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漫谈一: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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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宪法里规定了宗教自由。宪法是这样说的: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因为没有宪法法院, 这个条文还没有过官方解释。 人民警察如何执法, 在执行职务监督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时如何确保不侵犯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 是一个需要慎重的问题。

划分执法的界限, 要从如何具体解释宗教自由的权利开始。

如何解释宪法里的宗教信仰自由?  解释的原则之一是诚意解释, 就是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 这是一切法律的普适原则,i.e.,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原则之二是与中国的国际条约义务一致。因为遵守条约义务是维也纳条约法的明确要求, 也是国际公法的一条习惯规则。 中国也是维也纳条约法的缔约国之一。

涉及到宗教自由的国际条约主要是 “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虽然全国人大尚未履行批准程序,批准问题正在研究过程中。 温总理也曾对媒体表明中国在积极准备在国内程序上批准这个条约。 这说明政府基本认同条约的大原则。中国宪法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完全能够和这个国际条约衔接好。

这个公约里,信仰自由的权力具体内容,包括“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因此,中国宪法中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就不能解释为不允许公民“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礼拜聚会。”

因为如果这样解释,既与国际公约不符,也违反诚意[good faith] 解释原则。 本来信仰活动的基本表现就是聚会崇拜,哪个教的圣经都是这样要求的。 真正保护信仰自由的政府,怎能不容许公开或私下的聚会?  不允许的, 不叫信仰自由, 这也是公约明确规定崇拜聚会自由的原因。

中国对宗教信仰活动的管理可能存在许多顾虑。 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国人不了解宗教活动的本质造成的, 随着了解的增加,在管理方面会慢慢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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