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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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科斯(R.H.Coase ),以《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在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中所阐述的观点,是当今世界经济学主流学派的基本学说之一。尤其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提出的解决“牛麦交易”的理论和观点,被他的崇拜者“加冕”为科斯定理以后,在当今世界更是极为风光。
但是,科斯定理,在全世界的经济学中,也是倍受争议的东东。
本人,对科斯定理也不感冒。为此在做了一番调查之后,写下此文。由于文章太长,在新浪网上发帖子又不能超过2000字节,只好分段发表。敬请网友谅解。


科斯(R.H.Coase ),以《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在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中所阐述的观点,是当今世界经济学主流学派的基本学说之一。尤其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提出的解决“牛麦交易”的理论和观点,被他的崇拜者“加冕”为科斯定理以后,在当今世界更是极为风光。
但是,非常不幸和不得不说明的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却是一个极为谬误的东西。


一、    有待分析的问题
对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张五常说到,科斯的文章“博大湛深”。(注1)按张五常的说法,要想弄明白科斯定理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事实上,只要你细读以下《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你就知道了。但是,你只要肯下功夫,也就能够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弄个清楚。
科斯想说明的问题。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第一部分“有待分析的问题”一节中指出:“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了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分歧的观点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不同的烟尘排放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注2)
对于许多经济学家通常的认为,科斯为什么不同意?科斯在他的文章的第二部分“问题的交互性质”中指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注3)
从对科斯的文章中摘录的以上这段话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到,科斯是从批判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中的基本观点和“大多数 经济学家”通常的认识开始的。他正重申明了自己不同意庇古的观点和大多数经济学家的通常的认识。这是因为,科斯认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通常的认识,只是一根筋。只有他才看到了问题的两方具有“相互交换”的性质。
科斯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主要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他说,如果一家是养牛的畜牧业户(甲),另一家是种麦的(乙)或者说农夫,两家相邻。假设牛吃了麦田里的麦苗。那么两家如何解决此事。科斯说到:“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注4)他这就是说,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如果农夫(乙)提出按小麦的市场价格,要求养牛的一家(甲)包赔经济损失,而养牛的一家从道理上和事实上讲也同意,那么这两家也就可以按照自由定约的原则,协商定约解决。但是,科斯否定了大多数经济学家的这种观点。
科斯为论述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他的第一个假设。他假设如果法律规定养牛的包赔农夫的经济损失,那么农夫种植的土地就会增加,甚至是将从牛棚到牧场的狭长的没有养牛业的时候就会荒芜的土地上也种上作物,以有利于要求养牛的包赔更多的经济损失。而且,农夫根本不会考虑种植的收入多少,甚至是在这块狭长的土地上的耕种赔钱也会种上作物。这样,养牛的费用也就会大大的增加,从而对养牛的造成损害。这也就是他所认为的如果法律为了防止养牛的一家(甲),对农夫(乙)造成损害,而要求养牛的一家包赔麦田的损失时,也就必然会对养牛业造成侵害。这也就是他所说的为了防止甲对乙的侵害,而造成了乙对甲的侵害。因此,科斯认为,法律规定养牛的包赔农夫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或者说是法定权力分配不当。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此问题呢。科斯提出,假设两家经过协商,养牛的一家在付给农夫一定数量的钱以后,也就可以把农夫的地租过来放牧自己的牛。至于养牛的一家付给农夫多少钱,应当与农夫从其所有的那块地里可能收到的纯收入大致相等。这样农夫在得到和他原来种地时相等的收入以后,他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后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地方的生产中去。这既有利于农夫增加收入,也有利于增加社会总效益。尤其是养牛业得以扩大生产。由此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社会总生产得到扩大,社会总体效益也就能够得到提高。这也就是说,科斯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不仅如此,科斯还作了一个与他的这个假设相反的假设,也就是科斯的第二个假设。他说,“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注5)这也就是说,科斯的第二个假设是,养牛的一家对牛吃麦苗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或者说法律规定牛有无偿吃麦子的权力,那会出现什么结果呢?科斯认为,如果农夫支付一笔钱给养牛者,想使养牛者管理好自己的牛的话,养牛者也必然会向农夫一样,不断扩大自己养牛的规模。“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将牛群规模增加到超出养牛者原本想维持的头数之上,会对他有好处,这样可以让农夫支付更多的总费用。这也许是真的。这在本质上与农夫的一种耕种土地的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类似,而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最终要放弃的这块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也根本不耕种的土地)。”(注6) 因此,科斯认为,这与上一个假设的结果相同,即农夫放弃自己耕种的土地,养牛的得以扩大再生产,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当然,科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在他的论文中还举出了很多其它的例子。

