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件桃色事件非常引人关注, 一个是香港艺员陈冠希的"艳照门"和美国纽约州前州长、民主党人艾略特·斯皮策的"召妓门".
先说陈冠希的"艳照门",从披露的网上艳照来看,陈冠希在短短的4~5年间竟然与十几位香港娱乐圈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并将过程拍摄下来留存其电脑中,以便男主角日后观赏.据透露警方查获几千张相关"艳照",牵涉的女艺人远超曝光的十几位,引致香港娱乐圈人人自危,尤其跟陈冠希曾经接触过的女艺人更是惶惶不可终日,纷纷与其撇清关系.
再看看艾略特·斯皮策的"召妓门". 这位拥有一个美好的家庭,在就任州长前曾被《时代》周刊推选为“年度改革斗士”的纽约州前检察长,曾长期致力于打击华尔街大公司的不法行为,俨然是保护普通投资者的正义与道德的化身,没想到竟然因召妓的丑闻而被迫辞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斯皮策在州检察长任上至少清查过两个卖淫集团,而担任州长后签署的第一项法令就是加大对召妓嫖客的惩罚力度,将刑期从最多3个月提高到1年。
这下普罗大众可是好好欣赏了这一顶顶眩目艳丽的华盖下面,遮掩的一只只蟑螂们.
曾跟朋友们谈及此事, 有朋友认为艾略特·斯皮策的"召妓门"不可接受,而陈冠希的"艳照门"属于个人闺房隐私,两情相悦,外人不便指责.
我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如若一夫一妻或一男一女相对固定伴侣的成人行为,并摄制录像,当然是两情相悦个人隐私. 但如果在几年中分别与十几位甚至几十位女人发生性关系, 并摄制录像以备日后时时观赏,我不认为这还能用以白头到老两厢厮守为宗旨的'个人隐私','两情相悦'来描述这种行为.
我觉得这两种行为都是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从人类感情的角度出发,"艳照门"比"召妓门"更不可接受。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来验证我的观点。
假设有两人A和B,A已经结婚生子事业有成,偶尔会嫖娼但没有跟其他女人有染;B是一个多金未婚靓仔,经常跟不同女人,包括他的朋友同事邻居的女儿们女朋友们和太太们,发生性关系,并拍摄录相私自观赏。很不幸,A和B就在你的邻居朋友中,这两个人都对你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影响。
那么请问问你自己,假如你只能与其中一个人断绝往来,你会抹去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