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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规定公务员个人、家庭、家族必须公示全部财产以及家族各成员的职业状况,贪相当50万人民币以上的判死刑。我想,不难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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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无需公开
牛局说: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实践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的范畴,无需公开。以下案例供参考。
2019年5月16日
杨某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原上海市市长应某的相关信息:
(二)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四)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2019年6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内容为:杨某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杨某不服该告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三中院)提起诉讼;上海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指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内容,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申请公开的是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裁定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亦作了类似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既关系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保障,又关系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深刻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但信息公开的范围并非毫无边界,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否则无需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现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正,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俊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行终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俊以其申请的内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杨俊申请公开的是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指向的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