科斯在他文章中所说的道理并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自由订约。科斯的论文的重点是,两家的地界也就是产权必须清楚。如果产权不清,就必然会造成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这种交易也就不会存在,从而造成社会资源不能合理配置,也不能实现社会产值最大化,致使社会总体效益受到损害。因此,产权明析,也就是产权必须是私有的,或者说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科斯理论的基础。
科斯对于他的这一套“牛麦交易”的理论,并没有单独整理成文,给予人们一个明确的解释或说明。即使是科斯的“牛麦交易”这一套理论,被他的崇拜者“加冕”为“科斯定理”以后,以及对于社会中的种种解释,科斯本人使用的是美国法律规定的“有权力保持沉默”的方法,无论众人怎么说,对此不作任何评论。
因此,本文也就只能是根据张五常的说法,作一些说明。
对于科斯定理,张五常认为,科斯定理的主旨是,只要清楚产权是私有的,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力的买卖者互相定约(交换或交易),就会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
当然,这个说法是比较符合科斯的观点和理论的。

但是,非常不幸和不能不指出的是,所谓的“科斯定理”,是一个有待分析或者说 存在很大争论的问题。

一、    问题没有交互性质

对于科斯定理中提到的“牛麦交易”,本人总感到有些不大合理的地方。于是在山东省济河县胡官乡小刘村作了一些调查。(注7)
结果如下。第一项,全村有100多户(有的是老夫妻二人也为一户),387口人。共有土地1200多亩。其中,有县里规定的为防风防沙,必须在为引黄干渠清於形成的河堤坝上种树的土地300多亩。每亩地的承包期为5年,承包费840元。用于种植粮食、棉花等作物的土地每人平均承包的土地2、3亩,共900亩左右。
第二项,现在有90%以上的户中养着牛。最多的养着4头。其中母牛2头,小牛犊2头。不养公牛的原因是,现在都是实行人工配种。(配种一次20-30元。)最少的只养着母牛一头(小牛刚买掉时间不长)。全村共有210多头牛。其中还会拉车、耕地的牛不过10头。养牛的主要原因是,离大城市远,种菜因运输困难,价格较低。平常也就以种麦子和玉米为主。种玉米,能收到玉米秸,卖掉不值钱(每亩玉米秸在地里的卖价是20元,如果帮工收玉米就算帮工的钱),就用来作为养牛的粗饲料。精饲料就是农民自己收入的玉米。
养牛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卖肉牛,或者说养菜牛。另有积肥的因素。
第三项,一个月大的小牛犊没人卖,正能下犊的母牛也极少有人卖。就是有人卖,价格也是取决于多种因素,全凭买卖双方商定。故此价格悬殊较大,因而不可参考。
养母牛的费用每年在1000元左右。买一头8个月的小母牛约在1900元左右。再养一年半以后可怀胎。总费用在3500元左右。由于当老母牛不能下犊后,还可以卖3500多元。这就可以抵挡买一头小母牛和养到能怀犊的费用。母牛需要怀孕9个月才能生产。因此,一头母牛喂好了,也就是能在4年内生产5头小牛犊。因此,每头小牛犊刚出生的价格约在800元左右。这里不包括农民为此付出的劳动力的价格。

小牛犊饲养到7至8个月,费用在900多元。能长到180至190多斤,最好能长到200斤左右。公母不论,平均数每头在1900元左右。(农村卖牛论头卖。没有论斤卖的。估价时一般为每斤10元。)从中扣除养母牛的费用(800元)和养小牛的费用(900元)以后,还有200元的“剩头”。对于农民所说的这个“剩头”,经济学家称作利润,地方政府把它列为农民收入。当然,也可以说是劳动工资,农民把它叫作“下力气的钱”。

