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学家80%服务国防 军事技术通用性80%以上
2007年10月17日 中国经济网
目前,美国军事装备技术的军民通用性已高达80%以上,全美80%以上的科学家和工程师都在直接或间接地为美国国防服务
世界许多国家都很重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国防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容固定下来,使国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80%科学家为国防服务
从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看,军民技术日趋融合,高新技术两用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国外军事装备技术中85%采用的是民用技术,纯军事技术只占15%。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体制,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国家共同的政策取向。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联邦技术转让法》,授权政府科研机构向私营企业转让技术,或签订合作研发协议。该法案的提出推动了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的统合,依靠民间科技力量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在确保军事技术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促进了民用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美国军事装备技术的军民通用性已高达80%以上,80%以上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在直接或间接地为美国国防服务。
法律保障国防设施安全
美国不仅制定颁发有综合性的《军事公共设施法》《军事设施供给法》《国防设施法》《军事建筑法》,还在联邦法典第10编《武装力量》、第50编《战争和国防》,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32编《国防》等法律中,对有关军事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英国和法国则通过政府颁布单行法令和国防部制定政令的形式,对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问题作出规定。例如法国政府颁布的《国防通信法》《军事交通法》《民防法》等均有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条款。
德国不仅颁发有《工作场地保护条例》等单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还在《关于为了军事目的的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和《关于使用直接强制以及关于由国防军人和平民守卫人员行使特别职权的法律》等法规中对有关军事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打造平战转换机制
俄、美等国都把交通运输视为国防能力的重要因素。俄罗斯平时根据国民经济和军队作战需要制订近期和远期基建计划,综合发展交通网络,建立合理的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能力和各种运输的衔接能力。美国则把提高支援海外作战的运输保障能力,特别是战略空运能力放在国防交通建设的首位,在不断装备新型战略运输机的同时,大力改装现有商用运输机,加强机身底板、增设或扩大舱门、扩充货舱、增加大型装备的装卸设施,以适应运输大型沉重武器的需要。
同时,两国均很重视战略铁路网和输油管线的建设。前苏联曾针对亚洲地区交通不便、战争潜力薄弱的弱点,先后修建了长达7000公里的第二西伯利亚铁路和由乌拉尔横贯西伯利亚通往赤塔长达5000公里的高速公路,以及从秋明油田到伊尔库茨克长达2400公里的输油管道。美国则通过政府拨款,军方增加铁路使用频率以及提高运价来确保战略铁路网的完整。
此外,各大国在迅速发展海军的同时,还大力增强商船运输能力,在各方面考虑适应军事用途、落实平战结合措施。如俄罗斯的滚装船设有舌门或长舱口,还有一块相当长的船尾斜板,可与浮桥码头相接,船上甲板和船尾斜板可承受坦克重量,重型武器装备可直接上下船,一艘大型滚装船不用改装就能载运350辆坦克。而美国早在1936年就制定了《海商法》,要求商船队必须符合海军和战时作战要求,并在平时就挑选质量较好的民用运输船只,作为“战备船”,组成预备役船队,拨专款加强保养,保证能应急征用。
英国政府规定,大型远洋运输船在建造前必须满足国防需求,在得到海军部长的批准后方可立项。1982年马岛战争期间,英国特混舰队有后勤船只69艘,其中商船达50多艘,占2/3左右。由于平时英国对征用商船早有准备,所以一声令下,3~5天即可完成准备工作,随军行动,保障了英军远在万里之外的作战需要。
全民国防进课堂
世界许多国家都注重加强国防教育法规建设,为实施国防教育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国防教育的顺利实施。
美国早在1958年就颁布了《国防教育法》,联邦政府拨出大批款项资助教育事业,学校课程的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培养国防人才和推动科技进步的要求。美国舆论普遍认为,《国防教育法》是“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
俄罗斯1996年颁布的《国防法》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国防领域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与军事指挥机关相互配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对俄罗斯公民的军事爱国主义教育”。俄罗斯于1998年颁布了《兵役义务与服役法》,其第三章对国家在公民服役前进行国防教育的范围、内容、组织形式及物质保障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公民在服兵役前接受必要的国防教育。
法国在1997年底颁布的新兵役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从1998年新学年起,在中学增设国防教育课,以增强青年人的国防意识。还规定从1997年10月起,所有16至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女性自2001年起)都必须参加为期一天的“国防准备日”活动,学习和了解国防目标、防务的组织及其手段、服志愿兵役的形式等知识。
保障军人权益
军人地位的提高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表现出来,多数国家通过提高军人社会化保障的水平来间接提高军人地位。
目前大多数国家军人的基本工资都高出地方行政部门同级人员的基本工资。此外,各国还通过货币、实物、免费医疗和其他优惠政策为军人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增强军营吸引力,促进部队建设。1993年,俄罗斯制定了《军人地位与社会保障法》,大幅度提高军人福利待遇,军人薪金随物价指数和全国劳动收入水平的上升而增长。2002年俄罗斯在进行军队职业化试点时,出台了为新兵分配住房和改善营房环境的政策。这些措施大大缓解了募兵困难,违纪率明显下降。
德国领导人十分重视联邦军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规定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和财经问题的基本文件有《联邦德国宪法》《军人地位法》《国家公务员报酬法》等。德国领导人搞好军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提高军人及其家属的物质保障水平,包括完善军人的保险制度,使服兵役人道主义化,提高军人的法律保障水平,为退役军人提供各种优待等等。
美国历届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来保证对退伍军人的安置。从1636年至今已颁布了百余项有关法规,大到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机构设置和福利待遇,小到伤残补助金数额、购房、建房贷款标准等都有具体规定,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补充完善,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法规体系,为退伍军人走出军营到社会上自谋出路和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美国1991年正式通过的《国防授权法》,要求政府对退伍军人提供就业咨询、创造就业机会给予特别帮助;为保证退伍军人能找到工作颁布了《退伍军人优先就业法》,规定退伍军人在谋职(招工)考试中可得到加分,政府部门应优先聘用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只要符合基本工作要求,可免试录用等,使退伍军人能比较平稳顺利地离开军营,走向社会。(文/罗援作者为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副部长、少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