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台海两岸分裂以来,两岸及海外有关人士,先后提出过10种统一模式,各有侧重和创意,兹述如下:
一、越南模式
即武力统一的模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两岸均以“武力统一”作为实现两岸统一的基本模式。到九十年代初,随着台湾“动员戡乱”时期宣告结束,此模式在台湾基本上已被摒弃。
大陆尽管迄今仍未作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但只要台当局不宣布台独,外国势力不武力干涉台湾,大陆亦不会对台动用武力。中国也需要营造一个稳定、和平的周边环境和地区秩序,大陆不会轻易以越南模式即武力统一来解决台湾问题。
二、中华国联模式
1982年由台湾立委张旭成提出,主张在一个国联内部,两个政权实体能够并存、分离,在经济和外交上可以建立关系。此模式的实质,是在所谓“中华国联”的名义下,承认两岸彼此分别为主权独立国家,且加入或退出国联,均依自由原则,没有法律约束。
目前,在国际政治现实中,此模式有两种类型:一是“英联邦”模式;二是“独联体”模式。但不论是哪一种模式,国联内部均为主权自主的独立国家。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故大陆方面不会接受此一模式。
三、德国模式
上世纪50年代,台湾《自由中国》创刊人雷震最初提出的模式,主张援引东德和西德模式处理中国问题。70年代的中美关系正常化谈判进程中,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部主任克莱恩于1976年在国会作证时,也明确提出以“德国模式”解决两岸问题。
1990年,陈水扁在担任立委时,也提出过仿照1972年东、西德签定两德《基础条约》,签定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条约》,试图以“德国模式”来定位两岸关系,即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下,两岸为相互承认的政治实体,同时,避免予对方以国际法上的承认。在台湾前途问题上,主张主权搁置,将统一与独立均视为未来之长远目标,这就是陈水扁上台后,提出所谓“未来一个中国”概念的蓝本。
此模式事实上承认国家的同一性,并预设“一个中国”的前提,故遭到民进党内台独基本教义派的反对。同时,德国模式又主张两岸各自拥有主权,均有资格加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实质上是主张现阶段“两个中国”论,这也是大陆方面一直加以反对的。
四、多体制国家模式
1971年联合国大会恢复中国代表权后,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魏镛提出这一模式,是“德国模式”修正版。
其主要要点有:1)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但两岸均为一个中国架构下两个国际法主体;2)两个国际法主体不必互相承认,双方仍可声称拥有对方之主权;3)和平统一中国,不得使用武力;4)外国承认中国大陆代表中国,亦允许以国家之态度对待台湾,亦可不承认台湾对大陆之主权。魏镛认为此模式既可维持所谓“国府”之正统地位,同时在外交上与中共共获外国承认。
此模式,实际上仍无法避免“双重承认”所带来的国际困扰,本质上仍属于“两个中国”,故两岸均不予接受。
五、邦联模式
1984年10月12日,台湾立法委员费希平提出以“大中国邦联”模式,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构想。
基本特征有三:1)各邦有其独立的内政和外交、国防,在各邦之上,没有最高权力机构;2)邦联盟约的制定与修正,必须经各邦同意;3)各盟邦有自由退出邦联的权力。2003年国民党主席连战再次提出以“邦联制”实现两岸统一的模式,并将其列为国民党16大政纲草案。
所谓邦联制,是指若干主权国家实行联合的一种形式,其本身并非国家主体,邦联各成员国均保持其内政和外交之独立,邦联一切事务由各成员国平等协商处理。所以,尽管连战提出邦联制,只是迈向统一的一种过渡模式,但由于承认两岸各为独立国家,与“两国论”并无本质区别,当然不可能被大陆接受。
六、港澳模式
中国大陆提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港澳的资本主义制度至少可以保证50年不变,即“一国两制”模式。港澳的相继回归,此模式已得到成功实践,并逐步得到完善。
但港澳原是英国和葡萄牙管辖下的殖民地政府,回归后,其政府的性质虽转为中国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地位没有改变,且外交权和军队均由中央政府掌控,中央政府在港澳驻军,并以特派员公署的名义派遣行政人员驻港澳,代表中央行使其外交权。