第四项,现在每亩地夏季能收麦子平均在950多斤。每斤麦子0、71元。夏季包括成本在内每亩地的总收入为670元左右。每亩麦田的化肥和麦种的成本在200元左右。夏季的毛利润是470元。秋季能收玉米800多斤。每斤玉米0、60元,收入为480元。每亩玉米地投入的成本为150元,毛利润是330元。由此推算,一亩地每年的全部收入为1150多元了。扣除成本350元,毛利润是800元。这不包括税收、黄河水费和各种农村提留的费用110元左右,也不包括农民自己养牛、养猪、养羊积肥的费用。这样算下来,每亩地每年“下力气的钱顶到天爷爷”(这是农民比喻最高值的说法)也就是700元左右。经济学家说这是利润,政府说这是农民的纯收入。
第五项,曾有人种苜蓿(苜蓿每年能割三茬)喂牛,结果是两亩地也养不起一头牛。据农民推算,每头母牛每年需要五亩地的玉米秸。如果采取放牧的方式,六亩地也养不起一头牛。这是因为,在小麦越冬后返青时,麦苗很小,不经吃。
第六项.如果全村的牛都放养,可以随便吃麦苗和玉米苗,全村900亩用于种植粮食、棉花等作物的土地,“顶到天爷爷”能养250头牛。其中母牛150头,肉牛100头。100头小牛的最高售价是190000元。如果种麦和种玉米,900亩地可收1035000元。相差8450500元。如果从毛利润方面算,100头小牛的利润是20000元。900亩地的毛利润(按不交各种税费前的800元计算)是720000元。两者相差700000元。而且,种麦和种玉米还可以收到玉米秸,做为第二年养牛的粗饲料。因此,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放牧牛,是绝对是赔大钱的事情。
这个经济帐在现时的中国是如此,在当今的美国也必然是如此。就是在1960年前的美国,也绝对是如此。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牛吃麦苗按市价补偿的假设不会存在。如果一头牛吃了六亩麦苗,就要包赔麦田的损失6900元。可是,从开春到收麦子的时间只有三个半月。如果再继续吃玉米苗三个半月。就需要再包赔损失的玉米价2880元。损失共计9780元。一头肉牛的价是1900元,还相差7880元。而且,由此还造成玉米秸也没有了,老母牛也就饿起来了。如果从利润方面算,一头肉牛的利润或“剩头”是200元;六亩地的“剩头”或者说“下力气的钱”是4200元。两者相差4000元。这也就是说,用良田牧牛是养一头赔20多头的买卖(交易)。因此,种麦的和养牛的两家协商,养牛的一家可以放牧麦苗,并同意按市场价格补偿或包赔麦田的损失,必然因为养牛的费用太高,也就是绝对赔钱而不成立。因此,这种交易根本不会存在。     
如果从钻牛角尖的方面说,也会有按牛吃麦苗包赔经济损失的情况。那只能是假设养牛的一家因为特殊的情况,或者说一时管理不善牛吃了麦苗,从而按麦田损失的市场价格,包赔种麦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个结论是,养牛的租地牧牛的事情也不会存在。养牛的一家把地租过来用于放牧养牛的事,在美国的现时中是不是存在可以查证,在美国的1960前是不是有过也待查证。如果有也是在贫瘠不易种麦的土地上养牛。但是,在中国的现实中是绝对不会存在。这是因为,租用可以种麦子的土地种麦子长麦苗牧牛,不如租地种麦子和玉米收入高。如果在中国的现时期出现了种麦子牧牛的事,那肯定是天大的笑话。就是有,恐怕几率也就只有十三亿分之零点零零零零一。
对农民说有这种理论时,有一个人这样说,要是谁决定这样做,又把这事说给哭爹的听,那他一定是被人家用哀仗棍子揍出一头洋姜(疙瘩)。理由是故意引人发笑。
第三个结论是,牛吃麦苗不承担损害结果责任的权力的假设,或者说牛有无偿吃麦苗的权力,是一个极为弱智的假设。如果牛有无偿吃麦苗的权力,必然会给社会的总体经济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从而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制定牛有无偿吃麦苗权力的法律。
如果假设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起草人员全部都是疯子,或者是只吃肉不吃粮食的狼,批准法律的议会全体人员又因为某个大老板白送的茅台酒或五粮液(条件是三天以内喝多少全部免费)喝醉了而举错了手或点错了键,或是因为酒鬼酒喝多了议会中闹鬼,其国家的总统又是一个智商不过三岁的极为弱智,而制定和批准了这样一个法律,(这种几率在65亿分之零点零零零零零零一),那么在这个国家中必然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一个人可以不用费力费神的去养牛。他完全可以向农夫提出,每年把你的全部所得,送90%给我。否则,我就养牛。这种做法虽然野蛮,纯粹是土匪逻辑,但是这是由于法定权力分配不当造成的,而且在事实上有利于保障社会效益最大化。

其二,假设农夫敢为了保护自己的麦田不受到损害而自己扎栅栏,养牛的就会用以下方法解决。1、以农夫违犯国家法律为由,将其告进法院,由法院判决农夫自己拆除栅栏。这是一种文明的方法。2、养牛的直接把栅栏拆除。这是一种不文明的方法。3、养牛的把农夫臭揍一顿迫使农夫自己拆除栅栏。这是一种野蛮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野蛮是对违法者的惩罚。当然,也是农夫自己故意违犯国家法律找挨揍。

当将科斯的牛吃麦苗不承担损害责任的假设说给农民听以后,他们的回答是,“天底下没有那种憨蛋事”。对此表示的是,不屑一顾,或者说不值一评。

据此,完全可以说,在科斯的“牛麦交易”理论中,无论是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是从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看,由于牛吃麦是一个绝对赔钱的买卖,从而使问题失去了科斯所想向的那种相互交换的可能,或者说他提出的问题失去了他所想向的“交互性质”。
科斯在接受诺贝尔奖时说到:“经济学家们发现,若要达到亚当•斯密式的结果所必须的那些条件,在现时世界中似乎无处可寻。”(注8)如果借用科斯的这个说法,也就可以说,要想达到科斯定理中的那些假设,不仅在现时的世界中无处可寻,就是在1960年时也无处可寻。
张五常说,“在大学念书时,我也曾拜读老马的《资本论》。但当时我比老毛幸运,因为我对费沙的‘资本’概念与科斯的定律皆懂得通透。因此,我老早就知道老马胡说八道。”(注9)今天借用张五常的说法,科斯的文章中的一个个假设和结论全部都是无本求木的胡说八道。(敬请注意,这里增加了“无本求木”四个字。)如果说这样说话不文明,而用文明的说法那就是,科斯的文章中的各种假设和结论,都是自己设圈自己钻的那种用于表演的节目。这就如同魔术一样,表演的惊心动魄,看者眼花了乱。但是,在重要的环节上没有一个是真实的。如果在大学的课堂上讲科斯定理,纯粹是混饭吃的“黑板经济学”。


