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5)沪一中民初字第8号 原 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大久保荣显(本名王德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璞,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曲建平,男,三十六岁,汉族,住本市水城南路五十一弄八号五0一室。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薛文瑾,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曲建平追索房款一案中,原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洋房产(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九万五千零六十八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财产保全费八万五千五百七十八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伟基 代理审判员 王启扬 代理审判员 刘 军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