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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递交I140/485时的工作经验证明的问题。请小白兔等大侠指教。

律师告诉我工作经验证明一定要用有公司Letterhead的格式。我已在我供职的行业有大约7~8年的经验,但和过去的公司都已失去联系。所以就自己做了一个Letterhead,写上过去一起工作过的同事的电话传真就递上去了。现在想起来总觉得不妥。这样有没有可能出问题?可不可以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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