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人生去与留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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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人生去与留 【原创】



人过60岁,死亡的问题就一步步的逼近,一点点的清晰。但审视之后才发现作为当事人我们在死亡面前竟然完全没有发言权。

这里我删去了一大段,觉得没有必要,我确信所有的读者都知道生命最后的反复抢救是多么的昂贵,无效,残酷和痛苦。

                      尊重病人意愿,不做无谓抢救”说好的养儿防老,怎么能不抢救我?_哔哩哔哩_bilibili

我父亲的最后2个月的抢救就花去了40万元。整个过程极为痛苦,以至于目睹全程的母亲完全被吓坏了,反复告诉我她不要这样的抢救。可轮到我母亲时又遇到同样的问题,我母亲在病床上昏迷了11个月才去世。这期间,她没有睁过一次眼,说过一个字,吃过一口饭。完全靠各种管子插在身上续命。完全活成了她最不想成为的样子。病床前守护的我和护士长讨论过多次。她表示无能为力,只能按照规范流程反复抢救,插管,吸痰,输氧,灌食。我母亲是高级专家,全公费医疗,账单我没看到,但我相信那是个天文数字。

现代的医学愈发先进复杂,使得人想死不容易,总能把你抢救回来。2个月,2周,2天,2小时,20分钟,或者让你先变成一棵植物,在床上躺2年,让你不得好死,不能善终。请问这是逝者生前的愿望吗?我们送客时难道需要把他的衣服都撕破,把他的胳膊拽下来才叫仁至义尽吗?

那时的无助促成了今天我提笔此文。

显然进入现代化的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安全,公平,易行,有尊严,无痛苦,少消耗的离去方式,需要一种减少逝者的痛苦,杜绝过度的抢救,节约社会资源,保证逝者的尊严的死亡判别方式。我发现这是个系统问题,不是哪个医院,病人,病人家属可以改变的,我们需要系统性规划。我们实行过计划生育,我认为规划去留也应该列上日程。

这里我抛转引玉,抛观点引讨论。邀请各位大仙来帮我完成完善这一想法。

1. 我觉得一个病患,如果他已经超过了当地当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又在医院里进入了深度昏迷,这时就可以放弃抢救,或者放弃破坏性抢救。等待24小时,如果没有自动醒来就可以宣布他已经规划性死亡了。不需要把病人切开做抢救,不需要不顾天理,不顾病痛把病人再拉回来,让他再死一次。

2. 如果有病人家属,有科研机构,有病人本人预嘱坚持抢救的,没有问题。从昏迷的那一刻就开始全自费,以减轻社会压力。之后如果出资方放弃,就在下一次进入昏迷后放弃抢救。

3. 如果有人用不正当的手法致使他人进入昏迷,引起医院放弃抢救的,按谋杀判罪。

4. 如果一个人没有到达平均寿命,进入昏迷当然应该进行抢救。但如果他失去了意识,变成植物人,就应该在180天之后,当他再次进入昏迷时放弃抢救。送他上路。

5. 规划去留可以是自愿的,一个人如果愿意接受,就和政府签订合同,然后在身体的某一固定的隐私部位做个小纹身。以便医院识别,操作。如果有这样的制度,请今天就给我纹上一个!

我本人不是医学,法律,社会学,人文学,伦理学背景,我只是看到了人类当前的困难和问题,我觉得规划去留是人类进步的必然选择,就像计划生育一样。欢位参加讨论。我会把大家的意见汇总加在文章的后面。只要您留下姓名我就会把您的名字注上,绝不贪天之功。

也许未来的某一时刻人们看到今天的抢救会觉得是一种野蛮愚昧呢!