三、    问题的重新说明

从对当前农村的实际调查结果看,科斯的“牛麦交易”理论是完全错误的。那么他是如何自圆其说的呢?要想搞清楚这些问题,就需要回到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之中。
谷物价格低的惊人。科斯在“牛麦交易”中,并没有假设一头牛的价格是多少。但是,在他的假设中,他把一吨谷物的价格定为一美元。在任何人的潜意识中,一美元不可能 买不到一条牛尾巴。正是因为科斯把谷物的价格定的如此之低,科斯的只有养牛业得到扩大或是农夫放弃土地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合理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那一套假设和理论才得以论述和证明。
农夫每年的纯收益低的惊人。科斯在他的假设中,并没有假设一头牛的利润是多少。但是,他假设农夫每年在自己的那块地里(科斯在他的假设中也没有假设农夫的土地有多少亩)耕种一年的“纯收益为2美元”。真难以想像,在1960年以前,美国一个农夫一年的耕作只能挣到2美元。对此,恐怕任何人都稀罕,1960年美国的农夫为什么没有全部饿死。当然,也正是科斯把1960年以前的美国农夫的每年的纯收益定为2美元,他的牛吃麦不负责任的假设才得以成立。这是因为,在一头牛身上增值2美元,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科斯认为美国的农夫又憨又笨又傻呆。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还假定牛在进入牧场时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l美元。”这也说是说,科斯认为,美国农夫为了向养牛的多要赔偿,就是赔钱也会耕种那块狭长的土地。也正是科斯认为农夫又憨又笨又傻呆,才使得他的养牛业得到发展时,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产值最大化的理论才能实现。
农夫无力保护自己的土地。科斯在他的假设中还提到,如果养牛的一家对牛吃麦苗“有权力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用时”,“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注10)(在科斯的假设中,这9美元也是在养牛的一家对牛吃麦苗不支付赔偿时,而被迫自己扎栅栏时每年的费用。)任何人都难以想向,在农夫每年的纯收入只有2美元时,农夫如何才能拿出9美元交给养牛的,以实现取消养牛业或使自己的麦田得到保护。而且,农夫如何才能有资金自己扎栅栏,并每年拿出9美元维修栅栏。也正是因为如此,科斯的农夫放弃土地,有利于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才能成立。
科斯的牛是金牛或银牛。科斯认为,在养牛业承担经济损失时,养牛的可以轻而易举的拿出9美元,建立栅栏或出资2美元租用农夫的土地。而且,科斯还提到用飞机牧牛的可能性。尤其是提出只有养牛业得到扩大时,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产值最大化才能实现。因此,在科斯的假设中的牛,不是金牛,就是银牛。
科斯错误的根本原因。如果科斯当时到农夫那里去问一问,一吨谷物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一头牛的市场价格和利润是多少;放牧一头牛需要多少亩地,这些地能生产多少谷物,按市场价格能卖多少美元,利润是多少;或者是他去问以下农夫种地的纯收益是否是2美元,等等,他就不会犯下智力不到三岁儿童那样低下的错误了。
始之丝毫,谬之千里。因此,科斯的文章对于研究经济学的人也就失去了可读的价值。


但是,非常不幸或者说不能不指出的是,而且科斯的崇拜者也会指出的问题是,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明,只要清楚产权是私有的,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力的买卖者互相定约(交换或交易),就会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


四、    权力的法律界定和经济问题

法律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武器和必要手段。因此,法律的界定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或者说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这在任何一种经济形式中都是如此。那么,在充分市场经济中,法定权力能否自由交换或者说进行买卖交易,以及交易的后果是否如科斯所想向的那样。以我看来,并非如此。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也存在产权或者说地界不清楚的严重问题。例如,科斯说到,当养牛的一家在牛吃麦必须承担经济损失时,农夫必然会把原来的从牛到牧场的荒地,也种植上作物。但是,科斯并没有说明,在没有养牛业的时候,原本荒芜的土地是谁家的。对于这一块荒芜的土地,农夫可以种植农作物,为什么养牛的一家就不可以用于牧牛?

法定权力是不是允许买卖。在科斯的文章中,科斯认为,在充分的市场经济中,当权力初始界定以后,可以进行“权利转让”。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生产者都有买卖产品的自由。但是,产品的所有者在卖出自己的产品以后,就得到了钱,使他拥有了对钱的占有权。因此,他的权力并没有因此丧失。而科斯认为,在牛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农夫可以出资给养牛的一家,以使养牛的减少牛的数量甚至是停止养牛业。这也就是说,他认为农夫可以购买牛无偿吃麦的权力,而养牛的一家可以出售他的牛无偿吃麦的权力。这是极端错误的。其原因是,养牛的一家只是出售的法定权力,而不是产品。从根本上讲,买卖法定权力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了你无偿吃麦的权力,你不用,却依此卖钱,也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而应当受到法律严厉处罚。
从科斯的第二个假设或者说那个相反的假设中,并不能得出与他的第一个假设的结果相同的结果。这是因为,当养牛的一家有权力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用时,养牛的一家也就会依靠其法定权力,无偿的在农夫的麦田中牧牛。如果养牛的一家在牛享有无偿吃麦权的基础上,再出资租用农夫的土地,一是他憨的不透气,干憨蛋事;二是他将因为违反牛无偿吃麦的法律,而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重处罚。
当然,在养牛的正常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后,我们也会看到农夫放弃自己土地的结果。但是,农夫是在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自己种田的权力。这与牛不享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的结果肯定是天差地别。


