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類別 | 入境居留期限 | 規定及限制 |
A-1 | 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及其家屬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不得為美國僱主工作 |
A-2 | 外國政府官員及其家屬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
A-3 | A-1, A-2 簽証持有人隨行人員, 僕人或私人職員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
B-1 | 短期商務簽証 | 一年以內 | 不得在美工作 |
B-2 | 旅遊觀光簽証 | ||
C-1 | 過境簽証 | 一般不超過5天 | 美國境內不可延期, 不可轉換身份,不可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 |
C-2 | 經聯合國總部過境簽証 | 短期停留 | |
D | 航空公司工作人員, 海員等的短期簽証 | 不超過29天 | 美國境內不可延期,不可轉換身份,不可工作或從事商務活動 |
E-1 | 與美國有商務條約國商人來美從事商業活動簽証 | 有效期5年 每次入境居留一年 | 美國境內可延期兩年. 只能為僱主工作, 隨行眷屬可持同樣簽証,但不可工作 |
E-2 | 與美國有商務條約國投資者來美進行投資業務簽証 | ||
F-1 | 全時制學生簽証 | 以完成學業 所需時間為限 | 簽証有效期最長5年,居留期最長8年. 可按規定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証 |
F-2 | F-1 持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簽証 | 同F-1 但不得在美工作 | |
G-1 | 國際組織主要長駐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未經許可不得在其國際組織之外工作 |
G-2 | 國際組織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 ||
G-3 | 非國際組織成員國駐美國境內代表及其家屬簽証 | ||
G-4 | 國際組織官員或僱員及其家屬簽証 | ||
G-5 | G-1至G-4人員的隨員, 僕人或私人僱員家屬及其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
H-1A | 專業註冊護士簽証 | 一般為3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6年 |
H-1B | 專業人士工作簽証 | ||
H-2A | 短期農業工人簽証 | 一般為1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3年 |
H-2B | 短期非農業工人簽証 | ||
H-3 | 培訓人員工作簽証 | 一般為半年至1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2年 |
H-1C | 醫療不足地區護士簽証 | 一般為3年 | 居留最長不超過6年 |
H-4 | 簽証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I | 外國媒體及其家屬簽証 | 一般為1 年 | 居留期無明確限制, 每次延期可獲1年 |
J-1 | 交換訪問學者及工作實習簽証 | 參加交流計劃 所需時間 | 居留期限: 學生 (學習時間加18個月) 工商培訓(18 個月) 教師,研究人員和學者(3年) 可按規定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 期滿後如無豁免, 需返國居住兩年 |
J-2 | J-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K-1 | 未婚夫(妻) | 90 天 | 90天內必需結婚並申請永久居留. 不可延期,轉換身份 |
K-2 | K-1持有人未成年子女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L-1A | 跨國公司行政主管和經理工作簽証 | 一般為1年至3年 | 居留不超過 7年 |
L-1B | 跨國公司專業人員工作簽証 | 居留不超過 5年 | |
L-2 | L-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M-1 | 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 一般為半年至1年 | 延期不超過一年, 居留期不超過18個月. 可按規定從事實習工作 |
M-2 | M-1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N-1和N-2 | G-4 特殊移民之父母和子女 | 3年 | 可獲3年延期 |
NATO-1 至 NATO-5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官員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
NATO-6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軍事機構文員簽証 | 以任期為限 | |
NATO-7 | NATO-1至NATO-6 簽証持有人之隨從,僕人或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
O-1 | 科學,藝術,商業,教育和體育領域中的傑出人才工作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延期按需要而定. 居留期無絕對限制 |
O-2 | O-1 持有人的必要助手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同主要簽証人 |
O-3 | O-1 和O-2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P-1 | 傑出邉訂T,邉訄F體和演藝團體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延期按需要而定. 居留期無絕對限制. 邉訂T可延期5年, 居留期不超過10年 |
P-2 | 參加文化交流計劃之藝術和演藝團體或個人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
P-3 | 參加特殊文化交流計劃之藝術團體或個人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
P-4 | P-1, P-2和 P-3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Q-1 | 國際文化交流訪問工作簽証 | 以批准時間為限 | 居留期不超過15個月 |
Q-2 | Q-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R-1 | 宗教人員工作簽証 | 一般為3年 | 居留期不超過 5年, |
R-2 | R-1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但不得在美工作 |
S-1 | 証人簽証 | 依據 司法單位需要 | 延期或居留期依據司法單位需要. 不可轉換身份 |
S-2 | 檢舉人簽証 | ||
S-3 | S-1 和 O-2 持有人家屬簽証 | 同主要簽証人 | 同主要簽証人 |
TN | 北美通商貿易協定簽約國墨西哥, 加拿大哥公民及英聯邦籍加拿大永久居民 | 與 H-1B 相似 | 沒有配額,可不斷延期 |
VWP | 部份與美國有免簽互惠協議的國家享有免簽入境 | 最長 90 天 | 不得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