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射殺越境犯罪分子方可維護法律尊嚴』有感

(●作者Aaron,台灣留學生,美國卡內基美隆大學(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公共政策與管理研究生。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射殺越境犯罪分子方可維護法律尊嚴』有感
2006/11/02 00:39
Aaron

對於作者南海之子所寫『射殺越境犯罪分子方可維護法律尊嚴』筆者提出幾點看法提供參考,在文章中,你的假設是:


(1)想要偷渡中印邊界的西藏隊伍可能是犯罪組織(比如拐賣兒童組織),因此,中共開槍射殺兩名隊員是維護中國法律尊嚴,並無不妥。

(2)在超出中共法律框架下所追求的自由民主是不被允許的,因此打擊『藏獨』合法且合情,這樣的邏輯同樣適用於『台獨』。

基本上,為自己國家的行為出面辯護是可以理解的,也無可厚非,但你應該也同時要思考,如果你的假設是不成立的話,這樣的辯護顯得冷血了。也就是說如果:

(1)這些藏民只是單純的想去見達賴喇嘛,選擇一個更適合自己居住的環境,而這些多半由婦女、兒童組成的隊伍是他們一種對自己家園完全絕望的吶喊,即便冒死也要將小孩送出去,畢竟,希望小孩還有未來。

(2)你用『惡法亦法』來合理化中共對藏獨的打壓,甚至覺得台獨亦是適用。就『藏獨』的部分,惡法的確亦法,但如果你將其無限上綱到踰越這個法律就算就地正法也在所不惜,如此是絲毫沒有人道精神的觀念。更何況,你並不確定他們是否真為犯罪集團。至於『台獨』,我闢專節討論。

中共對台灣主權,其論述基礎往往為:台灣從歷史的角度上來說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一個國家根據國際法有權利維護其領土的完整性,另外,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日軍戰敗,在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日本已經台灣歸還中國,因此台灣當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問題是內政問題。

其實台灣主權約略可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做切割,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台灣在中國的歷史上卻曾屬於某些朝代所擁有,但那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中共繼承了中國的法統地位,但中共能說曾經被『中國各朝代』統治過的地方都是中共的嗎?若以這樣的邏輯,中共的版圖應還包含蒙古西征的歐洲地區不是嗎?只要是理性思考問題的人,都應該知道這種混水摸魚的歷史觀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

其實比較有爭議的是,二戰之後日本投降,到底誰擁有台灣主權?對於中共依國際法所提出的國家有維護『領土完整性』的權利,是基於傳統的國際法原則,然而國際法是與時俱進的,現代的國際法因為人權意識的抬頭,更重視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的權利,認為人民自決的權利應凌駕在國家領土主權之上。光就這一點,中共想對台獨或藏獨採取武力鎮壓在法理上就站不住腳了,一意孤行只是突顯出自己不及格的民主素養。更何況中共所提,台灣在日本戰敗後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其主權已渡讓中國也非事實。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是「宣言」(Proclamation)性質,並非條約(Treaty),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即便1951年日本與51個盟軍代表簽訂的舊金山合約(Peace Treaty)中將台灣主權讓渡出來,但並無言明由何國繼承,而且當時ROC(台灣)與PRC(中共)都未參加此會議,以國際法的規定台灣的主權在當時是未被決定的。現在有權利決定台灣未來命叩氖蔷幼≡谶@個島上的2300萬人,跟中國真的沒有什麼關係。

台灣並不希望跟中國為敵。如果你希望你的國家越來越富強,人民生活越來越富裕,在擁有經濟成長的同時,身為中國知識份子的你,應該更深刻思考如何讓中共政權邁向一個以人權為本的文明國家,懂得包容異己與尊重別人是人類基本價值,不分什麼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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