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
蒋闻铭
现代社会,有无数互不统属的社会单元,无数的道德利益纷争,大到总统和国会,小到房东和房客,起了争执,不愿意好说好商量,怎么办?到法院打官司。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有了争执就去法院。
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一个联邦最高法院,13个联邦中级法院,94个联邦地区法院,663名联邦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有9名联邦法官,每个联邦中级法院也有九名,其余的都在联邦地区法院。这663位联邦法官的任命,每一位和部长一样,都是总统提名, 参议院批准,一经任命,就是终身制。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几年一选,必须时时讨好选民,跟着民意走。政府官员必须听总统的,不听,总统有权开除你。但这些联邦法官一经任命,因为是终身制,就能够超然于一时的民意权争之上。 联邦法官的判决,令行禁止,言出法随。这些法官的权有多大呢?举个例子。川普总统要修理在美国的中国公司。下了一道行政命令,从某日起,抖音和微信,不准在美国使用。几个华人美国公民,请律师去加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告,说总统没有权下这种命令。接受这个案子的联邦法官,说你们告得有道理,当时就也下了一道命令,说这个案子,我得慢慢审,全美国立即停止执行总统的命令。到今天川普总统已经下台了,大家在美国,抖音微信接着用。每一位地区联邦法官的命令,都能让总统的行政命令变成一纸空文。
对联邦法官们的权力制衡,一方面来自外部,一方面来自内部。如果联邦法官贪腐犯罪,联邦政府立案调查后,交国会弹劾, 程序标准,和弹劾总统一样,众议院需要多数通过,参议院需要三分之二通过。在内部,中级法院唯一的工作,是审查地区法院的判决。每一个有争议的判决,由至少三位法官集体审查,少数服从多数。最高法院的责能,除非是刻不容缓的紧急情况,是审查中级法院有争议的裁决。每一个裁决,九位大法官集体投票,也是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后,多数要向全社会解释裁决的依据,少数也要解释他们为什么反对。一件案子,从下到上,参加裁决的每个法官,对最终的结果,都有影响,但是都没有决定权。在这样的体制和社会氛围中,这些法官们,说追求权力地位, 他们每一位都有终身能与总统匹敌的权威。说到钱,有也不能花。只要他们的生活水准超过正常的收入范围,新闻媒体盯着你,政府也来查你。美国从立国到现在,小二百五十年,国会弹劾过十五位联邦法官,八个成功。
川普总统运气好,在任四年,提名任命了三名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是他竞选连任失败,去最高法院提告,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直接打他的脸,说他无理取闹。他提名任命的三名大法官,一个都不帮他。他的支持者,天天在各个州的州议会抗议,甚至到国会山庄去搞暴动。但是,去各地法院提告选举舞弊,五十多次提告无人受理。2000年小布什和戈尔竞选总统,在佛罗里达洲定输赢。小布什多不到一千票。按规矩,如此小的差距,要重新点票。几千万人的州,几百的输赢,哪里点得清。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最高法院发话,说不要再点了,就是说他们决定戈尔输了。听到这个裁决,戈尔第一时间,向全国发表讲话,坚决拥护最高法院的决定。国会向尼克松要椭圆办公室的录音带,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命令总统交出录音带,他就不得不辞职下台。美国是多元社会,无数的道德伦理利益纷争,最高法院一发话,大家一体遵从。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定海神针。
美国的法律,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宪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个修正案。这是美国宪政的根本。政府官员,从总统到一般的军人公务员,入职前都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美国宪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宪法,先要在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然后再经过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议会确认。旧文明的集权体制,用同样的标准去修改宪法,不难。但是在美国,要修宪,除非绝大多数民众同意,否则没有可能;第二层,是一般的法律,必须参众两院多数通过,总统签字同意;第三层,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定的执行细则。任何人对第三层的执行细则不满,都可以去联邦法院提告。法院受理了,第一件事,就是通告全美国停止执行有争议的细则,官司一级一级往上打,最终的结果,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第二层,一般的法律,你也可以去告,说某条法律违宪。这样的提告,也有成功的时候。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两院和总统,都同意降低法定的选举年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同意,说这样的事,用这样的法律门槛,过于轻率,不能算。他们说不能算,就不算。怎么办?要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有两个办法,一个是他们自己推翻自己,一个是修宪。美国宪法第二十六修正案,降低选举人的年龄,就是这么来的。
美国到现在,立国二百五十年不到,一共通过了二十七个宪法修正案。前十个,放在一起,是人权法案,是宪法的附件, 后面的十七个修正案,第十八和第二十一不能算。1919年通过了禁酒的第十八修正案,行不通,所以1933年又通过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十八修正案。通过法律禁酒,可以理解,但是居然修宪禁酒,禁了又改回去,算是民主社会知错必改的例子,也是趣闻笑话。
最高法院,几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 没有人事权,没有财权,手下没有调查机构,也没有执行机构,甚至连维持法庭秩序的警卫,都不在他们的管辖之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威?那是因为全体美国人,从小脑袋都被洗白了。民主社会是法制社会,最高法院是法律的化身。最高法院的决定,谁不服从,谁就是社会公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