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姓资姓社”模糊了物权法争议的焦点
“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之争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巩献田先生的文章阐述了
他对公有资产流失的强烈关注。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巩献田先生用他所
熟悉的语汇说明了自己的观点。当然,他的语汇是被那些“主流”们“淘汰”了的
马克思主义的语汇,而这些作为“物权法”支持者的“主流”们一下子给这场争论
扣上了“姓资姓社”之争的帽子。
“姓资姓社”本不是什么不可以争论的话题。但笔者认为“物权法”之争的焦点并
非什么“姓资姓社”。“主流”们就是想靠这顶帽子封住物权法的反对声浪。笔者
不才,斗胆尝试用更通俗的语言把物权法争议重新表达。
表面而具体地看来,物权法之争主要内容是物权法是否应该包含针对国有(公有)
资产的专门条款的问题,但其实质却是公有资产所有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也就是
少数政府官员和“精英”经济学家有没有权力决定国有资产的命运的问题。据财政
部的数据,“1999年-2004年,国有企业净减少8万户,减幅为37%,
职工人数净减少3825万人,减幅为49%。”关系到如此大量国有资产、如此
众多国企职工的决策是由谁做出的,这些人是如何获得授权处理这些国有资产的?
众所周知,国有资产是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父辈们忍受着较低的物质消费水平,流
血、流汗积累起来的。凭什么少数人不征求这些财富创造者的意愿就可以“崽卖爷
田不心痛”,随意地处理这些资产呢?
物权法之争的另一个层面就是对所谓“民企原罪”的赦免问题。一个众所周知的事
实是在巨大数量的国有企业“退出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这也就是所谓部分民企的“原罪”。这些民企的出现实际上是官商勾结、疯狂吞噬
国有资产的结果。如果对这部分“物权”加以保护,无异于对国有资产创造者的背
叛、无异于对强盗行径的容忍。物权法之争,争的就是要不要对这些罪恶行径予以
严惩的问题。
如果把物权法的争议简单地归于“姓资姓社”之争就很有可能给少数人以可乘之机,
假“物权法”之名,行夹带私货、越权操作之实。所以物权法之争还是应该回到问
题的本源,回到国有资产处置权问题和“民企原罪”的赦免问题上来。只有这样才
能使这场争论朝向有利于更大多数人民的方向上来。让“姓资姓社”的帽子见鬼去
吧。
渔樵闲话
二○○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