合法的权力,根本无法通过市场重新安排。张五常说过,人的本质都是自私的。在人的本质都是自私的和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当牛没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农夫因为处于有利的地位,也就必然提出过高的要求,从而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甚至是停止。(至于农夫扩大种植面积的假设是否在客观事实中会必然出现,那是另一回事。故此本文不作论述。)除非养牛的一家养的是金牛或银牛。相反,如果牛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养牛一家人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能够依据法律而不包赔任何经济损失。即使农夫因法律分配权力不当时,为保护自己麦田的收益,被迫向养牛的一家支付美元时,养牛的一家也会借法律给以的权力而狮子大开口。这同样会造成交易停止。这也就是说,当牛没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与牛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都必然会造成交易的停止。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因此,在产权私有的基础上,合法的权力是根本无法通过市场进行重新安排的。

在牛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交易”成本最低。在牛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双方的交易成本必然会低于牛没有吃麦的权力时。这是因为,养牛的没有必要与农夫进行交易。当然,还必然给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效益造成最大化的破坏。

现在我们假设在市场中双方的权力通过买卖能够而改变时。假设牛没有无偿吃麦的权力。那么农夫就有权力要求养牛的一家包赔经济损失。从事实上讲,养牛的一家包不起。假设包赔经济损失后,养牛的仍然有利润(因为养的是金牛或银牛),但是也不如牛不吃麦苗利润大。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讲,也是得不偿失,或者说是茄子地里拉屎不上蒜(算)。
即使假设养牛的有无偿吃麦的权力时,事实或后果也必定如此。因此,在事实上合法的权力通过市场重新安排的后果,与科斯的权力重新安排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值最大化的结论正好相反。
现在我们假设权力不允许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其后果是,农夫一家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养牛的一家为了避免牛吃麦苗包赔经济损失,或是为了避免自己出现经济损失,也会自觉的管理好自己的牛。由此也就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科斯提出的通过市场重新安排合法的权力,才会导致社会产值增加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但是,非常不幸的是和不得不指出的是,而且科斯本人也会提出,《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主要是想说明社会交易成本问题对社会生产活动的的影响,尤其是政府的作用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产值最大化的影响问题。

五、    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科斯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获时的发言中说到:“我所做的不过是表明生产的制度性结构对经济体系运转的重要作用”。(注11)那么,他在“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一节中提出的观点,也就是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主要观点,是否正确呢?以我看来,也并非正确。
《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中心或想说明问题。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共有十节。他在前五节中罗罗嗦嗦的说了一大堆。当写到第六节“对社会交易成本的考察”时,科斯正重的指出:“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注12)对于这一点,科斯在他的文章中开始论述他的“牛麦之争”时也说明,是在假设“定价制度是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或者说“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为基础上进行论述的。科斯指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注13) 因此,对于社会或市场中的交易成本问题,才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中心。

企业的性质是什么?科斯对如何才能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如何才能实现最佳的权利安排,并由此带来更高的产值或者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时指出,“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注14)而且,科斯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获时的发言中也说到“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出现”。(注15)


仔细的认真的分析科斯的这一段话,我们可以看到,科斯并没有举出什么案例或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事实,或以人们公认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假设,而是使用了“显而易见”这种说法。这就点强词夺理了。不是我,而是科斯。
当然,仔细的分析科斯的这段话,会使我们看到,科斯是说,企业建立的原因是为了降低或减少市场交易成本。科斯的理由是,“在企业内部,各种互相协作的生产要素间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注16)
但是,我认为,而且不会仅仅是我认为,非常显而易见的是,企业是一种生产组织。它是人们为了把自然资源加工成人们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建立的,它是劳动分工的产物。而不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建立的,甚至可以说建立企业时并没有考虑“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或者说交易成本。例如,人们为了获得钢铁,不得不把深埋在距地表以下800米的含有铁原料的矿石挖出来,经过冶炼获得生铁,再通过冶炼获得钢,等等。在这些生产过程中,组织者只考虑到生产的成本问题,而不考虑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或组织中的行政交易成本是否能够低于市场交易成本。
而且,假设有人说资本的所有者组建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剩余价值,这种说法与科斯谁对谁错,在这里也就不再论述了。
但是,有一点是完全可以下结论的。那就是科斯认为建立企业的目的,或者说企业建立的原因,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当然,劳动的分工,推动了产品交换的增多和专业进行产品交换的商业的出现。这些商业组织的出现,确实是为了降低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成本而建立。例如,服装制造者与穿衣者之间,存在的服装销售公司。但是,科斯所说的并不是指减少或降低产品的生产者与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交易成本,而是指各种互相协作的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交易。


