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Bolling v. Sharpe (1954)
故事和『(94)布朗诉教育局』一样,是学校种族隔离案。不同在于此案来自联邦直辖的哥伦比亚特区。
二、理由
大法官沃伦主笔法院意见:
『(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中我们认为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但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因为第十四修正案只适用于州。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适用于哥伦比亚特直辖区,但是,第五修正案没有平等保护条文,只有正当程序条文。平等保护条文比正当程序条文更直接了当地直述平等公平。虽然两个条文是不等同的,不能随便对换,但是,本法院认为哥伦比亚直辖区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
和『(94)布朗诉教育局』同样的道理,此案暂时搁置明年再议。
三、讨论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规定各州不得立法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对州权力的限制,不是对国会的限制。而哥伦比亚直辖区由国会管辖。美国宪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是南北战争后真对南方各州歧视刚解放的黑人而制定的。
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被称为人权法案,是限制联邦政府不侵犯公民权利的法案。第五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不通过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按照该条文,学校种族隔离必须是解释为剥夺了黑人的自由。类似的法理规则我们在如『(73)麦芤纶诉教育局』等有关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的案件中也看到过,即言论自由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但是,第一修正案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联邦政府侵犯,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州政府侵犯,所以必须把言论自由解释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自由,才能限制州政府的违宪行为。
和『(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一样,判学校种族隔离违宪,但不下法令立即禁止违宪行为,而是搁置明年再议。
四、链接
http://www.nps.gov/archive/brvb/pages/bolling.htm
http://www.brownat50.org/brownCases/Bolling19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