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奉献简答网友疑问(三)试答吮先生提问

得窥天境,须看透红尘万丈;人神相通,只凭借灵犀一缕。信靠耶稣,此外路路是绝望;坚定不移,万里迢迢聚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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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奉献简答网友疑问(三)试答吮先生提问

对我的“关于十一奉献简答网友疑问”贴文,吮先生提出如下问题和评论:

“唯一有一點是想問,十一繳納的律例,在新約裡應該不是律法的規定,而是在基督裡生命之新律中的奉獻.如要應用,可以是全時間服事主的主僕,但是否必是專給他們?因為保羅也有不全時間的時候,他以織帳篷維持生計.全時間作為目前的制度是時代的需要,不是必然的規條,像舊約有利末人那樣.既無必然的全時間主僕,十一的作用仍應是恩典中而非律法中的事,是一新約依靠聖靈的事,要以極虔敬之心,尋求上帝的旨意.”

谢谢先生。您的问题主要涉及律法和恩典的关系,即新约和旧约的不同,因为这个问题的解答不同神学观点有较深分歧,原计划避免展开。既然您提到,我也意识到不可避免,就把自己的一些思考奉上,作为本专题的一部分,供参考,望指正。


第二十四, 关于摩西律法是否在新约时期适用,有两种流行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以时代论为代表,主张凡不是在新约中明确重申的旧约条款,新约时期就自动作废。另一种观点以圣约神学为代表,认为凡不是在新约中明文废除的,都继续有效。深入一步,可看出二者的分歧所在:对那些新约中未提及的律法条文的对待截然不同。前者是不提的无效,后者是不提的就有效。

第二十五, 我个人倾向于同意圣约神学的观点。因为圣经是一个整体。新约是在旧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除非是有改变和新增的内容,新约没必要重复旧约。神的意旨具有永恒和不变性,新约是神的属性的继续展现,割断二者的关系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十六, 在教会历史中,律法至上主义和律法虚无主义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若要坚持某些律法,甚至十戒,就有被指为律法至上分子的危险;若不坚持律法,又有可能被贴上律法虚无拥踅的标签。往往令人无从适足。不少人为保险起见,就把这些领域划为禁区,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也是为什么严谨认真探讨基督徒缴纳的成果很少。而在实际教会管理中又不能回避。结果就是似是而非的说教和盲人瞎马的实践。

第二十七, 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理顺恩典和律法的关系。错误根源在于把二者对立。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旧约时期只有律法没有恩典,新约时期则只有恩典,没有或不必律法。正确的关系是恩典在律法之上,二者同时存在,都是为实现神的意旨计划目标的措施。

第二十八, 律法的本质是什么?是神的属性。神通过建立律法,向人揭示了他的标准,为人的最终成圣归向他树立了目标。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神建立了以色列人不能做到的整套律法。因为神是圣洁的,不可能降低他的本质属性。只有人提高自己才是唯一答案。由此,反映神的本质属性的律法就有了永恒性。

第二十九, 从另一点看,神的救恩包含在神的应许之中。靠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以色列的子孙和我们这样的外邦人才能得救。神的应许和救恩从本质上是无条件的,是神的单方面赐予, 是神的无可比拟的的爱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有人把神的拯救看成是第二次创世纪。这些都不是人能决定的。

第三十, 人的得救不能靠自己遵行律法,必须依靠耶稣的救赎。得救的基督徒摆脱了死亡的枷锁,从罪恶的死荫枷锁中得到了自由。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被从遵从神的命令的责任和要求中取消。他们必须更主动地并以感恩的心态执行神的命令。若有违犯,依然会受到神的训诫。

第三十一, 全职牧师或其他教会事工,我认为是符合神意的安排,社会发展到今天,职业专攻已是潮流大势。以美国为例,需要考执业证书的专业何止成千上万。全职事工不是随波逐流,而是神的需要必不可少。如果他们能像早期教会例如保罗那样,自给自足,当然很好;但是正常情况下,当由教会成员支持。本专题容后细议。

第三十二, 归结到缴纳,因为它是律法的一部分,自然应在上述框架下实施,为神的事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问题是本领域长期在教义和实践上的混乱和纷争,使其成为重灾区之一,致使我们的所作所为离神的要求相差甚远。诚望有同感的基督徒弟兄姊妹和关心的朋友共襄义举,以期对现状有所改变,从而益人荣神。


尽力而为,能力有限,不当不足之处,望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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