现在我们假设,在产权私有和充分的市场经济中,养牛的和农夫能否组成一个企业的问题。有人会说,显而易见的是可能的。但是,也有人会提出,由于人的本质都是自私的,因而两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有利益最大化,也就必然会造成两者组成一个企业的目的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现在,假设养牛的和农夫能够组成一个企业。依据科斯的假设,二者之间也就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或者说使不可能成功的交易成为可能。可在科斯的假设中,只有农夫离开土地,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如果农夫不肯离开,双方各自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必然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就会造成企业生产的停止。这也就会形成一个和尚有水吃,两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如果农夫离开新组成的企业,那么,这又不叫两者组成一个企业了。
  

企业与社会有着根本的差别。现在我们假设科斯的企业建立的原因是正确的。即使在这个基础上,科斯也认为,“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
 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不首先说明的是,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一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或者说一个企业的扩展,无论是已有定型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还是生产其它产品或向其它行业的进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的多少,取决于生产成本的多少,尤其是剩余价值的多少,以及其它种种因素。而不是考虑交易成本的大小。
当然,科斯并不是指的企业的扩展问题,而是指生产性企业的污染对居民的妨害问题,也就是企业与生产活动以外的或者说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是,企业生产中出现的烟尘妨害问题,是生产企业与受害居民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企业内部的行政组织中的组织交易问题。
因此,科斯在这里把企业内部的组织交易和企业与外部或者说受害居民(社会)之间的事混淆了。这也就是说,科斯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和企业与外部(社会)之间的根本差别。
科斯也承认企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科斯举例说,“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在一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注17)
对此,我认为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可能影响”,应当改为“必然影响”。为论述之便,我们可以抛开这些枝枝叉叉的问题。


现在我们假设科斯企业内部的组织交易与企业和外部(社会)之间可能产生的交易问题没有差别。那么,对于“生产企业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如何解决呢?科斯认为,由于烟尘妨害的居民居住面积比较大,致使产生烟尘的企业与受到妨害的居民之间,如果采用养牛的一家与农夫之间的两者直接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交易成本太高,从而使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
这也就是说,科斯认为,企业虽然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但是企业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科斯认为,企业的局限性,可以由政府解决。对于企业生产中出现的烟尘对居民造成危害后产生的矛盾,当企业无力通过市场交易的方法解决时,科斯提出:“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不去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须遵守的。”(注18)这也就是说,科斯认为,当企业无力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问题出现以后,就需要由政府去解决。
为什么科斯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呢?科斯认为:“政府如果愿意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企业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协定。”(注19) “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或至少是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的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注20)
对于政府的作用,科斯的论述存在很大的问题。从科斯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科斯是承认政府的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是,科斯在表明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后又指出:“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注21)从科斯的这句话中,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科斯从成本方面又否定了政府的积极作用。但是,政府行政机制的“成本大的惊人”的具体依据是什么,科斯在这时也没有说明。因此,科斯认为政府的行政机制的成本大的惊人的看法,只是他个人的想当然。
而且,科斯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屈从于政治压力的且不受任何竞争机制制约的,易犯错误的行政机构制定的限制性的和区域性的管制,将必然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注22)是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科斯的这句话是错误的。但是,有什么理由认为行政机构会屈从于政治压力和又易犯错误呢。科斯对此也同样没有举例证明。
