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洪灾捐赠秀六亿元认捐款有一半没到位
1998年我国南方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全国上下齐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众多企业也慷慨捐助。为了鼓励和宣传这些企业的慈善行为,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为救灾行为贡献更多的力量,各大媒体通过义演、晚会和专题采访等宣传方式,对这些捐助单位进行了集中宣传和褒扬。
然而,一则令人吃惊的消息迅速传开:抗洪救灾6亿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没到位!无数有爱心之人都忿忿然发出谴责。
部分企业在宣传后,出于各种目的对该企业所承诺的捐赠不予兑现。经了解,有的企业是因为媒体对自己的宣传时间不够长,报道不全面等各种因素,而对自己所承诺的捐赠数额打了折扣。更有甚者,有的认捐的企业其实并没有捐赠的意图,或者根本就没有捐赠的资金实力,而只是利用“虚假”的公益捐赠,达到为本企业进行免费大规模宣传的目的。
雪灾捐赠秀
三千万捐款
是空头支票
2008年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传出个令人震惊的消息:该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而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也就是说,另外3000多万元完全是赈灾“空头支票”!
一时间,玩“捐赠秀”的企业遭到了舆论和全社会的谴责。有人强烈指出,这些企业利用雪灾做了免费的广告宣传,是社会效益的直接受益者,简直是在发“国难财”。
直至3月14日,湖北省民政厅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所有认捐的企业都兑现了“空头支票”。是他们怕挨罚吗?
据了解,当时这些企业并没有与民政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所以即使捐赠款未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
那么,是拖欠捐款的企业最终觉悟了?非也!原来,省民政厅公开表示,将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以体现社会诚信。此招犹如是给了拖欠捐款的企业一记重锤,他们这才补上了捐款。
立法进程
在灾区急需救援、广大爱心人士提供援手之际,一旦承诺而不兑现,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制裁。
十年前,“洪灾捐赠秀”的上演,最终促成了立法的实现。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
之后,为了在实践中顺利地执行《捐赠法》,民政部在2000年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巧合的是,2008年4月28日,就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十余天,民政部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捐赠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大震前两周捐赠管理办法出台
法律视点
未兑现承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捐助的善举行为在实施中,经历了从由于个别因素被人非议而无法可依,到依法捐助、情法相容的进程。”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梁炎廷和赵龙涛律师认为,我国《捐赠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换言之,捐赠承诺一旦成立,即在捐赠人、受赠人和收益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也表达了相同的目的和内容。有了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支持,受赠单位、受赠人员追究上述企业不诚信的行为,就有了法律保障。
而在此之前,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只有《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可以适用,但是合同法在适用过程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自己需要履行的捐赠义务。例如,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等理由,而使捐赠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捐赠行为大量涌现的本身,既是30年改革开放社会经济成果的展现,也是社会经济组织回报社会的一种融融情谊;是对社会某一区域出现大灾难需要救助,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的弱势人群进行帮扶的一种慈善行为,理应被社会大力弘扬。但是,由于极少数企业的不光彩行为,致使人们对更多企业的捐赠行为产生怀疑,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长久的。
我国《捐赠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这样,企业在进行捐赠的过程中,就必须如实地按照自己的承诺,兑现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即受赠人或者收益人都可按照《捐赠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主张该捐赠所得。如果那样的话,不仅仅是企业捐赠本身的行为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且日后该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信赖度,都会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而言,人们普遍是认可或者追求善举的。当民众发现自己被愚弄之后,对该拖欠捐款、玩儿“捐赠秀”的企业进行抵制,这是做任何广告都无法弥补的。而国家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道德和诚信,通过法律的形式,提示捐赠人作出捐赠承诺一定要诚信;作出之后,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履行捐赠义务,杜绝仅说不做的“做秀式”捐赠欺骗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