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最好是七名大法官,但每次审案只需要三名大法官

真理在开始的时候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往往是在一个人手中,但却对大多数人有重大的影响。
打印 被阅读次数

这是我在美国宪法修改草案中已经提出了建议。我的美国宪法修改草案见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9692/202208/11466.html

这个提议是有组织结构效率的考虑。美国最高法院的人数在历史上有多有少,现在是九人。民主党主张增加人数,就是要变成政治化。中国政治局常委的人数历史上也有多有少,现在是七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经历,会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

大法官由参议院指定,而不是由总统提名。大法官不是总统的下级。大法官不一定来自法官,可以是任何合格人选。

为什么审案时只要三人而不是七人呢?人们常说,三个臭皮匠胜于诸葛亮,而不是说两个或四个。

在施法实践中,律师一般会考虑到法官的个人偏向而在案情分析时利用这种偏向。如果七人是已知的,那这种偏向是已知的,比如四个保守派三个进步派,那么律师在案情呈叙的时候就会利用这种偏向。如果只选三人,律师预先不知道这三人的组成,那么其案情呈叙就会比较中性。

另外一点,人是很难改变自己的错误的。如果大法官在以前误判了一个案件,那么就可以让三个不同的新人重新审判而及时改正错误。

从效率角度,三人审案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效率不只是提高了一倍,而是很多倍,因为人数减少而交流效率也大大提高。

有些州最高法院已经采用了三人审案制度,效果是好的。

还有一点,最高法院的职能是保证法律的一致性,所以最高法院的裁定是一致的只有一个意见,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有时会出现多数派意见和少数派意见。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