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生病 给举报人吃药?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有恩报恩,有仇报仇”的观念根深蒂固。若无恩亦无仇则“井水不犯河水”。所以,我们才会在戏曲或话本中常常听到“老夫待你不薄,万万没想到竟然是你……”,或“老夫并未得罪于你,缘何要如此苦苦相逼!”

  这些戏剧化的桥段最近再现于山西稷山“诽谤案”中。《新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处于舆论漩涡中的“被害人”———稷山县县委书记,其中有段对话非常耐人寻味。当记者问到该书记是如何看待举报者的行为时,县委书记说:“我想不通有什么道理。”“这三个人我从来没有伤害他们一点点利益,连批评都没有。”言下之意,咱们无冤无仇的,你们举报我干什么?县委书记又谈道,“这两年他们举报的有一个人大副主任、一个现任的县委副书记、还有县里的财政局局长、粮食局局长、教育局局长,他们和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都非常正常,没有任何矛盾,他们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对社会,对其他方面的一种仇视心理。”(《新京报》5月30 日)

  县委书记这番话,真是太熟悉不过了。翻译成古代白话,无非就是“老夫待你不薄……”,“老夫未曾得罪于你……”云云。这些不遵循潜规则的举报人竟然做出这样的事,那就只有一个原因可以解释———“这是一种病,心理疾病”,说得直白一点,“这人疯了,乱咬人”。

  果真举报人病了吗?无冤无仇是否就不能举报?如果我们肯定这位县委书记所言,无利益纠葛也无任何矛盾的举报就是“一种心理疾病”,那么绝大多数举报人都 “病”了。我们走在街头看到一起抢夺案,记下了抢夺者的车牌号并打“110”报警,这表示我们有“病”,因为我们跟抢夺者无冤无仇,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而我们却去举报了。我们听闻单位领导在某项工程中有受贿的嫌疑,该项工程的资金投入也明显超出同类项目,我们于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仍向检察机关举报,这表示我们有“病”,因为很可能我们年终的福利来源于领导的腐败,吃了人家的嘴还不软,如此“恩将仇报”那不是“病”么!但问题是,举报难道应当或必须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交恶出发才算是正常的吗?如果是县长和书记为争夺话语权或决策权而相互举报,是否因为两人之间有了利益纠葛,这样的举报才是正常的,因而举报人才没有那种所谓的“心理疾病”?如果书记在某件私事上打击了举报人,举报人基于报复的心态举报了书记,是否这种“复仇”之举才是正常的,非病态的?当然不是,举报是每个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正当权利,公民行使举报权的依据首先是法律,其次是事实。举报权并不因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好坏而正当化或非正当化。换言之,举报权并不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某种关系为其存在的前提。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民基于宪法行使其举报权,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当然,举报权也有其界限,那就是不能把这一宪法权利当作是诬告、陷害他人的工具。法律为了限制这种权利的滥用,在刑法上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等作为约束。但“侮辱罪”与“诽谤罪”既非专为举报权所设,这两个罪名本身也并不构成对举报权的否认。即便山西稷山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而客观的,这种判决也是基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和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而为,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亲疏程度没有任何关系。

  违法行为也许与举报人没有直接关系,但在一个高度依赖法律的社会里,任何对法律的破坏都与每一个公民相关。在一个陌生人社会里,敢于举报与自己没有利益纠葛和矛盾纠纷的违法人员,非但不是什么“心理疾病”,还是一件值得鼓励与赞赏的行为。因此在我看来,心理有疾病的也许并非举报人,而是作为被举报人的书记。如果县委书记不明白上述的分析,请不妨温习一下英国诗人约翰·多恩那首流行甚广的诗作:

  “人非孤岛孑然立,都与神州合而一。土随水去地基小,山平宅没大陆低。人若亡故我亦少,我与人人共一体。若闻丧钟何须问,为人也是为你击。”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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