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德国的研究生精神病发挥刀杀妻 父母被判赔偿
安徽市场报
留学德国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张某在留学期间患上精神病,回国治疗期间用菜刀将妻子陆某砍死,陆某的父母将张某的父母告上法庭。日前,泾县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赵某某30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某、李某某损失的30%即人民币8.4万余元。
被害人陆某在杭州某公司工作。张某在德国某大学读硕士研究生。二人于2006年3月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陆某、张某各自回到学习工作地点,平时通过电话网络联系,未生育子女。2007年11、12月份,张某从国外打电话回来时,其父母从其言语中发现张某精神状态异常。2008年1月初,陆某和其朋友去德国将张某接回后,陆某去杭州上班,张某则住在其父母家中。期间,2008年1月30日、2月11日,张某的父母带张去南京治疗,经诊断,张某患有焦虑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3月21日,陆某从杭州回到泾县。次日,张某、陆某在陆某父母家中吃过午饭后,到歌厅唱歌一小时后又来到张某父母家中,此时张某的父亲在家,三人一起聊天,后陆、张回到房间,张父去厨房做饭。下午4时许,张某到厨房取菜刀回到房间持刀朝陆某头颈部连砍数刀,致陆某大面积出血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张某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张某现在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系张某配偶,二被告系张某父母,依法均可以担任张某的监护人。现虽无证据证明双方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但从陆某将张某从德国接回以及二被告陪同张某外出诊治并生活在一起,推定案发前陆某与二被告共同承担了对张某的监护义务。鉴于陆某是张某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