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怎么会突然口诵法律了呢?有两个原因,一是它们炒作的苏家屯事件,由于证据完全是捕风捉影,连它们自己都知道难以再闹下去了,再闹下去只会对自己不利,只会让世人更看清它们造谣生事的本性,但又不好意思公开退缩,为此想以“举证责任应由政府方面承担”为由,摆脱困境,草草收场。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写了一篇“《湘江评论》:黑手捧起傀儡脸,烈火烧穿明慧心”,里面我曾经提到过“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法律术语。我知道,明慧编辑虽然平时凶恶,但对我的文章还是常偷看的,常常被我的文章吓得在床下发抖,因此总算也知道了这个术语,它们这才懂:原来打官司并不完全是“谁主张,谁举证啊”?原来还有举证倒置这一说的呀!
现将明慧3月22日《举证责任和媒体信誉》一文的主要部分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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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苏家屯事件的曝光中,明慧网如实、迅速的报道了证人的证词,这已经构成了有力的间接证据,所以举证责任已经不再属于明慧网。人们如果要求提供直接证据,如照片或实物,那么这个要求也不应该指向明慧网,而应指向中共政权。中共霸占了所有的资源,竭力掩盖事实,封锁消息,动辄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加害于向境外提供信息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明慧网负担举证责任是不理智、不道德的。” |
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看了明慧的胡诌,还真的容易被其欺骗,可是怎么骗得了我们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出来的高级司法刑侦干警呢?我就此问题来驳斥下明慧的歪理邪说:
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存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民事诉讼中,因某些侵权行为受害人不容易提供证据,法律规定由侵害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由侵害方(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或者与受害方(原告)所受的伤害“无关”。这些主要存在于医疗事故纠纷案、饲养的动物伤人案、高空坠物案等等。但必需明确的是,以上案件是基于伤害的事实确已存在,受害人已经明确了的基础上的,法院受理此案,主要处理被告是否对该伤害承担责任的问题。如伤害根本不存在,或自己也不知道有没有伤害,那就连在法院立案都是不可能的,还谈何“举证倒置不倒置”的呢?明慧法盲的法律文章真是滑天下之大辑。
明慧口口声声指称政府是其被告,要政府拿出没在苏家屯杀人的证据,看上去似乎此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那么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呢?
大家知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确实应由被告(即政府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一旦有人向法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那么政府方面就要向法院提供之所以作出如此“行政行为”的依据。因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在有了足够的依据、证据、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的,否则就是非法的行政行为。要是被告(即政府方面)在法庭上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可能,其行政行为就会被法院撤销。
所谓的行政行为,常见的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拘留”等等,原告应在凭政府作出这种决定的文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才能去法院起诉的。
举几个例子,比如某企业排放污水被环保局处罚了,但企业觉得并没有超标,就可以拿着环保局罚款的处罚决定书跑去法院起诉,那么环保局就要拿出化验数据证明当时污水确实是超标了。又比如您要去开个馆子,卫生局防疫站楞说你不具备卫生条件,不许可你办馆子,您不服,也可以凭防疫站不许你办馆子的决定书去法院起诉。再比如,你在街上和警察吵了架,警察非说你妨碍了公务把你抓进去做笔录,然后行政拘留十天,你不服,先可以去行政复议,再不行,还是可以凭行政拘留决定书去法院告公安局的。
大家可以看出苏家屯的事情与此截然不同。政府方面为此从没有出过什么行政决定,也没有有过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所谓的苏家屯案纯粹是明慧的臆想,根本不是行政诉讼的范围。谈何举证倒置?以后任何一个神经病硬说别人杀了人,别人就得有法律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去和神经病争辩说自己没杀人?
按明慧的想法,以后只要大陆任何地方只要发现一具无名尸体,无论是落水淹死的,无论是被犯罪分子谋财害命的,还是为情所困跳楼自杀的,甚至道听途说有人给他们说摘取器官的。就都可以捕风捉影地在国际上制造一条谣言,说是被共产党害死的“大法弟子”, 硬说“这已经构成了有力的间接证据“了,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要求中共当局每个案子都必须接待美国国务院的调查,都必须向国际举证“此尸体不是大法弟子的”,“此尸体不是我们害死的。”
那么大家想想,中国一年发现的无名尸体不知道多少万,各地的谣言不知道有多少亿,几十年来没查清身份的尸体数以十万计,没搞清的谣言数以百万计,要是明慧一年给中共搞几十万条谣言出来,中共就得为每具尸体每条谣言向国际、向美国、甚至向明慧的法盲编辑们承担举证责任,那中共什么事都不要做了,还谈什么“搞建设促经济”呀?光接待美国国务院的调查组,回答明慧法盲的无理纠缠都来不及了。试问大家,中共有回答明慧这种疯言疯语的法律义务吗?
相反,中共一直指控明慧大纪元与台独、反华势力勾结,明慧又何时出来举证自己没这么回事情的呢?
所以我们公安干警奉劝明慧“飞鸣”等诸位法盲野心家,不懂法就不要装做法律专家到处写文章丢人了,还是干脆以无赖、流氓、骗子的面目出现还比较贴近你们的真实嘴脸.你们TMD也算什么修炼人?
毕竟您在国外混,那里读过书的有头脑的人是大多数,那些人都是有点头脑的,你们不要把他们都当国内那些没知道没文化的老头老太那么好哄,所以诈骗伎俩还是要与时俱进些,不能再这么下去了,出来混很难的,要多提高自己专业素质才行,不然就不要吃这碗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