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人:暂缓遣返赖昌星意味着什么(zt)

来稿/五月三十一号,温哥华动物园被告上法庭,被指没有提供足够大的空间给1000磅重的河马幼崽“哈兹娜”,导致她得了忧郁症。 六一国际儿童节,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史蒂文森经过十几小时长考,决定,暂缓遣返赖昌星。这可是个大活人,万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咱得内疚一辈子。 这意味着什么呢?温哥华中文的FAIRCHILD电视台搞了个节目,请专家和观众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说啥的都有,惹得偶也跟着抽风。本人不是专业人士,也就是根据平时的泛泛阅读,不着边际的凑几句。 法官的裁决长达13页,主要意思是,加拿大移民部依靠中国的外交保证认定赖昌星在中国不会被判死刑,正确;依此认定赖昌星不会受酷刑折磨,草率;折磨人是很难监控D。 看来中国的外交保证得加上一条: 我们将把赖昌星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活动用防窜改技术录像,并向加方和联合国人权组织公开。 不行不行,有点侵犯老赖的隐私,这么着吧: 只要赖昌星本人同意,中方可在其体内植入芯片,该芯片可将赖的体温,脉搏信息每时每刻加密无线卫星传输到加拿大指定的接受站。 什么意思?法官说了,不能只看对个案的承诺,遣返风险评估还要仔细调查研究目前中国对待犯人的普遍现状,而这是个很难客观完成的任务。我不认为加拿大任何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录像资料来证明在中国,虐待犯人是普遍现象,而不是难以避免的个案。事实是,虐待犯人在中国也是违法的,所有的司法人员都知道这点。如果法官根据远华案已经发生的一些事情,而认为同样的事在5,6年后,在中国作出外交保证后,依然会发生在赖昌星身上,那是他们的主观判断自由。 本文无意触及其他的敏感话题,我的基本想法是,如果赖昌星最终被以保护人权的理由而永赖成功,难民法案应该修改,整个司法程序也应精简。 你想啊,赖昌星如果留下来,对其本人也是逃过一劫,基本上还是难民性质,可称为“免折磨人权难民”。为什么早先申请难民给拒了呢?那不是简单的移民部的结论,也是打过官司后,法官的结论吗。《远华案黑幕》的作者盛雪在很多场合说了很多遍,远华案是个政治案。可惜法官不这么认为,赖的律师说破了嘴皮子,可能列举了黑幕的黑幕的事实,他们也不认为赖昌星会受政治迫害。 所谓遣返风险评估,完全可以在难民申请阶段就做,总之是给人逃难的方便,不是此难,就是彼难。如果赖的这点事捅到最高法院,再拖五年时间,希望其结果可以帮助未来的相似案件做快速了断。 再侃两下死刑的问题。 我和盛雪一样,为许多中国的经济案犯被处死感到惋惜。但事实上,人大会上已经有人提案对经济案犯免死;不知是不是盛雪呼吁的结果。好象不是,因为她仿佛没有意识到这几年的变化,一直还在痛心疾首。 为什么要处死一个人?肯定是为了公正。经济犯由于其个人的贪得无厌,以非法手段抢占了过多的社会资源,可能间接导致其他人生存困难乃至死亡。但是法律是讲直接证据的,这样的牵强的理由,肯定是要被抛弃,在中国,经济案犯免死指日可待,而不是对赖昌星一人。 那加拿大为什么对警察当场逮个正着的持枪杀人犯(当然这样的事例很少)也不杀呢?其实是放弃了绝对公正。既然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珍贵的,对杀人犯人道,就是对死去的人和其家属不够人道。所以,觉得没死刑就更人道是偏激的。中国人其实很讲究精神层面的东西,对死人的名誉侵权诉讼也是受理的,而很多西方国家包括香港是不理这岔的。 加拿大大概是更强调人的个体存在,更实际写。把杀人犯也杀了,能有什么实际好处呢?你说能威慑,熄灭人疯狂犯罪的胆量,避免更多的人枉死。其实不尽然,只是推理。中国社会治安不比加拿大好。中国正在严控死刑,象以前一个县一年死刑比美国几年的死刑还多的情况,应该一去不返或是了。 千篇一律的杀人偿命,表面公正,其实把人性简单化了;但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免死,又把人性理想化了,宽容离纵容很远吗? 不人道的故事离每个国家的历史都不遥远。中国需要司法进步,加拿大也不尽善尽美。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人的人道精神正在融合全世界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中国不需要导师,但需要更大的自省和反思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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