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哈尔滨警察涉嫌打死人案件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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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08-10/22/content_3426.htm


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男子

陈爱和 周东飞 沂蒙客


  事件

  10月11日,夜幕下的哈尔滨,一家灯光昏暗的酒吧门前,一场口角演变为斗殴,当事一方4人中的一个年轻人在斗殴中不幸丧生,而当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为警察。

  聚焦

  当地警方应“整体回避”

  10月11日晚发生在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一宗斗殴案,由于“警察”身份这一惹眼元素,被众多媒体称为“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体校大学生案”,一时成为时下最受关注的事件。

  这起案件开始就有双方当事人存在高官背景的传言,接着发生网友怀疑网络传播的现场视频可能被剪辑处理,后来又出现警方拒绝家属请专家参与尸检,以及警方曾两次派人协商和解遭拒,整个过程扑朔迷离,更加让人们关注其公正性。

  对此,有人提出不能让“身份”干扰司法的呼吁,也有人建议此案实行异地调查,这其实都涉及到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在许多人看来,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似乎仅仅指关联方的个体回避,而不包括其“娘家人”的整体回避。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却是对法律本质的曲解。

  《警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在这里,前两款的利害关系基本限于近亲属,而第三款的范围则是宽泛的。按照第三款的回避原则,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且会影响到其他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那么就应该回避。这个回避既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甚至是某个集体的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指物质利益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指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在人们担心当地警方“自查自纠”,难以完全消除“感情色彩”甚至于“手下留情”时,涉案的六名警察(犯罪嫌疑人)或许同样会担心,当地警方可能为了自身形象或平息公众舆论,不惜“大义灭亲”,自己很可能受警察身份所累,成为“警察身份”的牺牲品。

  笔者认为,为了厘清公权和私权的边界,真正从根本上消除警察身份对办案的影响,“哈尔滨命案”的侦查应当实行整体回避,尽力避免执法人员作出情法抉择,避免公众对调查公正性产生不信任的疑虑。

  公正的前提是公开

  那是夜幕下的哈尔滨,那是灯光昏暗的酒吧门前,那是一场由口角演变而来的斗殴,当事一方4人中的一个年轻人在斗殴中不幸丧生,而当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为警察。一起刑事案件,经由媒体披露后,成为一次舆论事件。在短短几天时间里,真相一波三折,案情峰回路转,引发了人们对于案件本身和事件之外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直到眼下,一切远未平息,事态仍将演进。

  在看似纷繁复杂的谜局面前,人们需要笃定坚守的信条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公开的强光照亮夜幕下的真相。

  哈尔滨“10·11”斗殴致人死亡事件,最初的传播版本是“六名警察打死一名大学生”。随着办案警方公布相关信息,特别是现场监控录像的广为流传,使舆情发生了迅速改变。最初的传播版本以身份说事的概括方式遭到了人们的普遍诟病。斗殴死人是基本事实,但6名警察只是参与斗殴的一方,他们并没有以警察的公职身份出现在案件当中,也就谈不上运用公共权力或合法暴力致人死命的嫌疑。死者也并非在读大学生,双方均为到酒吧消遣的年轻人,有人被殴致死固然让人痛心,但显然不能用“警察打死大学生”这样的说法来渲染悲情。这种转变足以说明,只要有信息公开做保证,公众和网友自能分辨是非。

  当然,关于案情粗线条的说明,或者一份数分钟的监控录像,并不足以称之为真相。关于录像,有网友直指这并不是完整的版本,而且发布者很有可能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剪辑。这种质疑的意义在于对真相的探求,而不应当理解为对某一方的偏袒。斗殴致人死亡已是现实,这中间只有谁将依据法律和事实负何种责任的问题,没有谁更对、谁更能得到力挺的竞猜。

  更为“雷”人的信息不断被网友抛出,据说人肉搜索的结果显示,斗殴双方成员都不乏“巨富”或“高官”的家庭背景。公众眼中的“10·11”事件陷入了更为扑朔迷离的境地,一方面是怀疑公共权力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怀疑权贵背景的干涉。必须指出,怀疑是公众的天然权利。对于这种怀疑的回应,只能是更透明的全方位信息公开。

  真相当然需要专业的判断,但是公众是潜在的法官。公正的前提是公开———这一道强光足以照亮夜幕之下的街角,那曾上演的一切都会因此得以回放。

  警方求什么和解

  有报道称,“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男子”事发后,警方曾两次派人到死者林松岭家里协商,看能否和解,但都未获家属同意(10月20日《新京报》)。

  六名警察与人互殴,且打死林松岭,警方负有管教不力之责任,警方看望并慰问死者林松岭家属,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真如报道所说,警方在事发后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死者家属求和,这种做法却显然不妥。

  从法律角度审视,六名警察和死者林松岭家属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谁违法犯罪,都依法被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谁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从目前案件进展程度看,哈尔滨警方是该案件的受理者、侦查者,假如警方站在六名当事警察的一方,成为他们的代言人,那么,这起“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能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吗?这不得不令人生疑。警方与一方当事人捆绑在一起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自然难以保障。警方代表疑犯求和,不仅有可能背离司法公正,而且还会给自己造成工作被动,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更为值得强调的是,警方代表六名当事警察求和解的内容是什么?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且附带民事赔偿。该案件的民事赔偿可以求和解,但公民的刑事犯罪行为岂能和解?

  “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一男子”案能否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社会拭目以待。但需要提醒哈尔滨警方的是:警方当务之急是要撇清与六名当事警察的关系,而不是与他们搅和在一起,甚至充当他们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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