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的贪官 – 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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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北京市的掌门人如走马灯似地,高升至常委者就有若干位,大多数都平安落地,真正进入秦城者仅仅一位,那就是陈希同。然而就是这位陈政局,却是北京市民评价最好的京官,在他任内北京市的市政建设突飞猛进。至于陈政局为何落马,陈自己不服,是在庭审时除西南王外少有的不甚配合者,广大平民百姓也心知肚明。

1.陈希同其人

 

陈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2日),汉族,四川安岳人,1949年12月加入中共,1948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中文系肄业,曾任北京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 

 

后在江担任总书记期间被以贪污罪名判刑,是建国后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落马被判刑的中共政治局委员。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指控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

 

陈希同辩解到,其没有占有对外交往中所收的礼物,未将礼物交公是为了捐助给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对于玩忽职守,已经以辞职承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陈希同的二审辩护人王耀庭提出了陈希同占有在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对陈希同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希同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是陈希同受审时的真实影像。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陈希同获“保外就医”,住进北京市小汤山疗养院养病,专注于业余摄影,摄得两千多幅汤山风物,吃、喝、住、行一切皆免费。2009年4月,陈因患末期癌症被送往北京医院高干病房救治,生命依靠药物维持,院方多次发出病危通知。根据判决书,陈希同将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出狱。

 

2013年6月2日9点54分,陈希同病故(新华社用词为“病亡”),终年83岁,遗体11日在北京昌平殡仪馆火化。

 

2.陈希同案评价

 

近年宣判的贪腐案,一个小小的科处级干部,动不动就是上亿元级别的。从已公布的情况看,陈希同贪的显然与他的级别和位置不符,难怪他不服。

 

关于礼品,为了向人艺基金会捐款,陈希同要秘书开借条向外事办借来他名下的礼品,放在办公室进行评估。这有外事办保存的借条为证。并非“据为己有”的赃物。法院判决书认定陈希同指使人将“部分礼品由其办公室转移”,并非事实。相反地,陈希同问秘书,借来摆放在办公室的几件礼品,上交了没有?向外办打的借条,是否退回了?

 

原判决所指控的陈希同所谓“贪污礼品”,实际上在外事办的礼品登记册上有记录,借去估价的礼品的借条仍保存在外办。因此,外办登记在册、秘书写了借条,就不是“据为己有”,构不成贪污罪名。因此,从动机和行为方面,陈希同贪污问题存疑,以此判处陈希同犯贪污罪,事实根据欠缺,似可归于冤假错案。

 

关于豪华别墅,法院判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座“豪华别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罪名似乎也不能成立。因为,从电视录像和组织干部实地参观大家都可以看出,这两座所谓的“豪华别墅”,实际上只不过是两个公家的普通招待所:虎峰山庄和怀柔果品实验地。而且市长、副市长有分工,王宝森对这两个招待所未向陈希同报告过,陈希同也没对这两个招待所做过任何批示。因此,陈希同“玩忽职守”罪根据也不足。

 

关于贪腐,不过还有一种可能,陈希同和其子确有贪腐行为,这符合他的地位,官方故意掩盖。

 

从后来陈希同保外就医后的照片中可以看出,他的生活还是很安逸的,远非普通百姓可比。那可能是官方的某种补偿吧。

小好人 发表评论于
最大罪行是不服老江。
yshen05 发表评论于
9千万全部枪毙肯定有冤枉的,十里抽九枪毙肯定有漏网的。
百万庄大侠 发表评论于
陈希同的确是被冤枉的,老领导彭真--又是一个没有担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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