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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化到现在,到底还保留了多少自然的因素或者说自然的本性呢?这是我一直在努力思考着的问题。
通过媒体,我们经常可以了解到各种犯罪:卖淫、吸毒、强奸、凶杀等等;我们也经常可以了解到人类的各种“异化”现象:自杀、同性恋、变性、独身、同居和“丁克”家庭的出现。这些现象似乎不能完全归因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又不能不与人类社会的进步联系起来。譬如,高科技总是最先应用在战争武器当中;人类基因中掠夺和杀戮基因代代相传,人们的“复仇”心理并没有因社会进步(包括道德的进步)而改变;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所造成的物种灭绝、环境恶化就更与社会进步习习相关。
其实早在达尔文的《进化论》问世之初,就有人提出了异议。有科学家对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理论持有怀疑态度,譬如:基因的突变,人类对不同基因的相互掺入致使新的物种的出现等等。坎贝尔从达尔文的伦理观点开始阐述生物演化的实用主义观点。生物博弈的理论家梅纳德史密斯指出,演化均衡策略(ESS)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采取不同策略的群体在资源竞争方面保持稳定的力量对比,类似“共生演化”(symbioses)的物种,谁都不会强大到把对方完全灭绝的程度。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海深义的最大贡献就是把博弈论引入了经济学。后来这种类似于波普的“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更接近弗里德曼为芝加哥学派所创立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
弗里德曼说:“在相互竞争的许多假设中,关键不在于哪个假设更切近现实,而在于哪个假设更能够解释现实。”现在我们假设一夫一妻制是合理的。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经历了原始社会的群婚制(从母系氏族发展到父系氏族),奴隶、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最后发展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制,每一次的发展,几乎都与生产发展、道德进步、宗教的出现有关。虽然婚姻道德观念的改变也有反复,象古巴比伦的灭亡,中世纪欧洲的禁欲主义,15、16世纪中国的性泛滥等等,但那都不是发展的主流,发展的主流应该说是朝着更科学更合符理性也更道德的方向发展的。但令人费解的是,有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或酋长社会之中,仍然实行群婚制或一夫多妻制,并且在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性罪错的出现。婚姻关系发展到一夫一妻制以后,是不是就到了最理想的状态了呢?将来还会有发展或变化吗?或者现在是否就开始在变呢?这一点,几乎找遍所有的经典著作,都没有完满的答案。即使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也只论证了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婚姻道德观是什么样子,连马克思也弄不明白,所以他干脆避实就虚。
同性恋也是一种婚姻吗?在有些国家,同性恋已经合法化,他们(她们)是可以结婚的,那就是说他们(她们)也拥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大部分国家对同性恋是排斥的。哈佛大学生物社会学家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这样解释同性恋基因:尽管从个体理性角度看,这类基因载体的行为是“非理性”的,但或许古代生物的某些群体,在生存竞争过程中发展出了对同性的特殊需要,这类自己没有后代却帮助别的个体成功地繁衍后代的合作伙伴,它们的基因于是对群体具有了价值,并且通过群体的扩展而长久保存在基因库里。物种演化是群体选择的结果而非个体选择的结果,这里需要构建的是某种“群体理性”。
性罪错又是怎样造成的呢?人们普遍认为是道德观念的沦丧。如果我们从科学的角度认真地去思考这个问题,就会觉得并不完全是这么一回事。威尔逊说,人类卵子与精子的体积之比是八千比一百,况且女性一生约产四百个卵子,男性则每次可产数百万精子。按照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男女的生殖资源配置是如此地不平等,男性只付出女性百万分之一的努力,却和女性分享同样概率(百分之五十)的子代基因。因此男性基因的繁衍策略倾向于“乱交”,而女性则需要谨慎择偶,利用各种信号,筛选出那些能够保护和具有耐心来抚养其宝贵“人力资源”的男性。经过计算,这一演化博弈的ESS策略是:对女性不忠的男性不能超过八分之三,而对男性不忠的女性不能超过六分之一,在这一限度内,人类基因得以稳定繁衍。八分之三与六分之一,这是一个什么样式的比例呢?是一夫一妻吗?是一夫多妻吗?似乎都不是。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高度,性罪错总是存在的。
理性从柏拉图开始便带上了自杀倾向,因此他把一切“现象”都看作假的。为要保持健康的心理平衡,希腊人必须借助六年一次的醉酒仪式——狄奥尼索斯崇拜,来消除理性的毒害,缓解人类的“慢性自杀”。从酒神崇拜,尼采看到了艺术和悲剧的影子。如果把婚姻与自杀相联系起来,性泛滥显然是在自杀(象古巴比伦王国的灭亡),禁欲也是如此。而一夫一妻的人为法律限制,似乎是在“慢性自杀”,这就是一夫一妻制的悲哀。但在我们还没有找到更科学更合理的办法之前,一夫一妻制又是最好的婚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