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最重要的理论或最想说明的问题(观点)上,都没有举出重要的案例,而是武断的或用想当然的方法来强调个人的观点。这就使得科斯对于政府的作用的看法必然存在很大的争论。
科斯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从科斯的对政府的作用的评论中,任何人都有理由看到,科斯基本上是否定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他认为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但是,对于烟尘妨害问题,如何才好呢。科斯最后认为,“当然,一种进一步的选择方案是,对问题根本不做任何事情。”(注23)科斯的理由是,“ 假定由政府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管制来解决问题所包含的成本经常很高(尤其是假定该成本包括政府进行这种干预所带来的所有结果),无疑,通常的情形是,对带有有害效应的行为进行管制的收益将少于政府管制所包含的成本。”(注24)
而且,科斯还指出:“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注25)尤其是,科斯正重指出:“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我的这种信念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定在哪里。”《注26》
因此,这就说明,科斯基本上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
政府与企业的性质不同。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企业,是生产组织,它的工作是为了进行一定的生产活动。政府是一个社会组织,它的工作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一个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生产目的,并不考虑它由此产生的其它作用,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对居民的危害。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政府则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政府不仅要考虑企业能够交纳多少税收,而且还必须考虑企业产生的烟尘对居民(社会)的危害作用,以及受害居民的要求和权力的保障。这也就是说,在烟尘对居民生活和生存的妨害问题上,政府要在税收与烟尘妨害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具体的说就是,是要税收,还是要居民(社会)利益和居民的生存权力。这就是政府管制的分界线。当税收或者说社会利益大于企业的烟尘妨害时,政府就会运用权力允许工厂继续排放烟尘和污水;当税收小于企业的烟尘所造成的危害时,政府就会对企业进行管制,如提出企业的烟尘排放量必须低于什么程度时才能进行生产,或大于什么级别时企业就必须停产。在这个问题上建议减少政府管制,由市场自由运作,并允许企业(妨害者)与居民(被妨害者)双方权力交易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因为,当政府作出决定以后,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妨害与反妨害,就没有什么交互性了。如果双方再进行自由交易,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产权制度对社会总体经济效益、资源的利用和交易费用等问题的影响,是一个有待争论的课题。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基本观点是,坚持生产资料私有制,减少政府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干预;充分实行市场经济,一切问题由市场自由调节。他的这个观点与后来出现的“华盛顿共识”相一致。这恐怕是他的文章得到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表扬的基本原因,也是他能够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基本原因。
但是,不说在当今世界,就是在1960年,也存在着多种社会制度,更存在着多种产权制度。就是在产权私有的基础上,也有独资、合资、股份之分。如果我们把一个很大的股份制企业,称为一个小国家也是可以的。按照张五常的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逻辑方法,在一个大的股份制企业中,出现了与养牛和种麦相类似的问题时,那如何决定呢。那就必须召开股份的所有者大会进行讨论。首先决议是否需要请最优秀的专家进行评估,是聘请一家还是聘请三家,以及如何区分真专家、假专家,付给专家多少费用,等等,等等,等等等……。
假设两块土地是两家私有的,牛经常吃麦苗。种麦的有权要求养牛的按市场价格包赔经济损失。但是,养牛的提出小麦刚刚越冬后返青,并没有伤及麦根,对小麦的伤害不大,那又如何计算。是不是养牛的一方要请最优秀的专家去评价。如果种麦的一方不同意评价结果怎么办。那种麦的就需要再请一组最优秀的专家去评估。对第二次的评估,如果养牛的一方又不同意怎么办。只好再请出第三组最优秀的专家去评估。最后还是有一方不同意怎么办??(这里的前提是,不去打官司。)为此,需要多大的费用。恐怕结果是为了半亩麦苗,种麦的又花了三亩麦的钱;养牛的也用了六头牛的费用。就此付出的精神消耗就不算钱了。假设土地是公有的,吃了也就吃了。把管牛的臭骂一顿也就算了。如果认为这样做不足以使管牛者接受教训,对他个人进行相应经济处罚也就可以了。
再假设,土地是公有的,又是每二十人一百亩为一组共同占用,国家仅是按地亩数收税,其它都不管。而且,由这二十人组成的企业的领导人又是由他们自己选举产生。并享有监督权和罢免权。那么他们既想种地又想养牛,怎么办?他们二十个人可以借下雨天开个会,商量以下就能决定了。费用是两个小时和两盒将军牌的烟。如果都吸自己的烟,费用也就是零。
如果依据以上论述,也就能够提出产权私有制对社会的消耗费用大的惊人,应当被消灭的观点和理论。不过,这都是一种“黑板经济学”,或者说是经济沙龙。
因此,产权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解决各种问题的费用或者说社会成本各方面的影响,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在我们对科斯的“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一节评判到这里时,非常不幸和不能不指出的是,而且科斯本人也会说,对于市场交易的问题,我虽然推崇市场经济,并建议减少政府的管制,但是我的“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而且,如果以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研究的结果肯定是不理想的。这也就是说,科斯在他的文章中原来只是想教育人们“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尤其是不要用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研究。


