部多部少﹑日子參差,為間有錯亂﹑微有不同,本不成問題。

至於未定用途一節,經龐子峻經此原由解白。假如今交船主現銀一百磅,因未知作何用途,故將此一百磅另開戶口名曰未定用款,後經船主開列支消數目交來,然後登寔用途,而經未定用款註消。又如獲多利船十二月十五日由雪梨開往香江,十二月卅一日即經獲多利船之載腳除出若干,以為預備小呂宋﹑香江支各項使用。又如或有代理代支船用一千磅,因未寔何項用途,故於做年結時經此項數目撥入未定用款。一俟代理人列來清單,乃得分別登部,即將未定用款註消。餘皆類推也。

况全盤數目先由西文登載轉譯華文,且經西人校對各項數目收單蓋戳為証。以上劉光福﹑葉同貴支數無收單者,可作不成重要之問題。

弟非有偏袒之私意,但求公道而已。今特覆達,仰我舊股東諸君幸勿懷疑。此請公安。

五月廿七日 司理 余榮 鞠躬

能被委託去核數的劉博明大抵在余榮眼中對華人的記賬方法及漏洞都有一定理解的人,6個月的賬目居然也用了6個星期去核對,所說的“妥當”,僅能說勉強過關,起碼部份開支無單為據。如果要弄清楚被虧去的60000多英鎊是如何出現的,那該從劉光福是成立“William J. L. Liu”的個人公司開始,只不過是3年零6個月的賬,按每半年去核對需用6個星期算,也只是到1922年12月就能完成。況且那時新的公司已代替了劉光福的“William J. L. Liu”公司,原公司的賬目封賬核查並不影響新公司的運作。用最後6個月的賬目核對來糊弄股東,那股東們如何“默認”(“ 中澳輪船有限公司啟事”: 1924年8月16日東華報第7頁民國報第6頁)?

後來余榮接掌中澳輪船有限公司後再公布中澳郵船公司到1921年底的賬目更令人窒息,下面是東華報1923年12月15日第3頁“中澳輪船公司年結表”的部份擇要:

1.“照舊公司資本108904鎊,其生意計至民國十年(1921年)底止經已虧去96325鎊餘,虧去之外應存資本12578鎊”。

2.“由民國十一年(1922年)正月至7月底止仍是舊公司生意,因支華丙船未找結外賬1358鎊,又支匯兌照7月尾時價漲落比對應要虧抵1032鎊,又小呂宋代理人乞佛保文逃去欠賬687鎊,以上三柱共3077鎊”。

3.“舊公司積欠銀行及各號借款共91000鎊,此7個月間要抵息銀2600餘鎊”。

4.“民國十一年(1922年)正月至7月底照年結數虧折本13737鎊(除虧上一二柱共5700磅),除出外實虧本8000鎊,即以舊公司所存之資本12578鎊計,至此時已屬虧盡無遺”。

中澳郵船公司仍有75000英鎊的獲多利船資本,但不足抵“舊公司積欠銀行及各號借款共91000鎊”。

夠恐怖了吧?!

其實李襄伯在民國報1922年2月11日第2頁﹑18日第2頁﹑3月4日第6頁有更正的“舊中澳公司之大黑幕”中早已透露“中澳公司由一千九百十八年時在雪梨埠發起資本一百零九千餘磅,至一千九百廿一年宣佈生意情形,一百九千餘磅盡付之流水,中澳公司之命在旦夕。慘哉﹗”

對李襄伯的質疑,新舊公司都不予回應;直至美利濱股東出面質問時,才有了余榮公布的資料。

下面數點是李襄伯所說有關虧本的證據:

(1) “查葉同貴每禮拜受工金十磅”。

(2) 葉同貴攜眷聲船事(見前述)。

(3) “民國九年三四月間,到北京政府租到華丙船,至民國十年三四月間已滿期。此十二月之內,華丙船生意損失三四十千磅。雪梨各董事經已議决期滿之後斷不再租此華丙船,曾發函發電至香港不可再租此船。不料港局竟然在租多一水,是水船亦損失數千磅”。

(4) “劉光福始初每禮拜受工金八磅,後加至工金十六磅;龐嵩初受工金五磅,後加至八磅”。

(5) “查得往時經劉光福手,曾將基保船租與一西人…. 今此西人已報窮,中澳公司又損失八千幾磅,司事人何等忽略辦事”。

(6) “往年三月劉光福並未曾與參事局商酌,而擅自與西人訂一買煤合同;其合同訂二十一個月,由往年三月至今年十二月滿期,每噸煤價銀三十七個半司令。自余榮接任司理之後,即往查問埠中之煤炭經紀人,據經紀人所言謂舊歲煤炭行情一向豐足無起價之憂,照此合同之款式,其時價大約每噸三十二司令左右云云。今將此買煤合同約略計之,此二十一個月內用煤十數千噸。假如每噸高價四司令其數所差千餘磅。…至舊年底由余榮先生查出,各參事向劉光福質問。劉光福云他自己有權可以訂此合同,不必問參事局云”。

(7) “凡買水險﹑火險﹑燕梳﹑納燕梳費者,多有扣回十布先或七個半布先,至少亦扣回五個布先,此是最為普通的事。獨中澳公司之基保船﹑獲多利船每年納燕梳費五六千磅,獨扣回一個布先,照此計之每年差數百磅”。

