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山暗夜一把火,燒出「市庫通馬庫,馬庫通私庫」。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李慶鋒16日指出,前市長馬英九遇到蔣介石時就待遇大不同。馬英九將草山行館委外經營,不只沒有比照其他古蹟建築按月收取管理費,還年年編列預算補助,就算合約過期還是按月補助。總計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從市府與下游餐飲業者兩方共計獲得1462萬9449元,這真是無本生意。
簡余晏、李慶鋒指出,馬英九獨厚的簽約者龔鵬程正是市府的資深顧問,既是顧問又逐年接受補助。相較於其他沒有關係的古蹟承租者必須按月繳交各項費用努力經營,馬英九對於草山行館的處理不公平。且審計部已連續兩年要求馬英九全面檢討古蹟建築「委外」業務,馬市長卻年年置之不理。簡余晏、李慶鋒今天將全案移送政風處調查,並將相關合約資料依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具狀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馬英九涉嫌圖利。
簡余晏、李慶鋒指出,市府依法必須成立「草山行館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來監督。但馬英九找來監督的人卻是名嘴兼社運專家鄭村棋、退休外交官陸以正、政治評論家南方朔等人,其文化經營專業何在?議員認為,台北市政府行政漏洞百出,獨厚特定人士收漁翁之利,市府提供土地拿錢做設備,佛光大學不必花錢費心經營;不必付租金、還當二房東向下游收錢,又免付水電費」。簡余晏說,馬英九根本是簽下一紙「喪權辱市」合約,明顯圖利特定人士。
此外,簡余晏、李慶鋒並擔心,郝市府持續圖利佛光大學,合約除規定行館毀損必須賠償回復之外,卻又加註如無法歸責於乙方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也就是市府如果把責任推給外人時,業者就可以不必負起賠償損害的一點點責任,文化局與市府也推卸保管之責。草山行館一案至今還沒有線索,郝市長10日卻說:「歷史人物可以批評,但不要遷怒到文化古蹟上」,將草山火災的責任推到所有批評蔣介石為獨裁者的人身上,使得市府無法依約向佛光大學要求負保管及賠償的責任,再度讓市府通私庫、馬庫,又從市庫掏錢要重建。
簡余晏、李慶鋒指出,馬英九任內所簽的「草山行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簡直是喪權辱國條款。合約中第4條載明,市府提供167萬3900元設備經費委託佛光大學(乙方)代辦,合約中指佛光大學不需繳納租金,這等於佛光大學不需花錢經營草山行館。第15條合約中也同意佛光大學因「專業需求」得分包經營,放任佛光大學坐收「二房東」之利,因為飲和堂的餐飲包商必需年支付佛光大學108萬元場地清潔費(每月9萬元),並列為所謂的「餐飲回饋金」。而依第11條規定,草山行館水電費支出需由佛光大學支付,但馬市府4年來還是違法代繳近170萬元的水電費,平白當了4年的冤大頭。
簡余晏、李慶鋒指出,這個不平等條約一簽就是4年,已經造成市庫嚴重損失。馬市長的「蔣介石特別條款」給了共8百多萬元補助,1百多萬的水電費,還下收餐飲業者4百多萬元租金(清潔費),4、5年來賺進千餘萬元。
依約佛光大學必需對市府做盈餘回饋,根據財報表,92年度收支相抵,回饋金0元;93年度盈餘回饋為1萬5083元;94年度只有7914元。市府從91年度到94年度為止,投資草山行館已逾7百萬元,但回饋市庫竟然不到3萬元。
而且市政府與佛光大學這項草山行館委託經營管理合約,已於95年12月31日到期,從96年起,文化局以「市府正商談各局處委外經營管理辦理機制」及「草山行館分包糾紛及水電費返還等目前尚未解決」,基於「為維持正常營運」的理由,今年已兩度同意佛光大學「代管」,代理期間,文化局依舊每月支付10萬元給佛光大學補助經營。
簡余晏、李慶鋒說,馬前市府便宜行事,圖利特定人士,一連串的行政錯誤,造成市庫重大損失,損及全台北市納稅人的權益,有企圖進行綁樁之嫌,渉嫌圖利特定人士,今天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狀,控告馬英九涉嫌圖利他人,並將全案移送政風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