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办了一桩鸟案,毁了三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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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法院宣判了一起鸟案,三个男人因为一只鹦鹉锒铛入狱。
引发这起刑案的那只鸟,没有姓氏,没有名字。
因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这只鸟作为一只被倒卖的“受害鸟”,既没有没有家庭住址,也没有身份证号码,法庭更没有认定这只鸟的性别,端的是一只“黑鸟”。
作为一只受害鸟,它在被笼养,在被倒卖过程中,非但没有遭到三个男人的性侵,没有像徐州丰县的铁链女那样被关在牲口圈里,十几年间生了八个娃,反而,每天都被好吃好喝地伺候着,定时给它添水添饭,定时给它洗澡。
结果,三个大男人因为这只鸟被河南南阳邓州法院给判了,罪名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年过去了,因为三名“罪犯”持续上访,为自己讨说法,此案终于有了转机:2024年5月,河南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原因是,这只鸟虽然没名没姓没户口,但它格外珍稀,按照生物学的分类,它属于鹦鹉“科”,和尚鹦鹉“种”。
要说这鹦鹉,可实在是太常见了,北京城里的八旗子弟就经常端着鸟笼,跨着方步,在大街上遛鸟,有遛八哥的,也有遛鹦鹉的。如果不是因为这些年科学的普及,谁知道这些个八旗子弟遛的是什么品种的鹦鹉?
绝大多数鹦鹉不怎么值钱,从拼夕夕上下单,三五十块钱就买一对,赠送鸟笼还包邮。
要说人这一辈子啊,倒霉的时候喝凉水都塞牙。那三个大男人在被判刑之前,打死也不知道他们摆弄的那只鸟,可不是一只普通鸟,竟然是一只中国稀有动物和尚鹦鹉。
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在中国被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说白了,这鸟它就不是一只国产鸟,而是一只洋鸟,当然稀有了。
我看到过一篇新闻报道,这是一篇官方媒体的新闻报道,目前在网络上还能够查到。2012年2月,一个名叫河源启一郎的日本游客在武汉租了一辆二手自行车,购物出来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于是报案。武汉警方连夜侦查,当晚就成功追回了被盗自行车,连夜发还给河源启一郎。
有网友就问了:为什么日本人丢了单车就那多人帮忙找,自己国家的人民百姓不要说丢了人,就说丢了单车,有多少人会在报警后找到的?
如此这般有了答案:因为丢车的是个洋人,还是个东洋人。假如案子破不了,待这东洋人回到东洋,把这事说出去,上朝警察那得多丢份儿啊?可是案子一旦破了,这上朝警察在东洋人那儿,该多有份儿啊?
再说回到河南的这起鸟案。
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被驳回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
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既然都已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南阳中院还发回邓州法院重审有几个意思?嘿嘿,案子是你邓州法院判错的,认错这事,还得你邓州法院来做,上级法院可不给你背黑锅。
在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并不是懂法律的,人们更多是靠着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法理和情理是一致的。在南阳法院办理的这起鸟案当中,薛某某是宠物店的经营者,他就是依靠卖鸟谋生,他也未必就知道那是一只和尚鹦鹉,就算知道中一只和尚鹦鹉,也未必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何况,此鸟根本就不是中国鸟,在中国根本就没有“野生”这一说,南阳法院硬说那三个大男人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从何来?
按照法院的判决,既然是野生动物,那就该放归野生,为何又被南阳市动物园寄养?难道说,南阳市动物园就不是养在铁笼子里面?
更进一步推测,倘若邹张红喜、薛某某、唐某某把这鸟放归野生,那是不是就成了救鸟英雄,胜造七级浮屠?
谁都知道,这人工饲养的鹦鹉鸟,跟“野生动物”没有半毛钱关系,离开了笼子,一天都活不下去。
人民法官啊,对你来说,你办的只是手中的案子,可对于当事人来说,那可是他们的人生啊!
sgbigsell 发表评论于
被轮到了,就是这样。韭菜的命运。
judongying 发表评论于
十年前一位南方人去内蒙跑生意,晚上在饭馆吃了盘饺子。因没蘸酱油*当地习俗,被同在饭馆喝酒的警察押走不闻不问关了一年多才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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