全文完

附:深度昏迷的患者一般不会痛苦。深度昏迷患者眼球固定,瞳孔扩张,各种反射消失,大便失禁。对疼痛等感官刺激没有反应,所以不会感到疼痛。此时,患者的生命体征发生了显著变化,呼吸不规律,血压下降,这通常是临终前的状态。若大脑和脑干的所有功能都丧失,患者对外界没有反应,也没有独立活动。

友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Firefox01' 的评论 : 特丽·夏沃居住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圣彼得堡,1990年2月25日,她的心脏突然停跳,长时间的缺氧导致其大脑严重受损。在昏迷了两个半月后,她被确诊为永久植物人。接下来几年里,医生使用各种手段来唤醒她,但都没有成功。1998年,特丽的丈夫请求佛州第六巡回法院决定终止特丽的生命,但特丽的父母反对,他们认为特丽依然有意识。经过几年的争论与调查,法院支持了特丽丈夫的提议,于是在2001年4月24日,特丽被“拔管”,但因为反对者上诉,几天后生命维持系统又被插上。2005年2月25日,佛州第六巡回法院法官下令移除生命维持系统,但反对者又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政府出手干预,总统小布什签署行政命令维持特丽的生命。最终联邦法院判决支持了州法院的决定,2005年3月18日特丽的生命维持系统被移除,13天后(3月31日)死亡。该案件在佛州法院共上诉14次,并有多次请愿及听证。联邦法院5次开庭。该案件引起了一系列关于生物伦理学,生命权,安乐死,监护人制度,联邦制以及民权的广泛的争论。特丽的丈夫和父母都写书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双方都有很多支持者。
Firefox01 发表评论于
当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比如西方当前的这样,本文的主题就不是个问题。具体到中国,1)操作流程,2)经济收益,3)法律法规,三因素导致文中所述,在可期的未来无法改变。
友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格利' 的评论 : 完全同意,实际的情况是在老龄化严重的社会,医疗资源和生活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应该浪费在无意义的“续命”上。问题是:病患,家属,医院都没有裁定权。悉尼的办法就是只听大夫的。但我不知道他们是否有明确统一的判别规则。如果有,应该建议中国建立相应的机制。
友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格利' 的评论 : 首先陷入昏迷的病患无法发表意见,家属因有情感牵连和没有医学常识往往无法做出选择,即使做出了选择医院也很难判断。病人有几个家属呀?应该听从家属A的还是家属B,C,D呀?是子女说了算还是兄妹说了算呀?要是家属的意见不统一咋办呀?Living Will好像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比如病患的Will里肯定不包括59岁急发脑溢血的环节。如果实际情况和原来预计的不同可咋办呀?“信得过的执行人”要是不在场,该不该切气管呀?还是应该立法,把权利交给医生,同时把判别原则也明确化,以便医生决断。病患和家属是靠不住的,没有可行性。
友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格利' 的评论 : 我在悉尼发文。
格利 发表评论于
首先,让我们知道你是在大陆发文还是在国外发文,所在地域不一样,思维和做法肯定不一样。其次,如果在国外,这个问题虽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是考虑病患或家属的想法,不至于愚味到不顾一切的抢救,大陆上的官员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尽一切可能、用最好的医疗手段来抢救”,说句不好听的,就是官话。因为他并没有从实际出发。
友嘉 发表评论于
回复 '清漪园' 的评论 : 我在悉尼,我的父母都是在国内去世的。我说的是中国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让病患有尊严的离去,给社会留下宝贵的资源。刚才得知我在悉尼的一位朋友的母亲,59岁,在火车上突发脑溢血,送往医院,抢救了4小时,深度昏迷。医院招家属到床前告别,30个小时后拔管放弃。理由很简单:不能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悉尼医生就有权放弃治疗。前几天好像在加拿大也有一位中国女留学生患癌症被放弃治疗。
清漪园 发表评论于
不知博主定居何方?按照您的父亲临终前花费40万元与母亲的专家待遇全公费医疗看,您的父母在国内。其实,这种情况在美国非常容易解决,您只要立一个living will即可,当然您需要有一位您信得过的执行人。您在博文未提到living will,可能您不知道这个will的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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