这种模式是中国大陆一直倡导的,并承诺台湾拥有比港澳更多的特区权力,但“一国两制”模式历来遭台湾民众普遍的反对。
七、欧盟模式
这是台湾朝野最感兴趣的统一模式。此模式肇始于1990年9月,台湾民进党前秘书长张俊宏主张“两岸关系七阶段发展论”。两岸关系可援引欧盟模式,即由“经济整合”逐步过渡到“政治统一”,建构两岸互动往来的稳定架构,并巧妙的解决两岸主权归属,逐步使两岸关系正常化,形成一种既可使两岸统一,又可各自独立的关系模式。
为此,第一阶段设立中介机构;第二阶段形成中介地位;第三阶段成立“南海经济共同体”;第四阶段建立“亚洲共同市场”;第五阶段组成“中华国联”;第六阶段组成“中华邦联”;第七阶段组成“中华联邦”。此“七阶段论”统一模式,虽然标榜具有“超越并兼容统独”作用,但其本质仍旨在保障台湾主体的对外扩张,以维持实质台独。
2003年元旦,陈水扁在新年献词中提出所谓“统合论”,指两岸首先从经贸与文化交流统合着手,逐步建立两岸间的互信,进而共同寻求两岸永久和平的政治统合新架构。陈氏的“统合论”,实质上仍是张俊宏“七阶段论”的翻版。台湾国民党也认同这一模式,马英九在访港期间接受《亚洲周刊》专访时说:“两岸统一的模式,不会像德国,反而比较像欧盟,因为欧盟是经由经济统合再政治统合最成功的例子。因为欧洲的统合不是出于强制,而是各国自愿。”
众所周知,所谓欧盟模式,实为一个国际组织,虽然各成员国出让若干主权给欧盟执委会,但成员间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各成员国主权地位和国际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和变更,不存在各成员国之间的国家关系重新统一问题。因此,所谓欧盟模式,由于它分割了国家主权,而且仍有可能陷入“两国论”泥潭,故不可能被大陆所接受。
八、联邦模式
1988年9月,台湾立委朱高正首次明确提出以“联邦制”模式实现两岸统一。所谓联邦制,是指将分散单位联合在一起,同时又保持各单位的政治完整性。联邦制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性政权,把已经因共同的国籍或法律结合在一起的民众,联合为一个整体;另一种是为了一个重要而有限的目的,把分散的各民族联合起来,同时允许各政治单位保留相当程度的自治。
20世纪以来,联邦制被广泛应用,作为解决多民族国家统独争端的一种手段,其特征是:1)各成员之间有明确的盟约和章程;2)有完整的中央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3)有联邦宪法和法律;4)有更多的地方自治权力,地方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并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联邦制的前提,是中国大陆必须改变现行的政治体制,在大陆内部实行联邦制,然后台湾以一个邦的形式加入,与大陆共组联邦政府。此模式显然不符合大陆所主张的“一国两制”原则,而且台湾的人口仅2,300万,地理环境不及大陆的1%,因此亦不可能与大陆共组所谓地位平等的联邦。
九、单一国家模式
两岸统一后,大陆与台湾实行同一种社会制度的模式。即在同一政体环境下,两岸各党派、各组织通过某种竞争体制,实现多党制轮替执政。
由于两岸目前的政体和国体模式差异很大,不可能在短期内强制对方进行政治改造,让政体趋同。此模式目前来看,两岸均不会认可,也没有现实可操作性。
十、四重联盟模式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周阳山教授提出,未来中国的政治统合,不但要考虑到台湾人们的意愿与福祉,也必须顾及全中国的历史经验、整体发展与区域平衡。
因此他提出了“四重联盟论”模式,即第一重单一制,包括大陆东半壁的各省市,以汉人为主的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各地区,应实施单一制;第二重区域自治,包括西南、西北各地区的“民族自治区”;第三重一国两制,即港澳模式,其中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但外交、国防则归中央;第四重联盟制,即指未来大陆与台湾的统合关系,其基本条件维持台湾目前政治、经济、社会、国防等机制不变,同时保有一定的国际关系与外交空间。
此一模式,由于不放弃台湾的所谓国际关系,虽然迄今大陆并无明确回应,但接受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两岸都提出了和平解决两岸问题的模式,对于探讨未来两岸和平统一,无疑提供了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