六、研究方法的不可改变性

“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一部分,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重点。而从这一部分最的后说明看,科斯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学方法来研究问题”,尤其是不要用有缺陷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研究。于是,科斯在他的文章的最后一节“研究方法的改变”中,提出了他的研究方法。但是,科斯的研究方法是否就是正确的呢。以我看来,也是未必。
假设的基础或原理是什么。在经济学、哲学等各种学术论文中,为了说明一个问题或一种观点,使用假设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任何一种假设,都必须以社会中确实存在的比较普遍的客观事实和人们公认的道理为依据。这也说是说,不能用特殊的案例或事件为依据。现在,我们分析以下科斯的“牛麦交易”。可以说,牛麦之争,这种事在历史和现实中是完全可以存在的。对于这一点任何人都是承认的。但是,科斯把一吨谷物的价格假设为一美元,这就完全脱离了客观事实。如果在1960年,美国的一吨谷物的价格只有一美元,那么中国就可以以一条牛尾巴换到美国的一吨谷物了。那可是两全齐美的事。而且,科斯把1960年美国的农夫一年的劳动收入假设为2美元。也是大错特错的假设。在这种大错特错的假设的基础上,虽然能使科斯的观点和理论能够自圆其说,但是也使得科斯的研究方法成为大错特错的东西。
与大多数人相反的观点和理论并不可能是正确的。在科斯在“牛麦之争”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他认为只有养牛业得到扩大,或是农夫放弃自己的土地以后,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而从根本上讲,他是想证明只有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获得最大利益之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科斯的这个观点,从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所举的其它案例的评判中,也可以得到证明。但是,依据客观事实,仔细的分析以下科斯“牛麦之争”,完全能够看到,只有保护被侵害的一方,才能实现最佳的权利安排和由此得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效益最大化。这也说是说,与大多数人相反的观点和理论并不可能是正确。
在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两者之间,只能是可移动的一方做出移动或让步,才是正确的。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反复论述的一个重点,是想证明只有主动侵害或是可移动的一方(例如牛)享有不负责损害赔偿时,才是合理的权力安排,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产值最大化。为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也举出了铁路或公路的躁音、烟尘污染对居民的休息的影响问题,以及英国历史上的铁路运营部门对火车引擎的火星引起周围树木损失的不赔偿责任的法律为例。但是,在事实上却没有人因铁路或公路的躁音、烟尘污染对居民的休息的影响问题,上诉法院,请求铁路和公路离开、拐弯或停止运营或赔偿损失的事。就是有人为此向法院提出请求,也肯定是败诉。原因很简单,铁路和公路的建设,是为了把一个国家内的主要的城市更加紧密的联系一起。这就决定了当铁路或公路决定建设或建成以后,就是不可移动的。相对而言,受到影响的其它的事物,例如农田里种植的作物、路边堆放的柴草、房屋,木柴等等,则是可以移动的。例如,铁路部门在营建铁路时,在宽处上多买下十米。或是铁路两边的农田,在离铁路十米以内不再种植作物,用以防止火车飞出的火星经常引燃麦田,由此造成的麦田损失由铁路部门赔偿。无论怎么办,都是不可移动的铁路不移动,而是让可移动的如麦田、房屋、木柴等等做出移动。因此,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可移动的一方败诉,不仅是合情合理的判决和正确的权力安排,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产值最大化。
经济学是一个玄学、虚学。经济学,从来就是一个被很多人厚病的学问。一般好的经济学家都是先伸出自己的左手说一方面如何、如何,再伸出自己的右手说另一方面如何、如何。也就是从两方面说明问题。但是,曾经被经济学家的含糊其辞折磨过的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恨恨地说到:“我希望找到一个只有一只手的经济学家。为什么?因为经济学家在提出经济建议时总是说,一方面,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只说一个方面,就成了钻牛角尖的东西了。
科斯是只有一只手的经济学家。科斯认为,政府可以以低于企业的交易成本,解决企业交易成本过高甚至是无法完成的事情。例如,他所说的企业烟尘污染与受害居民之间的关于烟尘妨害问题。但是,科斯又提出,政府的行政成本也是大的惊人。尽管他随后又紧接着说到,但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害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但是,科斯在最后正重的指出,“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这也就是说,在成本问题上,科斯先生最后还是否认了政府的作用。
而且,科斯在“牛麦之争”的案例之中,也是认为只有当养牛业提到发展时,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这也就是说,科斯在交易成本问题上,解决问题时是一根筋,或者说科斯是只有一只右手的经济学家。如果说个笑话,科斯的理论就是赵本山说的那头白底黑花的猪,脑子不会转弯。当然,如果科斯给杜鲁门总统当经济顾问就不会遭骂了。


但是,非常不幸和不得不说明的是,而且科斯先生也会指出的是,他《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主要是说明:“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政进行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安排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改善某些决策的现行体系的变化也可能会恶化其他决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安排(不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部门)的操作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变。”(注27)这也就是说,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无论他的假设是否正确,都是无所谓的。因为科斯主要是想说明,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研究方法的改变。(注28)”但是,从以上对科斯理论的分析中,显而易见的是,科斯的主张或者说他的设计和选择,都必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而不是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科斯的研究方法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传统的研究方法则是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可改变的。
经济学存在的好处。它可以开发人的智力和辨论才能。智力或者说思维逻辑和辨论才能欠缺一点的人,不要对当经济学家有丝毫的幻想。也可以说,谁要是感到自己智力或者说思维逻辑和辩论才能不足,可以多看一些经济学家的文章,尤其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科斯谬理,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损害。其一,对社会纸张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其二,在很多大学里讲科斯定理,是对大学学生的时间和生命的浪费。因为鲁迅说过,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图财害命。其三,一种经济学的谬理在社会中一旦被认为是真理,并被政府接受以后,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其四,任何一种理论,它都是夺取人心的东西。不管是真理还是谬理,它一旦占取了人心以后,有一些人就会存在“路径依赖”症。在那些信仰科斯谬理的人中,也必然会有人存在这种病症。但只愿患这种病症的人越少越好。
最后,有必要说的是,张五常先生对科斯定理奉若神明,已经上升到了迷信的程度。这也就使他在错误的理论中白白的浪费了几十年的生命。
如读此文,恐怕己是悔之晚矣呀。但只愿,他不会有极为严重的“路径依赖”症。



注1、张五常《产权与交易费用》7篇 《经济学家网》
注2、3、4、5、6、10、12、13、14、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社会成本问题》罗纳德•科斯著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龚柏华、张乃根合译,盛洪校

注7、在调查中,各项数字都是大致数。这是因为农民不向工厂一样,把各种收入和费用计算到分毫不差的地步。
注8、11、15、 《法律思想网》《科 斯 如 是 说——“谁在反理论?”》
注9、《最蠢还是马克思》资料来源:制度主义时代  作者:张五常  
丁丁168 发表评论于
好,翔实有据,不过还是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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