(8) “黃來旺君﹑郭順君﹑余明禮君﹑郭順君﹑黃柱君均攜眷回港免費,其中或有特別理由”。(今查確余明禮君一千九百廿年四月間與其眷搭獲多利船回港係二檯位,曾交來回船費昃紙八拾八磅。因其屢在公司定取船位附寄貨物交易甚多,是以董事局議决若伊搭大檯依二檯價,搭二檯照大艙價收,作為酬勞之意) 。

(9) “劉光福代中澳公司辦事,往返于美利濱數次,其化用將達二千磅左右。董事局人祇憑劉光福之開數應支而已,實未曾查問其應支與不應支也。每年冬節劉光福亦支消百餘磅作送冬之用,董事局亦未曾查問其送與何人也”。

(10) “早兩月劉光福辭職之日,除工金之外另自支銀一百五十餘磅。董事局至後查問之劉光福,云說往時在美利彬埠之化用云。渾渾答覆,悻悻而去”。

(11) “劉光福手司事以來,獲多利船用煤之數一向每日燒煤六十餘噸。自劉光福辭職之後,船上某機師亦辭職,另用一新人為機師。今查此次獲多利船由港來雪梨,據新機師所言每日用煤五十餘噸,較諸往時少用十噸,行船之速率與往日相同,其中緣故令人莫解”。

(12) “劉光福曾用一西人機器師在寫字樓中出入,每禮拜工金九磅。惟查別公司實無用此機師之必要,因為船上有機師,何必寫字樓亦用一機師乎﹖今查得劉光福所用之機師,是與劉光福之住家為左右附近之鄰舍人,此中有最好之感情者”。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看劉博明在核數的情況,按今天的會計程序算是外部審計了,是因美利濱中華總商會會長雷鵬查究的是“查得劉光福支出用途俱無收單;又葉同貴支出,亦有數條無收單”(“中澳公司答美利濱股東質問書:民國報1922年6月3日第6頁)。

所謂的支出用途“無收單”,就是賬目上有支出數目卻沒有支出憑證,多用空白紙一張寫上何人何事支出若干即行入賬,俗稱“白頭單”。這在經商的人常見的事,也是會計行業最為頭痛的事。

之所以出現“白頭單”,是一些事難以即時要求收到單據故沒有憑證,例如有時乘坐的士之類。

劉光福的白頭單有每月用銀行支出的薪金;以及1919年李元信告劉光福時的費用,原因是“當時以劉光福箇人生意之名義不得作支人工,故每月作支化用之由來也” 。

葉同貴支出的白頭單有“在中國租華丙船支消用途之西文數目一紙,交與劉君查核。又經劉恒光逐柱指明,即如僱用自由車或請飲酒之類何有收單,但有列明何項用途”。後來是“葉同貴交出支消單,據經弟(余榮)與葉同貴兩家面算妥當也”,這也就是說葉同貴在中國支消的白頭單已經余榮認可。

劉博明向報紙佈告核數情形恐怕事前沒有經董事局同意,否則余榮不需要問劉博明理由。後來余榮說“據劉君聲稱劉光福葉同貴之數,確無收單乃係實事;又稱西文部與華文部間有錯亂,微有不同(指日子參差);又稱數目之未定用款之名目,確係不明此數也云云”。

事實上賬目核算沒有問題,不等於在審計程序上沒有問題,更不能說管理及監察上沒有問題。

有些是無法避免或不可控制的損失,例如“匯兌照7月尾時價漲落比對應要虧抵1032鎊,又小呂宋代理人乞佛保文逃去欠賬687鎊,以上三柱共3077鎊”等。

沒有全面核數的數據則不可能細分各項虧損的數目及原因,故而就不細說了。早期國內外華人賬目“帳戶無一定之分類,帳簿無一定之組織,帳表無一定之格式,帳法無一定之規律”的情況,在澳洲則一直延續到1930年之後。

廣益華報沒有多說,只是在1922年4月1日第3頁發佈了一條消息,說的是雞保及獲多利兩船的前主人各自在出船隻後的業績如何日日進步。再來一句:“船務原無缺本之理,不幸一經華人之手則缺本矣”(見下圖)。當然,這樣舉例並不妥,澳洲當年各大小船公司不知凡幾,有虧有盈,也有破產,也正如其中所說是“最湊巧”而已。

民國報在1930年6月21日第6頁公布了當時駐澳洲總領事宋發祥的“駐澳總領事致昆士蘭省稅務司公函”中特別要求“敝國僑民既多以華文記賬,貴司應特聘通曉中國薄記之正式翻譯員一人專司查核華僑之年報書”,是否有點搞笑?

劉光福在與李元信打官司前辭去郵船公司司理一職,這恐怕不是“或出於各方面輿論與壓力”(楊永安:“長夜星稀”,第344頁)那麼簡單,在法庭必然會將一些內幕公告於眾,劉光福是否身敗名裂不知道,中澳郵船公司則牽涉極深,這也是有人勸李元信與劉光福兩人庭外和解的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仍在行走的獲多利及華丙兩船的運作是在劉光福以私人名義註冊的公司的,這樣一來原董事局非得另組公司不可。倘新公司不追責,劉光福則消遙於“情理法”之外,事實上也是如此。一如楊永安用“長夜星稀”來命名澳洲的華人歷史,夠沉重的。

午夜夢回,還是讓我們正視澳洲華人過去的歷史,畢竟“識史知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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