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二位的讨论,我的一点回应

得窥天境,须看透红尘万丈;人神相通,只凭借灵犀一缕。信靠耶稣,此外路路是绝望;坚定不移,万里迢迢聚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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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在美和菜鸟。看来二位追求真理和服从良心的愿望很强烈,值得我学习。对二位的定义我也基本同意。

但是我们讨论的问题前提是受雇于人,不是泛谈。而且我说的是“不做和雇主利益冲突的事”,做到这一点是能够使这种关系存在的前提。这是每一个进入这种关系的人都要遵从的,而不管你是知识分子还是一字不识。不知二位是否在哪一个行业协定或雇佣合同上看到过类似二位所作的定义?要是有的话,我也想换一个工作到哪里去。

做一个简单比喻,在美女士的工作必须使用白鼠做试验。突然有一天您觉得白鼠是无辜的,不应受此虐待。您觉得这是真理,需要坚持,而不理日常的工作安排,不但自己不做,别人做的时候,您还会给他们大讲一通白鼠的好处。

菜鸟先生则需要雇一个人宣讲鸟类的益处。可是那个人被雇了以后,却反其道而行,把鸟类说得一无是处。

设身处地,二位怎样想?

所以我的建议是,“道不同,不相谋”,知道真理观相左,另寻高就;中途自己有了改变,及时寻求变通之路。避免发生这种冲突。即拿了钱,又不按要求去做,我不认为行得通。这跟信仰如何,是否是基督徒无关。如果一个基督徒被雇编程,他却跑出去传福音,我不认为他被开除有什么不对。如果他认为传福音高于一切,他完全可以先辞职再去。

雇佣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受雇于人就要衷人之事,这不是理想,而是现实。小事做不到,大事就更难说了。我想老乡在德国,应该对此事感触较深。中国传统也很讲言信行果,不过被当世的各种时髦玩艺渐渐淹没了。

追求真理,讲究良心,我举双手赞成,但也没必要为一些不确切的东西以牺牲职业道德为代价。

在美女士后面那段感慨,是离题之言,不在这个讨论范围之内。

菜鸟先生的最后那句评论,和我们谈的问题没直接关系,就不予置评了。

下面是二位的评论和我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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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第一条应该是不做和雇主利益冲突的事。”?不敢苟同! - 在美一方 -

作学术的,其职业道德第一条就是不掩盖真理,包括: - 在美一方 -

1. 努力去伪存真
2. 发现真理以后与全人类共享
作学术的人,如果发现真相以后迫于自己的利益或屈于某势力的淫威而隐瞒甚至于说假话来掩盖事实,那才是真正的违反职业道德。
当然,不做学术的,只为上帝服务的,不在此列。或者先宣誓信仰某教再为其主做什么神学学术的这些人,不过是上帝的乖乖儿,不配学者这个称号!至少不配被称为人类的学者,最好自己贴上“上帝之奴学者”的标签,猫在神的卵翼之下,为主大唱赞美诗,也就尽了荣耀神的职业道德之责了。

那种以雇主的利益观点为出发点的不配做学者,顶多是御用文人 - iamcaibird -

学者的或真正的知识分子的良心就是揭示真理。
看来基督教的真理观很有趣,要别人服从他的权威,否则就是没有职业操守。这样的软骨头不做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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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点评论 (借机会改了一个错字)

我看二位都靠谱,尤其在此坛,二位简直是靠谱的典范。当然同不同意二位的观点和结论是另一回事。
二位分歧的焦点我认为在对信仰问题的认定。而在这一点有不同认识非常可以理解,很正常。我个人认为,在神学院教神学而公开传扬反神的论点,和大学公开宣示的信仰冲突是毫无疑问的,但又不仅仅是信仰问题。最起码涉及到职业道德问题。
职业道德第一条应该是不做和雇主利益冲突的事。如果做了就是即违纪又于操守有亏。
从二位的讨论看,这样的要求应该是存在的,也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吕教授就可以这样做而不违职业道德。
在有这样的职业道德要求下,我认为吕教授仍然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第一,就是主动提出不教和自己理念冲突的神学课。当事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职业对自己的要求以及违反的后果。第二,在涉及到和圣经冲突的地方,只做其他学者意见的介绍,不加进个人的观点何立场。我想这是一般大学都能够接受的。我个人认为,学者的观点对相关问题也不尽一致。最重要的是,所谓学者的观点,也只是根据现有资料,做出的建议性的推测,而非严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
另外,从判决书上,如果吕教授真的用了“胡扯”来评论圣经,用“诱惑”来描述教学,似嫌过分。这种语言,在我们网络讨论时都为有识者所不为,何况在大雅之堂之高等学府。这种事情,以德国人的认真精神,严肃追究起来,是可以后果严重的。
另外,吕教授现任教的早期基督教历史和文学对争论的问题仍然无法回避。但由于不涉及到直接的圣经解释,矛盾似有所缓和。而且由于时代较近,有更充分的史料支持。但教会史很大比重是和异端的争斗史,这些争斗都和相关问题有直接联系,难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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